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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问题的思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问题的思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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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以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产生和发展作了简明的概括,接着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比如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税负不公;征收范围狭窄,导致税款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阻碍了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即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包括: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改变当前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现象;调整税率结构,合理税收负担;建立有效的个税申报奖惩机制,提高公民主动申报个税的纳税意识,减少税源流失。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问题的思考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了11个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并根据收入层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减除适当的限额和基本保障费用的扣除。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个人所得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结构设计不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乏力等缺陷,社会对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衡税收负担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取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税收制度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要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在征收的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同时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1、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比如甲方每月收入来源单一固定为3600元,而乙方收入来源多样,工资1800元,另外的劳务费900元,以及其他收入900元,则前者必须缴税,而后者却不用缴税。此外,在确定缴税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公平现象。比如甲月收入3800元,乙收入也是3800元,二人工作性质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员为6人,具备劳动能力两人,而乙家庭人员为3人,具备劳动能力人员2人。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甲乙两人所交的税款一致。这对甲来说是不公平的,毕竟甲要承担的生活压力明显比乙重,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却与乙承担一样的义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2、地区间收入水平不同,免征额标准没有区别。由于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区位差异、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东西部收入差异巨大,而目前却都用全国统一的免征额和费用扣除额标准,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
(二) 征收范围窄,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严重流失。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账面化程度底,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反映出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片面,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漏洞,税款流失的情况严重。有的企业通过各种方法帮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偷逃税款,例如:
1、企业以转换支付手段逃税,企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实物分配,而未将这些实物折算成个人的货币收入,因而没有缴税。
2、企业以扩大免税项目范围逃税。有的企业擅自把地方性规定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视为国家统一的补贴,不缴税。
3、企业以列支不合理费用逃税。企业经常以业务需要为由,替职工承担或报销各种费用。
4、企业以转换列支渠道偷税。企业设立“小金库”,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这部分收入和列支在账面上没有记载,形成了偷税。
可见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严重,这给国家的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了税法的权威,影响到按量缴税的公民纳税的积极性,这不仅是财政的损失,更是对社会道德、国家法规的破坏,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极为不利,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将会有大幅度的提升,而假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存在漏洞,那将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这又反过来直接影响到大多数公民收入的提高,无法实现全面小康的伟大目标。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流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国,也不利民。 
(三)税率设计不够合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
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
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20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
(四)税收制度不合理,阻碍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与目前分类税制不协调。一般情况下实行综合申报的前提条件是采用综合税制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分项个税制固然有着便于征管,不易跑、冒、滴、漏的显著优点,但由于缺乏综合所得概念而使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被大打折扣,使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问题,给纳税人准确申报带来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管理带来一定压力。纳税人年收入以12万元为界限,超过12万元要自行申报纳税,但许多纳税人的收入不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其他收入,比如利息股利等所得,还有许多单位发福利时,,直接将福利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纳税人无法掌握其收入构成,也就无法准确计算申报,最后自行申报不了了之。同时文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上,许多地区对个体工商户基本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征收率随纳税人的行业、经营规模、经营地点变化而不同,征收率与应税所得率间无直接的对应关系,无法进行换算,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其次,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健全。我国对依法自觉、主动、如实的纳税申报者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与其在今后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没有关系,纳税人难以体会到税收所应当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制约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缺乏合理的退税、免税政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已经作了费用扣除,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以,在年底自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有补税的选择,没有退税的可能,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致力于税收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法面前也应该是人人平等,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税法的制定,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改变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的现象。首先要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以公平为原则,在税收的具体执行上,以全民平等为基调,努力创造一个平等的税法体系。当税源不一致时,应当考虑实际收入的数额,实行按实际收入定税的规定,以此来定税收的标准,避免收入一样而税源不一致导致的纳税标准不一致的弊病。在多收入来源与单一收入来源问题上,也应当公平对待,按实际收入额来确定缴税的数额,而不能看单项收入是否达到征收点,要看全部的收入,这样才公平,也能抑制各种通过化整为零,来逃避税收的现象。
  此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各种税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工资、薪金的所得,由于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的税收,实行强制性的缴纳,有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管理制度,使得这两项在税款的征收上比较成功。但是其他各项个人所得税,许多是国家规定暂不征收的,因此造成法律规定上的混淆点,对于我国规定征收的税收项目缺乏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最后造成税款的流失。而根据我国目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来看,只依靠工资和薪金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的高收入人群,都是通过其他途径增加收入的,比如股票等有价债券的投资,股份分红,利息分红等,这些收入才是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对这些人群的这些收入分析明显不足,导致应收税款的流失。而这样一来,本来应由高收入人群担负的个人所得税,就转嫁到了中层收入的人群身上。从公平的角度而言,这对收入明显少于高收入人群的中等收入人群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他们占的社会财富不如高收入人群,但是所承担的税收责任,社会责任却重于他们。还有应当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应合适的调整。由于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各阶层收入差别很大,特别是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温饱都不能保证,因此在设计费用扣除时,不宜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必须考虑到以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居民的生活水平,在地区间存在生活费用指数差异的情况下,实行扣除额浮动制。可将全国统一的基本扣除固定在每人2000元/月以上,以地区通货膨胀率、食品物价指数为指标,规定每两年或三年对扣除额进行上下调整。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应对收入过高的人群进行有效的调节,使社会财富分配趋于合理化,形成一个好的税收环境。
  (二)扩大征收范围。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内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一些不断出现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该列入应税项目。因此,我国应当改变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此外,对于偷税漏税分子而言,必须加以惩治,才能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首先,在法律上,要加大对违法分子的惩罚力度,以便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的作用。同时,税收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不能姑息养奸,对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行为坐视不管,应当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扩大执法的范围,着力清查高收入人群和特殊人群的收入状况和纳税状况,不能受各种社会关系和势力的干扰,应当保持税收的独立性,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从严处理。 
(三)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由于税率结构是影响税收杠杆作用程度最重要的因素,它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和累进程度,所以设计一个合理的税率结构非常重要,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
1、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而我国目前的事实是,个人所得税来源构成过重地偏向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而对非劳动来源的高收入实行轻税政策,这是不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目标的。
2、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即5%~35%的税率不变,但当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标准后,再加成10%~20%.这样,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能使高收入者多缴税。 
(四)采用适合国情的分类综合课征制,并建立行之有效的个税申报奖惩机制。首先,对个人主要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课征制,对个人次要、非经常性收入实行分类课征制。此外,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综合课征制相关内容的宣传,引导人们如何正确计算申报额。其次,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主动报税奖励机制,使纳税人认识到主动纳税的好处。可以参照美国对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先按照收入全额征税,再在年底纳税人申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时计算税收抵免额,当税收抵免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则纳税人不但不需缴税,还可以得到一定的退税。比如年收入在免征额以下的,由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所以法律上不要求申报所得税,这使得低收入者报税十分积极,因为他们不仅可以取回全部预缴税款,还可以获得低收入税收补贴。这样既解决了穷人的福利,也鼓励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此外,还可以把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其今后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建立联系,让纳税人体会到自己如实申报缴税是能给自己带来切身利益的,从而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建立不主动申报纳税的惩罚机制。每年开展专项检查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为重点对象。一旦被查出有偷逃税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入狱,并在个人信誉留下污点,纳税人在今后申请贷款或其他工作生活中会受到种种限制。因此,只有规定严格的惩罚措施,树立法律的威信,使其受惩罚的损失大于违法的收益,法律的威慑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结束语
本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利国利民。因此,为了保持财政税收增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税收更有效发挥社会自动稳定器功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作为税制完善的重点,加快研究,积极推进,这样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目的。

参 考 文 献
[1] 王永贤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J],税务纵横,2003(5)
[2] 张紫东 税法新编[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3] 池东生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J],财经界,2009(11) 
[4] 黄朝霞   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3)
[5] 马佳岑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收入调节功能的思考[J],中国林业经济,2008(5)
[6] 晓东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2)
[7] 王飞   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10) 
[8] 王贵生,王翠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缺陷及改进探讨[J],会计师,2010(2)
[9] 林颖 个税自行申报实施困难的原因探析[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7(2)
[10] 燕洪国 论个税自行申报—导引价值制度障碍与对策[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1]执法服务型:美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J],《中国税务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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