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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

试论当前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27 12:42:52
文档分类: 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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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税收信用体系的基本理论
1. 信用的概念与内涵
2. 税收信用的概念与特征
3. 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二、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基本现状
(二)当前税收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税收信用体系管理理念尚未形成
2. 税收信用体系政策缺位
3.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不完善
4. 税收信用体系管理存在问题
三、完善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和方法
(一)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信用氛围
(二)推进依法治税,完善诚信税收立法
(三)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四)完善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1. 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化水平
2. 完善纳税信用公告制度,配套建立纳税信用跟踪系统
3. 完善纳税信用奖罚制度,增加诚信奖励,加大失信成本,促进诚实守信


内 容 摘 要
本文认为,税收信用体系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中国的税收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相关政策法规、评价制度和管理体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论文提出了营造良好的税收信用氛围、推进依法治税、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完善纳税信用奖惩机制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税收信用 税法 社会诚信


试论当前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
信用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中,信用缺失已经成为税收领域的重要问题,纳税人所出现的偷税、漏税、拖税问题对我国的税收工作开展造成了巨大影响,也给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难题。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5月以来,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排,税务总局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逐步对《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本文通过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营造良好的税收信用氛围、推进依法治税、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完善纳税信用奖惩机制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
一、税收信用体系的基本理论
(一) 信用的概念与内涵
信用的英文是Credit,它最早是一个社会伦理的范畴,用于处理人际关系的一定的道德准则,它同时又是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道德履约,并逐步发展成为具有人格化的诚实守信的一系列相关的行为特征。根据《现代经济词典》上的定义,信用有两种分类—狭义和广义。狭义的信用是指:“它是一种商品或货币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是以偿还付息为条件所形成的”。广义的信用是指“在各种交易中,行为主体按照合约规定,这种合约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履行相关义务以及相应责任的行为状况,赢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即在一般地交往过程中的对其承诺之事的如实履行和对他人信赖,这种信赖是针对他人按照承诺之事的信赖。”
(二)税收信用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信用所反映和表现的是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的,它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之中,是由诚信、规矩、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税收信用可以纳入道德范畴,它对维系税收秩序有很大的帮助,有的企业可能并不害怕法律的惩罚,但它害怕失去未来做生意的机会,这时候信用的作用就会约束其自觉地维护经济信用和遵循税收秩序。
从税信用的基本理论上看,税收信用制度的属性是社会信用。按照税法的规定,诚实地履行对国家应尽的缴纳税款是法律的义务。诚信纳税是现代税收法制的必然要求,它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规范着征纳双方遵循的税收秩序。法诚信纳税,是建立公正、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它对于实现全面建议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保障社会信用的有序性。通过促进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以实现对税收成本的良好控制,并提高税收效益,充分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更好的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此外,这还有助于营造税收征管的诚实守信的氛围,保证征税的真实性,减少税务信息纠纷,降低税务制度征管成本和法律成本。有助于推进依法征税
其次,通过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税收立法的重视,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时,能够充分的考虑公平性与合理性,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的优化。强化人们的税收意识,可以更好的约束纳税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理想的税收效果。
最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推动税收征管体系变革。征税人与纳税人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应当被充分利用,并合理的安排,促使政府更高效的应用于公共服务。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就要更新纳税服务理念,明确税收服务职责,建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体系,并确保纳税双方的征信关系。此外,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还能够促使税务机关落实关于纳税的责任制度,促进税务部门向服务型部门转变,创建诚信服务型的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带动全社会的信用建设,从而实现税收信用体系构建的不断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基本现状
多年来,我国在税收信用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特别是税务部门的征税信用有了很大改观。如近几年税务部门普遍开展了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活动,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民主评税、税务公开、执法责任制等,大大提升了税务队伍的信用形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颁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启动了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有力推动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为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率、塑造依法诚信纳税良好的社会氛围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公民自觉纳税程度较低,公众还没有真正的树立起诚信纳税的意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纳税人故意逃避纳税义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逃避、骗税的手段也不断翻新,税收违法纳税户和涉税金额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隐蔽化,涉及的从而是我国的税款流失更加严重。可以说,不论是征税人、纳税人,还是用税人,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诚信。这就需要我们在完善税收法制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的约束方式,优化征纳双方关系,规范税收环境,理顺税收秩序,通过对于信用体系的运行培养来管理、引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其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当前税收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1. 税收信用体系管理理念尚未形成
作为新时期政府管理模式改革的理想模式,服务型政府有其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它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实现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变,确立起公众导向的全新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组织机构,也同样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逐步构建服务型税务机关。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作为提高纳税质量与效率的手段,通过服务促使管理职能的实现。然而多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征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一边倒,纳税人目前享受到的服务多体现为管理中的服务,离我们提出的“在服务中体现管理”的目标相差很远。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从工作内容和方法上体现出工作理念仍然是管理至上。因此,目前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理念与构建高效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还未建立起与税收信用体系相适应的管理理念。
2. 税收信用体系立法缺位
虽然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如《社会信用法》等类似功能的专门调整和规范诚信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我国现行税收法制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义务和征税人权利,这种过于注重义务性规范的税收立法方式,显然没有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信任和尊重(因为其出发点是首先假设纳税人不守法、不诚信),不利于征纳双方的诚信合作。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
3.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不完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规定了对这四个等级纳税人的激励与管理措施。然而这些措施规定模糊,导致具体执行存在很多问题。譬如评定等级执行效果不尽完善,达不到以信用等级区别管理经济主体,从而使其感受到税收信用体系对其的导向性作用;纳税人评选标准执行效果不尽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设计不够合理等问题。
4. 税收信用体系管理存在问题
目前纳税信用缺失,其根源在于税收环境和制度安排缺乏强有力的制约,简言之,就是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一是各地纳税信用建设、管理呈现出“散、乱”态势,各自为政,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税收信用体系。二是对纳税人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散见在税务、工商、银行等不同部门中,而目前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又无法互通并实现共享,也没有政府来牵头进行有效地整合,在这种状况下,既难以形成完整的、真实的纳税人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监督,更不可能建立起自动评信机制。三是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尚未建立,不但不利于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治,也不利于对守信者的保护和鼓励。
三、完善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和方法
(一)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信用氛围
税收宣传的作用,就是让每一位公民真正了解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纳税人明白,征收税款从表面上看是交给了国家,实质上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促进社会发展,造福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要。从表面上看是无偿的,实质上是有偿的。宣传方式要多种多样,尽量采取宣传面广,宣传方式喜闻乐见的,让人民群众易于接受,使社会逐步形成一个诚信纳税的氛围,使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款的人受到强烈的良心谴责和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道德规范的约束力,逐步提高社会纳税信用水平。 
(二)推进依法治税,完善诚信税收立法
诚信纳税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只是提供了纳税信用道德自觉的可能,还不等于纳税信用道德自觉的实现。由于道德约束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手段和途径来进行的,但当道德与现实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它的约束作用可能就会消失。要保证自觉诚信纳税意识普遍养成,必须强化纳税信用的法律制约。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反不当竞争法、税收征管法都有诚实守信的要求,但只是作了原则性的、抽象概括的规定,对行为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信用相关法律的组织制定,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规范,从而为营造出全社会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提供有力保障。 但是对信用的经济要求却没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全面系统的展现出来。因此必须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对纳税信用立法进行完善。在深入贯彻和实施《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相关部门协作法律体系、纳税人法律救济体系,逐步建立起双赢、互动与合作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三)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还必须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的社会治理。在已经与工商、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在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上进行联合操作,对最后的评定结果所有政府部门都承认。在法律允许的处罚有效期间,要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参与对失信者的经济类、行政类惩罚,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四是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与商业信用挂钩机制。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分散在种种信用体系中。例如美国,其个人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就充分体现在信用卡的使用上。我国在处理“税收失信”事件时,也应当多管齐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破产惩罚,使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范围在社会上全面渗透。
(四)完善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1. 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化水平
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可以完善信用等级评议制度,对纳税人纳税的信用进行评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议制度,把纳税人依法按期申报情况、税款入库情况、欠税情况、稽查补税情况、违法违章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录入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档案,进入社会资信平台。
同时,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信用的日常管理。在已开展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作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后续管理。对企业或者个人在纳税信用上有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或者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同时将这些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并在发票领购等环节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2. 完善纳税信用公告制度,配套建立纳税信用跟踪系统
建立失信纳税人公告制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工具公布失信纳税人“黑名单”,或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供公众随时查询,或以合法的形式向合法的用户传播其交易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接受全社会监督。
3. 完善纳税信用奖罚制度,增加诚信奖励,加大失信成本,促进诚实守信。
目前,对于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所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这也不利于税收信用的建设,需要加大失信成本。在我国,失信成本偏低是造成税收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奖惩力度。对企业或个人无不良信用评定记录时,可在发票领购、纳税申报、减少税收检查、涉税事项审批等方面得到优先服务,否则税务机关可将这些纳税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在纳税方面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有不良纳税信用记录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贷款、社会公共福利、行政许可等方面的限制,让失信的纳税人承受不守信用付出的巨大代价。

参 考 文 献
邹自钦,《试论税收信用》,中国税务报,2002年2月11日;
黄文平,《信用短缺与政府责》,经济评论,2002(5);
林金忠,《信用关系的基本形式及其经济学分析》,经济评论,2002(6);
黄润良,《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初探》,税务研究,2002(7);
马学思,《论税收法治和税收信用的整合及张力》,求是,2004(6);
从明,健全和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中国税务,2005(1);
王超慧,《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及措施探讨》,财经界,2018(9);
.王梓琳,《进一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税务研究,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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