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文档题目: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3:03:57
文档分类: 税收学
浏览次数: 0
下载次数: 0
下载地址: 点击标题下载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如何获取积分?
下载提示: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免费文档不需要积分。
文档介绍: 需要原文档可注册成本站会员免费下载。
文档字数: 10753
目 录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二、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极大的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与此同时,由于它的数字化,虚拟化,隐蔽化的特性,给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的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本文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数例,就当前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特点、发展趋势进行了阐述,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本文计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电子商务的涵义、分类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特点。第二部分从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分析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第三部分剖析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的难以适应的状况,同时简要介绍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优化我国税收政策,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改革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伴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较先进的商业模式在中国快速兴起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从当前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给我国原有的税收政策、制度与管理方式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与挑战。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电子商务概念
1997年12月,国际商会在巴黎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The World 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 Commerce)。全世界商业、信息技术、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政府部门的代表共同探讨了电子商务的概念,给出了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电子商务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C,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归根到底,电子商务的本质是一种新的企业商务模式,是传统企业融入Internet之后形成的产物,因其与当下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以及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高度契合,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发展。
(二)电子商务分类
同众多概念一样,基于不同的区分标准,电子商务的分类有多种:
一是按照交易对象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企业在互联网提供的展示和推广平台上,与其他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和贸易。其代表是马云的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模式;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Business to Customer),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Internet开展在线销售活动。卓越网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例子;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主要指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务化。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2C(Consumer to Consumer),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其特点在于大众化交易。淘宝网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线上电子商务模式与线下实体经济相融合的电子商务O2O(Online to Offline)。美国著名的团购网站Groupon就是这个模式;根据客户需求为核心而建立起的面向市场营销的电子商务B2M(Business to Marketing);以及基于B2M电子商务模式延伸出来的M2C(Manager to Consumer)等7大类。
二是按照商务活动的内容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间接电子商务——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和付款。它通过网络进行沟通、议价和付款,但仍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和快递服务进行送货;另外一类是直接电子商务——提供无形的货物和服务,例如某些计算机软件的购买、付款和交付,或者是以下载和传输电子数据为主的信息服务。相对于间接电子商务,直接电子商务并不受限于运输系统等外部因素,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跨越空间界限的直接交易,能够充分挖掘全球市场的潜力,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
三是按照使用网络的类型进行分类,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EDI,主要应用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批发业务。相对于传统的订货和付款方式,传统贸易所使用的各种单据、票证全部被计算机网络的数据交换所取代。EDI系统的大范围使用,可以减少数据处理费用和数据重复录入费用,并大大缩短交易时间;第二种形式是Internet(因特网),Internet商业是国际现代商业的最新形式。它以计算机、通讯、多媒体、数据库技术为基础,通过Internet,在网上实现营销、购物服务。它突破了传统商业生产、批发、零售及进、销、存、调的流转程序与营销模式,真正实现了少投入、低成本、零库存、高效率、避免了商品的无效搬运,从而实现了社会资源的高效运转和最大节余。消费者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厂商的限制,广泛浏览,充分比较,方便使用,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为满意的商品和服务;第三种形式是Intranet(局域网)。从原理上来说,Intranet其实就是一个局域网,只是功能非常全面,在Intranet内部可以像Internet上一样进行WWW浏览、实现网内营销和网内购物。但这些操作都只限于在局域网内部,并不能直接从Internet(因特网)获取信息。
(三)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概况和特点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十二五”期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超过35%,2015年达到20.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超过50%,2015年达到4万亿元,网络购物用户达3.74亿人,位居世界第一。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电子商务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引擎。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把生产者、物流供应商和消费者整合在同一平台上,不仅能够释放潜在需求,而且能够创造新的需求,不仅直接催生出一批服务新模式、新业态,而且促进了各种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推动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实现“再平衡”。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13万亿,增速达28.6%,带动就业创业超过1000万人,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电子商务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途径。互联网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电子商务起源于互联网,但又超越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领域。像阿里云,每天可以为数十万中小企业和数亿用户提供服务;淘宝网,每年能够为网商节省280亿元的租金成本,吸引了大量草根创业者。同时,电子商务还在加速推动生产组织关系变革,推动所有型经济向分享型经济演进,重构产业价值链新体系。
电子商务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新方式。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是经济增长“双引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履职的重要内容。电子商务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也为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医药健康、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带来了新的契机,有利于加快建立广覆盖、多层次、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便利化的需求和服务,进一步破解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资源短缺失衡、均等化普惠化水平不高等方面的制约。
电子商务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新抓手。电子商务使专业复杂的传统国际贸易变得简化透明,有利于形成没有时空界限的全球统一市场,将极大加速货物自由流通、信息无阻畅通、资金快速融通,对于我国更有效地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更好地鼓励和引导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电子商务还是文化传播和社交平台,可以直接建立起面向“一带一路”消费群体的联系渠道,有利于讲好中国故事,拉近我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民众的心理距离,增强认同感。电子商务是“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核心内容之一。未来一个时期,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要做到“融合传统、培育新兴、走向国际”。
二、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政府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作为经济社会的平衡杠杆——税收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一)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需在避税地申请服务器并建立网站就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大量的专业人员则散布于世界各地,通过网络为公司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尚未统一,导致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电子商务产生的税负也可能不同,从而违背了现行税收公平原则。
(二)税收征管涉及的有关内容难以界定
一是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一般而言,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各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并不一致,有的实行属地原则,有的实行属人原则,或二者兼而实行。而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以我国广东地区为例,在广州、清远、肇庆、江门等市调研情况来看,目前在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上购物活动的C2C模式的网店数量无从获知,由于网店经营者都是自然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对于B2C网店,由于网店名称往往与企业工商注册名称不同,且在工商系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界定电子商务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上没有登载企业网站等相关信息,无法从广东省工商管理部门、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获得这部分企业网店的完整信息。目前广东省还没有类似淘宝、当当网等C2C网络交易平台,从事B2C经营模式的企业有数十家,其中50%以上企业没有设立销售实体店,全部通过网上实现销售,当中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广州,如京东商城(广州分公司)、唯品会、世纪卓越(广州分公司)等。
二是常设机构难以界定。常设机构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税收征管部门即是通过常设机构来确定企业经营来源地,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非居民可以通过用服务器上的网址来进行销售活动。此外,非人化的网络供应商作为代理商担任常设机构,从概念上看是与大多数国际税收协议都将代理商特指为人是不符的。
(三)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现行的税收征管以税务登记为前提。针对C2C模式中的个人网店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监管空白,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网上开店正式进入“实名制”时代。然而要获取个人网店的纳税主体信息实施征税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据了解,我国各类电商协会统计的数据来源淘宝、天猫、京东商城、唯品会、聚美优品等大的电子交易平台,而这些电子交易平台可能基于维护电商利益、保密性等原因,不愿意提供更多、更详细的资料,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给税务登记带来很大困难,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切掌握纳税人的网上开业和经营情况。同时,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此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在短期内要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2.对发票、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心,以审查企业的各种票证和账册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但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主要为无形资产交易起到通信和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和劳务。另一类是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交易,即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通过网络进行,商务订单、买卖合同、销售凭证票据等均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具有随时被修改且不留痕迹的可能,导致传统以票、账簿、会计凭证等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使税务致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实物性凭据,税务部门难以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着手点。
3.对申报纳税的影响。以江浙沪地区为例,据了解,江浙沪地区一些规模较小的电子商务企业没有实体店及工商注册执照,无纳税申报的意识和习惯;由于很多网购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开具发票的比例也不高,普通存在销售不开票现象,零申报率较高。而B2B和B2C模式中由于经营主体是企业,均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与传统经营企业一样都纳入了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领购使用销售发票。以广东地区为例,从对广东省网上交易规模较大的几家企业的申报情况来看,通过网上实现的销售收入均已纳入企业当月销售收入一并申报纳税,例如目前广东省规模最大的网上商城——京东商城(广州分公司),该企业没有开设商品销售实体店,全部通过网上实现销售,2012年申报应税销售额748211.03万元,应纳税额合计4842.24万元。由于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变得很困难。从当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使得对C2C模式应申报税种、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变得无从入手了。
4.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都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来征税的。而电子商务中厂商与客户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贸易。网上交易无纸化、电子化、数字化,而且网上交易大多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使交易的资金流不再是商家与客户点到点的一一对应关系,加之电子信息的隐匿性强、计算机加密搞,使得电子数据容易被删除或更改,更是加大了税务部门收集资料的难度。特别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不要发票,以降低各自成本。这样,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四)加剧了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逐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1、推进营改增,扩大消费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生活类的餐饮、无形资产等)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增值税;对于提供金融业交易(如支付宝的余额宝)视同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应以绿色发展、节约减排和环境保护为出发点,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增有减的原则合理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时将更多高污染、高环境危险性产品或高服务等缺位类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将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原料等越位类消费品取消征税范围。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三)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受到严峻挑战,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快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网络建设。要加紧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体系的建设,迅速增加税务系统“信息高速公路”总里程,抓紧形成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要逐步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和稽查,防止税收流失。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3、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4、进一步完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我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这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产生重要作用。办法要求电子商务交易开具网络发票必须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较好地掌握企业或个人网上交易的交易情况,比如交易的数量、金额等涉税数据,使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审核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纳税人的网络开票问题,还需要更细化更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如何更好地引导及监督电商纳税人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对部分未达到起征点的电商纳税人使用网络开票系统的操作及减免税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5、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6、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从政策层面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0条为实行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该条款规定:“建立完善的电子纳税体系。在这一体系下,税务局、纳税人、银行金融系统与国库之间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拨和解缴,实现税款收付的无纸化,这样不仅能构提高税务部门征税的效率,降低征税成本,而且能够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交入库,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从实践层面来看,目前对于电子商务成交确认、款项支付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上交易中心进行。比如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淘宝网,就推出名为“支付宝”支付系统,深圳腾讯公司旗下拍拍网推出“财付通” 支付系统,以解决双方支付和信用问题。买家在网上买下货物后,先将货款支付给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暂时收执,然后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后,如果确认满意并同意付款,就通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货款给卖方。这种模式使得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成为可能。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7、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税收软件。从长远看,电子商务将会在各种贸易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电子商务的税收也将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尽快开发出一种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平台,探索研制电子发票,堵塞电子商务征管漏洞,一是以目前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计税收款机等为基础,开发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发票,采取电子发票和电脑版纸质发票并存,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并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二是淡化对发票的管理,强化对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通过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使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应纳税额。三是探索研制开发电子发票,每一笔网上交易达成后,必须开具电子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与传统发票一样,电子发票的发行权应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为确保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必须对电子发票进行数字加密,纳税人可以保存电子发票作为完税凭证,从而使每一笔交易都有处可循,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四是开发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平台,探索电子商务申报、纳税等一系列功能,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上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8、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开发相关软件,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
9、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偷逃税行为给予高额罚款,对情节严重者由工商管理部门取缔其经营权,同时 取消数年内申办企业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震慑利用高科技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同时对网络贸易也可实行优惠税率,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四)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防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
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应不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应当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并尊重他国税收主权,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能被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对策。
(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加强与金融、外汇、外贸、统计、工商、质监、海关、公安等部门或行业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并执行电子商务的运行规则,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与金融、交易双方认证机构、工商、海关、电信等部门的联网,特别是与交易双方认证机构的联网,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依法纳税
由于从事网上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甚至可能不清楚要办理税务登记等程序。为此,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与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等渠道和平台,积极营造“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诚信经营舆论氛围,明晰法律责任,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努力构筑良好的电子商务经商环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依法纳税、如实申报。
(七)努力打造一支高精尖的税收干部队伍
要加大税务系统教育与培训的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积极打造一支精干的税收干部队伍,这既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技术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和现代化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切实的将依托网络的新型贸易活动纳入日常税收征管的范围中来,在知识爆炸、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税务干部仅仅精通税收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认真学习能够反映电子商务活动与发展的新技术、新知识,特别是必须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在商贸领域的应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投入,认真制定并实施税收人才培养计划,创造人才成长的新体制,逐步形成一支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加强税收征管和监督检查,才能适应网络经济时代和电子商务时期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中国报告大厅,《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中国新闻网2015年5月
2、刘军,《21世纪电子商务与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
3、胡微波 袁胜华,《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研究》,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3月
4、王华,《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1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2),2013年10月
6、广东省国税局电子商务调研课题组,《广东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增值税征管问题调研》,2012年8月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热门文档下载

相关文档下载

上一篇试论信贷税收价格杠杆的不同作用 下一篇试论信贷税收价格杠杆的不同作用

相关栏目

最新文档下载

推荐文档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