目 录
一、《物权法》的实施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规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机构,完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设定浮动抵押,扩大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选择空间
3、修正担保实现规则,简化担保实现程序,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保全
4、增加质押物范围,拓宽担保渠道,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1)应收账款出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设立最高额质押,节省农村信用社的交易成本
(3)用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设置质押,扩充投资人的融资担保工具
5、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下担保权实现的顺序问题得到修正,体现意思自治,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维护自身权益
6、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有助于农村信用社权益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实施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1、农村信用社必须重视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变化
2、农村信用社接受异议期间的不动产抵押,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3、农村信用社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
三、农村信用社切实防范担保物权风险的对策
1、 详细进行贷前调查,精挑客户群、细选担保物
2、 严格规范抵质押担保手续,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3、认真调查,从严控制,切实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的风险
4、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四、结语
内 容 摘 要
《物权法》的实施了降低农村信用社的放贷抵押成本、保全资产、实现担保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保障债权,也满足了企业及时获得贷款的需要,拓展了信用社的业务发展同时推动了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在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农村信用社加强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应采取相应措施,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 《物权法》;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