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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2-12 13:18:27
文档分类: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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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定义及辩证关系
二、 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
三、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及我国的制度选择与完善
四、 结论

内 容 摘 要
金融业不正当竞争会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加大金融风险、造成金融业的极度不安全,影响整个国民的发展。本文从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关系,来分析我国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措施,加强金融业监管,以促进金融业稳定、安全、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与竞争
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金融业不正当竞争会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加大金融风险、造成金融业的极度不安全,影响整个国民的发展。金融业不正当竞争是指金融机构或者相关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金融离不开监管,而金融自由化所能够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利益需要对自由化进行推动,为此需要建立必要的纪律对国内政策包括监管政策进行规制。金融监管与竞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金融需要有效的全面的竞争才能适应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而金融监管则是金融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的保障。
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定义及辩证关系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的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金融竞争是指存在于金融生产领域的,在同行业的金融产品经营活动中的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价值最大化,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种活动。
其次,我们来谈谈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二、 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主要体现在: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
再来看看我国金融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间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
(二)金融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乱集资行为盛行。
三、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及我国的制度选择与完善从宏观上来说,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内控,完善监督机制,树立稳健的经营战略方针。制定经营管理责任制,明确系统管理中的各项责任制度,同时实行集约化经营,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逐步增强自身实力,紧紧围绕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来制定内部管理考核的指标,并按照经济规律进行操作,向管理要资产,向管理要效益,在稳定中求发展。
(二)是坚持授权原则,加强稽核畸督格推行授权、转授权制度,明确授权范闱和责任。对高风险地区、信贷管理薄弱或违纪单位,相应收回授权和转授权项目,并降低其权限。另外要保持内部稽核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做到稽查、建议、处罚三权统一,增强内部稽核的威慑力。
(三)是切实完善组织结构,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对管理进行组织人事控制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效益性、集约性、整体性的原则,增强银行抗险能力。同时按照竞争激励、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追求“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经营原则。
(五)强化信贷管理,严把新增贷款质量关。全面落实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从贷款的赢项、调查评估.到审查批准、担保抵押、签订、归卷、跟踪管理等方面制订一套完整、科学安全的操作程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款风险警示、责任追究制度。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现阶段可以选择和完善以下几种方式:
 (一)分业监管抑或单一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个阶段。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如果从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起算,不过十余年;如果从1998年保监会成立和《证券法》颁布起算,还不到十年;而如果从2003年银监会成立起算,则不过短短数年。目前各监管部门还处在做好各自领域的基础监管工作,完善分业监管体制的阶段,更需要的是总结监管经验,巩固既有成果,获取更多的分业监管收益,我国金融部门之间的差异多于共性,绝大部分金融机构之间还有着清晰的划分,远未发展成熟到需要可以由单一机构实行一体化监管的程度。从我国目前实际出发,单一监管并不适宜,保持和完善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是更为明智的选择。至于因金融创新和金融集团发展而加剧的金融监管冲突,则可以通过加强机构间监管协调来解决。
(二)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是与金融监管相始终的话题。
金融集团的发展使得这一话题更加引人注目。如何应对和解决,并不存在绝对的理论标准或实践坐标,而是取决于一国需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容纳监管竞争,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消弭监管冲突。我国近年来金融集团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挑战既有的监管体制,也提出了监管协调的迫切要求。惟其如此,我们更需要对实践中究竟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冷静分析,而不是贸然移植“先进”模式。当此分业监管体制全面确立时日尚短,制度成本收益尚待进一步把握之际,保持制度的连续和稳定,应当成为优先考虑的目标。
(三)稳定与竞争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银行业竞争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关系再次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业竞争虽然有助于提高效率,却很可能会伤害金融稳定;反之,垄断虽然降低效率,但可确保金融稳定。正是基于鱼与熊掌难以兼得之见,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新兴市场国家都对银行业开放持保留态度。与竞争相对应的是金融整合。最近十年以来,全球银行业整合趋势明显,这种整合不仅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的。合并当然不必然意味着竞争的弱化,但是,在实践中,银行业的整合却也的确带来了“大而不能倒”的难题。传统意义上的退出约束形同虚设,道德风险恶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全球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债危机的一个制度性根源。由此推断,当前保障金融稳定有序竞争必须遵行以下几点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各国管理体制不同,但是依法管理上是一致的,第一金融机构是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监督管理,有法保证。第二是实施监管也必须依法。这样才能保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一贯性,有效性。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竞争和优胜劣汰是一种有效机制。但是金融管理的重心应该在创造适度竞争上,既要避免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和活力,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引起经常性的银行破产以及剧烈的社会动荡。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既不能完全依靠外部强制管理,如果金融机构不配合,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也不能寄希望于金融机构自身自觉的自我约束来避免冒险经营和大的风险,必须2个方面结合。
4、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这历来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指标体系都是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和风险防范。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要讲求效益,所以金融监管要切实把风险防范和促进效益协调起来
5、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必须达到的目标:首先是一般目标,包括两点: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其次是具体目标: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创造一个平等合作、有序竞争的金融环境,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否,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四、结论
越来越多的经验证明,有竞争的金融稳定才是真正的稳定,没有竞争的稳定不但牺牲了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而且其稳定只是短暂的,甚至隐藏着未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更为重要的是,金融稳定不是绝对的,其重点在于危机的防范和释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参 考 文 献
1、《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稳定与竞争:中国金融监管的目标聚合》,南方金融 ,2003(10)
3、《金融监管分工、竞争与协作》,银行家 ,2006(11)
4、《金融竞争与稳定, 中国改革》,2012年8月
5、财经网,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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