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稳健性原则的含义
二、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会计的不确定性
三、稳健性原则在我国现代会计实务中运用的主要表现
四、稳健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内 容 摘 要
在现实会计纷繁复杂的环境下,会计不确定性程度逐步提高,稳健性原则既然体现了人们对会计不确定性因素的稳健小心的态度,就应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政策方案的选择时应切实的寻找一个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平衡点,以使稳健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
一、稳健性原则的含义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对某些经济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选用不导致虚增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没有十足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账。
谨慎性原则的本质就是资本保持或资本维持,其经济含义是只有在资本得到维护或成本得到弥补以后,才能确认收益。
二、 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会计的不确定性
1.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客观前提
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是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客观前提。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可分为外生性的不确定性和内生性的不确定性。外生性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会计信息系统之外的不确定性,即环境的不确定性,主要有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会计假设的不确定性、会计政策的不确定性等;内生性的不确定性是指会计作为一个人造信息系统,在信息加工过程(如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中存在的不确定性。美国会计学家亨E.S.德里可森认为,一方面,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会导致会计“跨期摊配”具有不确定性(如固定资产折旧会因固定资产有形、无形损耗和企业未来的存续状况中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经济活动在时间上的延伸和会计信息的当期披露,要求会计处理中要对经济活动的未来结果进行估计,这种“权益性”的估计势必会导致会计“计量”具有不确定性(如应收账款的计量会因为未来坏账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不确定性)。 2.稳健性原则存在的主观前提
(1)契约理论是会计稳健性原则存在的主观前提。在企业契约中,主要有所有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契约和债权人与管理层之间的契约。两种不同的契约存在两种不同的矛盾。在所有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矛盾中,稳健性可以作为抵减所有者过于乐观的一种工具,从而管理人可以避免因盈余过高而带来的股东诉讼。另外,由于稳健原则可以缓解管理者对资产和利润的高估,限制对股东清算股利的发放,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由此可见,管理人愿意采用稳健性原则,是它能化解上述两对矛盾。
(2)税收是会计稳健性原则存在的主观前提。除了免税企业外,一般的企业都缴纳所得税,稳健性可以延迟收入确认和加速费用的确认进而延迟了利润的确认。这就降低了累计利润,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增加了企业价值,这些增值在企业各方面得以分享,同时也扩大了企业管理层的业绩。因此,企业的各个方面都乐于采用稳健性原则。
三、稳健性原则在我国现代会计实务中运用的主要表现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的应用归纳如下: 1、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存货和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可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法,即可以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另外,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其差额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失。 2、加速折旧法的采用 1992年颁布的会计制度对加速折旧法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中对加速折旧法的使用范围没有加以限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适当地选用折旧方法。 3、无形资产的摊销 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与经营期孰短的年限摊销,如果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是不少于10年进行摊销。对于开办费的摊销,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具体准则中改为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开办费不大的,也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4、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按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国家规定应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以上对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的增值和减值与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之所以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正是遵循了稳健性原则。 5、收入(投资收益)的确认 行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做了比较简单、硬性和表面化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化,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要求企业正确判断是否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转移给了卖方;是否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是否与企业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是否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只有企业的销售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确认收入。又如,在企业提供的劳务收入的确认上,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的估计,应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的估计,应按已发生的共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全部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的收入的确认原则更加稳健、可靠。 投资准则规定,除收到已经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不得确认为当期收益。 四、稳健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应注重的问题
1、要正确处理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如客观性原则是反映以会计核算工作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稳健性原则要求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或收入、资产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谨慎”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因此,它可能失去客观的立场。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来缓解其冲突。 (1)我们应合理地确定各项会计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在12条会计原则中,客观性原则居于首要地位,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对于其他会计原则的使用顺序,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合理的确定。 (2)要对冲突情况予以充分披露。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环境下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因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情况。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使用者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冲突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 (3)要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4)要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由于稳健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运用稳健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稳健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防止滥用和曲解稳健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2、稳健原则运用的关键是“度”的把握 过度运用或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稳健性原则优点的发挥,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的揭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方面受到误导。 稳健性原则既然体现了人们对会计不确定性因素的谨慎小心的态度,就应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政策方案的选择时应寻找一个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平衡点,以使稳健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我们在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度”时,应将会计信息按其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很可能发生”、“可能性极小”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三类。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配比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稳健性原则与会计不确定性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于那些“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负债,应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对于“很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之间的费用或债务,只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而那些“可能性极小”的费用或债务,企业可以不在会计报表中的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至于对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只有那些“很可能发生”的应在企业的报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而对于那些“可能性极小”的,应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不必在会计报表中及其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不进行任何处理。但最重要的是,在按上述分类执行稳键性原则时,必须认真合理地考虑权衡相关性、客观性、配比性与稳健性原则之间的成本效益,而不能片面地“教条化”执行。 为保证我们既体现稳健性原则,又不致于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国家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做了如下规定:一是要研究和控制操作性较强的“适应运用”的具体标准或规范;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外部的约束机制;三是要研究和协调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调整现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方法,以增强企业适度运用稳健性原则的内部动力和承受力;四是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合理运用稳健性原则,使其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稳健性原则运用要结合实际情况 考虑到我国这些方面的现实情况,在贯彻落实稳健性原则时,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优化会计行为;一方面鉴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外部信息需求、企业管理水平、会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差异,会计制度应该先在上市公司实施,待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从而使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得到广泛、合理的应用。
【参考文献】[1] 《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研究》.论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运用.2005年1月5日. [2] 《会计准则》. 2006年2月5日. [3] 《企业会计准则》. 2006年2月5日. [4] 《财务管理》.如何完善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200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