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带来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人为地扭断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导致国税和地税经常“打架”
关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生产型增值税未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必须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内 容 摘 要
本文着重研究分析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两大问题,提出增值税的改革已刻不容缓。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消费型增值税将是增值税改革的最佳选择。改革应遵循渐进性原则,应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急于求成,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关于我国增值税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
我国于1994年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增值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税范围过窄,二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本文将对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带来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人为地扭断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
增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全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它将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使增值税抵扣制度得不到正常发挥。例如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四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费凭证。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和单据作为抵扣凭证也可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由于运费单据不具有专用发票设计的科学性和内在监督,制约机制,真票假开,伪造等不法行为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抵扣,无疑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于由运费发票和单据不具有双向稽核功能,税务机关也难以查清核实,这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导致国税和地税经常“打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未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增收增值税。但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如: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又销售烟酒、糖茶等。从理论上讲,提供娱乐服务应交纳营业税,而销售烟酒,糖茶虽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但销售行为从属于娱乐业,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只能一并征收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是属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并非容易,增值税属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地方税,归地税局征收,混合兼营难以区分,导致国税和地税为各自利益和职责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一方面可能会出现国税地税交叉检查,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税收的空白点,双方都可能不查,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扩大到所有商品和劳务。
关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生产型增值税未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和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
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货物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
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
成高的产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如能源、化工等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扣税的比重小,税收负担重:而一些加工、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比重小,能扣税的原材料所占比重大,因而税负轻,由此造成能源、电子、化工等需要大力发展的基础业税负不同程度有所上升,而加工业、零售业等规模扩张过快的行业税负反而有所下降。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对加工业的扩张起了诱导作用,而且也抑制了我国本应鼓励优先发展的基础进程。
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出口产品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这部分税金最终摊入产品成本,导致出口产品成本增加,这使得我国出口产
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我国增值税由于征收范围过窄和生产型的增值税模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现越来越明显,因此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必须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要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的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可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打击利用增值税漏洞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如何扩大征收范围,当前有人主张应一次性将所有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所有行业不加区别地征收增值税,进而取消营业税。国税和地税采取共税源、共税基,分税率各自征收的分享方式。本人认为这一主张对税负及分税制影响较大,不符合当前中国国情,不宜采用。因为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法制建设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如果当前对所有劳务都征收增值税,对进项税少的纳税人来说,可能要承受较重的增值税税负,其必然会设法逃避税收;加之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根本无法做到税款应收尽收,若强行征收,反而会造成有其名无其实,使税制变形。因此,本人认为,我国应采取渐进性改革方式分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待各种社会经济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具体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矛盾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因交通运输业未征收增值税,不受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制约,加之各部门使用的发票不统一。第二,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和工具的现代化,我国将把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第一产业和整个第三产业,使之覆盖所有的经济活动,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增值税体系。
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生产型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已暴露出难以克服的缺陷和矛盾,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途径,一种是先改为收入型,再改为消费型:另一种是一步到位,直接改为消费型。本人认为增值税先从生产型改为收入型再改为消费型,弊端较多。其一,由于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即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在抵扣时缺乏有效凭证,将动摇增值税凭票扣税的基础;另一方面,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要准确的核算出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进行抵扣困难很大。其二,税收制度的频繁变动必将导致效率的过度损失。因为每一次税制的较大变动都伴随着巨大的变动成本,包括此税制的设计成本、宣传成本、人员培训成本等。因此,将收入型增值税作为过渡不应是首选,从优化税制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这是因为:1、从经济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和技术升级,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的竞争力。2、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3、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总之,增值税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从2009年起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
李东海《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兰州商学院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