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内容摘要
增值税理论上的分析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1、增值税会计核算违背了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2、税金的核算违背了明晰原则
3、违背了“及时性”原则
4、增值税计算的时间限定与权责发生冲突
5、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改进的方法及几点意见
1、针对企业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这一缺陷
2、针对“应交税金”科目的展性混淆不清的改进方法.
3、针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所出现的问题
4、针对增值税的确认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
5、针对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
参考文献
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内容摘要
增值税制度20世纪中期创始于法国,如今已经风靡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1994年推广到全国工业和商业领域,此后逐步完善。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也是以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于2008年1月进行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核算原则 权责发生制 财务报表信息
增值税理论上的分析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属于流转税类。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财政部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要求增值税核算采用价税分离模式,这更多地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却存在不少缺陷,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二、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1)、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相同存货项目之间缺乏可比性。
(2)税金的核算违背了明晰原则。
主要表现在“应交税金”科目的展性混淆不清。“应交税金”科目期末若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在形式上符合资产类科目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已属于企业的资产。因为进项税额实质上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交纳增值税后,将大部分税款转移到本企业,再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因此,进项税额是货物总价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性质上是企业的流动负债,因而“应交税金”的两个明细科目,一个是资产,一个是负债,这就使得本来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模糊,其属性含混不清。
(3)、违背了“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信息除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外,还应当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不及时的信息将使其有用性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价值。
而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抵扣制,最初采用的是“累到扣税法”,即企业收到抵扣联就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使得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到1995年改为“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但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会出现超前抵扣,使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占用,影响财务成果,如果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就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
(4)、增值税计算的时间限定与权责发生冲突。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与购买货物提供劳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销货方按权货发生制确认收入并相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购买方也要对购买货物的成本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确认。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准确,税法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计人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加以严格限定。这些规定在许多方面与会计要素的确认时间相一致。但二者也有矛盾之处。具体表现在:第一,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迸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第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上述规定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三,企业增值税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核算本期应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从而导致当期增值税的多少与当期已实现的销售收人中的“法定增值额”的多少失去了客观联系,也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5)、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待抵扣税在会计内涵上就是企业的耗费或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的资产,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在实际的会计操作上把不得抵扣选项税额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导致财务状况失真。
生产型企业为了保持生产的持续和稳定,经常一次性购人大量的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的需要而准备足量的库存商品。而现行会计准则的处进项税额的方法是“货到扣税法”和“付款扣税法”,从而会造成会计月度末的“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较大数额的借方余额。将这一笔资产与负债中的“未交税金”混合列示,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
三、改进的方法及几点意见
1、针对企业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这一缺陷.目前许多笔者都认为:如果只在现有的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模式上加以很小的改进,可以考虑只改进存货成本可比性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购进货物,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记大“管理费用”科目。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是可取的,这对企业是一种制约,又符合成本法则和税则。
2、针对“应交税金”科目的展性混淆不清的改进方法.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在流动资产项目内增设“增值税”一栏,期末将“增值税”余额填入此栏,而“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余额列入“未交税金”项目中,从而解决了资产负债表结构失真问题和“应交税金”混淆不清的情况。
3、针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所出现的问题.应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款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借记“原材料”和“增值税 ——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等支付货款时,若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的各项条件,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货记 “增值税待扣税金”。
4、针对增值税的确认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笔者认为可将税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目前,国际上已通行“收付实现制”,从根本上解决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也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在销售产品时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增税金”明细科目。这样当赊销产品时,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 “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 待增税金”和“产品销售收入”,待收取货款后再借记 “应交税金待增税金”,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这样处理,不仅不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还能避免购货方提前扣减增值税,而销货方提前纳税的现象,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
5、针对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笔者认为将“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将“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余额列入“未交税金”项目中,从而解决了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胡东明. 建立完善会计规范体系有效遏制会计信息失真 铁道经济研究 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