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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论保险业的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诚信----论保险业的会计职业道德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8:13:51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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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会计诚信问题的现状和必要性
二、会计诚信问题的原因
三、提高会计诚信问题的措施

内 容 摘 要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并且愈演愈烈。比如一些公司会计造假案件曝光,像一枚枚重磅炸弹,在会计界炸开,昔日被称为“铁算盘”的会计人员,成为“过街老鼠”。这些都是会计诚信缺失造成的恶劣后果。诚信,一直被人们视为“立人之道”“做人之本”。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现代经济社会更是视诚实守信为不可或缺的行为准则,而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对经济活动进行价值管理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到诚实可信、正确核算。
会计诚信—论保险业的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诚信问题的现状和必要性
 (一)诚信的含义
诚信就是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会计诚信的现状
会计的诚信的现状总体上表现为以下三点:
(1)恶意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对不同时期报表内的信息进行操纵调整,致使报表数据严重失去可靠性和可比性。
(2)通过隐性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粉饰利润。
(3)对于会计准则或制度未作出会计处理规定的特殊业务采用显失公允的处理方法。
以保险行业会计诚信的现状为例:
当前,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某些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上假保费、做假赔款、手续费支付混乱、费用超支、成本不实、潜亏挂账、滥用会计估计、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误导、掩饰等不良现象。
(三)会计诚信的必要性
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
 二、会计诚信问题的原因
(一)会计诚信问题的范畴
会计诚信涉及面很广,既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又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还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等。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诚信意味着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与“诚信”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声誉”,诚信主要指人的内存品质,声誉则是人们长期交往过程中建立的诚信的一种外在表现。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最终都是声誉的竞争。
构筑会计诚信要明晰产权关系,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首先,明确人、管理层和审计师之间的权、责、利,为三者提供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他们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只有产权的明晰界定,才会使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堆满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
其次,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实行国有股减持并逐渐过渡到国有资本变债权,非国有资本变股权。最后,加大国有资产外部监督权,对国有资产推行授权经营方式,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进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形成经营状况的硬约束。
(二)诚信缺失的社会原因及保险行业分析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总体来看:
(1)社会环境是背景。有意识的做假,与社会大环境分不开。引用中国证监会主席周道炯在一次论坛上的一段话,中国企业的会计实在是很难做的,去银行贷款要将资产做大,去税务所交税要将收入做小,向上级邀功要将利润做大,欲私设金库需将利润隐瞒。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身为会计人员所面临的祭祀大环境。现在这个环境就是“谁造假,谁得利”。大家都在造假,造假者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上市、贷款等有利可图的机会,而造假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造假者们何乐而不为呢?
(2)钻法律规范不健全的空子。有些会计领域现在还无法规;有些会计领域有法规、制度,但是执行起来相对较难或者是不执行,有些会计政策法规不是很完善,执行起来可“变通”,很容易得“利”。有些会计方面的法规制度过时,需要修订;另外会计道德规范还不够健全,宣传教育不够到位,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会计造假者有空可钻。
(3)利益驱使是诱因。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一些单位的管理层,在单位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不惜铤而走险,采用会计造假等手段谋取利益。会计造假的受益主体很多,单位和领导及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可以因为“业绩优秀”而谋取更高的职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策荣誉,帮助做假的中介机构可以因为“增加业务”而得到更多的收益,甚至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的“效益好”而多拿工资奖金等,他们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胆大包天,就其动因无非是,造假者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其造假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人能自觉的恪守诚信原则呢?可见,见利忘“义”是会计诚信缺失者的主要动因。
(4)处罚不力是障碍。《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是处罚力不足。如果法规能够具体明确规定处罚的主体、标准、责任人及标的物等,并由国家在规定时限内强制执行,那么会计诚信缺失将会有所收敛,而在现阶段由于“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执行难”、“难执行”现象还时有存在,造假的成本远小于获得的收益。可见处罚不力是会计诚信的最大障碍。
以保险会计缺失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新修订的《会计法》把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会计人员仍未纳入法律责任之中,无形之中筑起了会计与单位领导人的统一战线,容易使其串通作弊。某些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认为只要能做回业务,账无非是做出来的,对假账、假报表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部分领导为完成任务,要求或暗示会计人员做假账,甚至把做假账水平作为衡量会计人员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志。有些会计人员缺乏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为谋求一定的利益,主动迎合领导作假行为;有的是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受理假凭证,作假账;还有的处于“道德两难”,屈从于领导的意愿,被迫违反制度,弄虚作假。
(2)保险行业信息的预计性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空间。与一般企业正好相反,保险行业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这期间需要专门的方法与大量的职业判断进行确认和计量,因此,预计性在保险行业利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使保险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别的行业会计相比稍有逊色,特别是长期险业务很多都是期限达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利润实现有较强的滞后性。原则上,在一份保单终止效力以前,保险公司是无法计算这份保单所带来的真实利润,我们只能估计这些保单的未来变化。可见确认保险业务的真实利润有其固有的困难,必须依赖于估计,会计人员为了满足管理者、所有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必须在财务中报告每一年的利润,这就需要一个独特的方法来逐年地确认利润,那就是通过责任准备金的调整使各会计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分配,责任准备金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保险行业利润的实现过程,这也是保险行业的一大特色。因此,保险行业利润对保险公司来说尽管还是一个会计概念,在利润表上表现为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差额。但是,保险行业利润同时又是一个精算概念,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后面还要扣除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而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务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因此,保险会计中确认利润时,人为色彩更加浓厚,精算师的客观独立性与职业道德倍受考验,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精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损益不受任意操纵,是一个重要课题。
(3)保险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健全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可袭之击。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六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金融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务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没有保险行业的特色。
(4)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差异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推动力。尽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力求准确性,为公司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但是由于会计人员本身专业知识、经验的不同,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判断水平存在差异,可能同样一项会计政策,由于理解的不同而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5)公司治理不严和“一个法人”的管理体制不到位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综合体,公司上下级之间、公司和投资者、债权人、投保人、中介机构、监督部门等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维系公司存在的各种契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使会计成了维系各种契约关系的基础,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地位,它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一切情况,只要存在利益的冲突,代理人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代理人并不总是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毋庸讳言,保险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使二者客观上存在利益不一致的矛盾,保险公司的经理(代理人)有着不同于股东(委托人)的独立利益目标。在所有权和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经理在获取公司控制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故意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信息给投资者,特别是对于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产权是虚拟的,只有形式上的所有者,而事实上的所有者,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因为,只有真正的产权所有者才会为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才有动力去监督公司的会计信息,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定的代价,如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缺乏根本的利益动力,因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扭曲。
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因此,从各级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来看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之间的层层委托责任关系之间也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并将营业费用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分支公司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思想指导下,某些公司不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不惜以各种方式虚增保费来“挣够自己的费用”,谋求自己的利益。
(6)外部监管不力给保险会计诚信缺乏提供了“温床”。目前,虽然保险公司已建立了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保险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保险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只注重机构的批设和审核,忽视了对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监管的重点仍在条款费率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主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另外,保险监管大多尚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一些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没能得到切实使用,一些主要的监管指标没有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理应依据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队伍中少数人见利忘义,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三、提高会计诚信问题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信用查询系统。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全国的信用信息库,也就是建立公司、公司领导、企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档案,记载和储存会计诚信缺失、会计造假的信息。以此为依托,形成信用查询系统包括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和企业的信用查询系统,迫使单位和个人做到会计诚信。
  (二)多管齐下,对会计行业进行综合治理。在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上应做到他律与自律结合,激励与约束交融,应通过政治上的褒扬与惩治,经济上的重奖与严罚,业务上的表彰与批评,与时俱进地铸造诚信,同时还要督促主管部门、企业领导、注册会计师在做好本职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会计监管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一是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律教育。要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制度,使每一名会计人员形成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的习惯。会计人员不但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守法,把守关口,还要宣传财务法规,依法办事,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二是选贤任能,建立科学的会计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财务部门应当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会计管理组织。对德才兼备的优秀会计人员统管统派,对经济单位实行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这样不仅解除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会计人员大胆工作,充分发挥其潜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要更好地建设会计诚信,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努力创造诚信的氛围和价值观,培育诚信的社会道德环境。一是坚持诚信的用人原则。现在一些单位在会计人员的使用上,以是否“听话”作为标准,这种错误的用人导向是对会计职业的严重扭曲,聘用会计人员,首先选择的应该是有诚信的人,一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很强,但是缺少诚信,我们是不应该聘用的。二是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要将会计战线上具有高尚会计职业道德品质的先进模范人物的生动事迹作为教材,把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具体化、人格化,增强其感染力。大力宣传先进会计人员的事迹,努力引导会计人员向先进人物看齐,与此同时还要重视舆论作用,净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外部环境,真正使职业道德教育落到实处,收到良好的效果。
(五)改善我国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具体措施
(1)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目前,虽然国家已建立了垂直领导的保险监督管理体系,但是该体系在进行监管时往往过多注重机构、人员的批设和审核,放松了对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对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关键指标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另外,保险监管大多尚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一些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没能得到切实使用,一些主要的监管指标没有建立。
健全的外部监管机构可以明察秋毫,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得到惩罚。同时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
 (2)建立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完善保险会计制度。保险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健全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可能。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原则性地规定了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财务制度相关内容不够全面并过于宽泛,没能突出保险行业的特色。新制度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计提与否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公司自行确定,这在客观上为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导致保险行业利润的确认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从而降低了真实性。此外,新制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恰当的规定。
因此,建立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完善保险会计制度是实现保险会计诚信的基础。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有一个独特的、科学的、恰当的会计准则。它不是对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的个性、顺应保险会计准则发展与变革的趋势,并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完善的保险会计制度。
(3)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公司治理不严,管理体制不到位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综合体,维系公司存在的各种契约的订阅、执行与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因此会计成了维系各种契约关系的基础。然而,会计往往受雇于代理人一方,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占有信息优势地位。通常,代理人和委托人拥有共同的利益,但是当代理人与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时,代理人往往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正是这种利益偏离的情况,导致了保险会计诚信的缺失。
参 考 文 献
1、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上海三联书店,2001.11.
2、王树雄,会计诚信问题研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3):111-113.
3、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2002.(3)
4、侯旭华,“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与对策探讨”,《保险研究》,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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