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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折扣问题研究

销售折让折扣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3 03:18:47
文档分类: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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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6927
目 录
一.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实务、税务处理
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实务、税务处理
三.特殊的销售折扣或折让
四.折扣方式选择时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提要
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是现代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和结算资金及时收回而常用的措施和资金回笼管理手段,是企业商品销售业务中经常发生的会计事项。有利于扩大商品、产品的销路,增加产品的销量,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根据给予折扣的目的、发生的时间、折扣的内容等方面的不同,本文就商品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实务,以及税务处理问题进行比较探讨。
销售折让折扣问题研究
在企业商品销售过程中,经常采用折扣、折让的方式达到促销目的,如: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返利、销售佣金、及销售回扣等。对于这些概念,在理论和实务中往往将这些概念作为同义词或近义词使用,又容易产生混淆的问题,企业应灵活加以运用,正确组织会计核算。本文结合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整理、归纳或解释。
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是企业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让或折扣优惠,一般情况下,销售行为均有可能发生销售折让或折扣,实际上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折让或折扣的程度就是销售折扣率,折让或折扣的多少就是销售折扣额。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或者为了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实际上具体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情况,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具体折扣形式,它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了鼓励客户购买商品,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是企业商品促销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措施。商业折扣的目的是鼓励购货方多购商品,通常根据购货方不同的购货数量而给予不同的折扣比率。如:八折,5%进行表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购货方按实际支付额确认商品价格入账,而销货方则应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格确认售价入账 。所以商业折扣对双方的入账价值没有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在实务中,商业折扣只是购销双方确定交易价格的一种方式,因此,并不影响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A商品的每件售价为1000元,乙公司一次购买A商品1000件,双方商定优惠商业折扣的折扣率为5%,增值税税额为161500元。
甲公司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1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61500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其目的不是商品促销,而是企业加快销售资金回笼的具体手段和措施。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以便早日收回销货款,加快资金周转,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的折扣。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涉及现金折扣的商品销售,在赊销当时不考虑现金折扣,如果购货方能够在规定的折扣期限内付款,销售方应将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购货方应将其享受的现金折扣作为理财收益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在实务中,在确定现金折扣条件时,应通过财务计算,找出不同付款期间的最佳折扣比率。折扣条件通常用一个简单的分式表示,例如:2/10、1/20、N/30。
该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打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打折扣;如果购货方可按商户在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付款时间越短,折扣越大。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库存商品,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甲公司开出发票账单并发出商品。根据合同约定,账款赊销期限为30天,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赊销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
(2).收回货款时
 1、假定乙公司10日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500
 财务费用2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2、假定乙公司20日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600
 财务费用1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3、假定乙公司20日以后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我国《税法》规定,采用销售折扣方式获得的销售收入,在计算销售额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折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由于商业折扣实际发生在开具商品销售发票之前,因此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相对简单,企业给客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时,要列明原始售价,商业折扣的比例和金额以及折扣后售价金额。会计核算只需要依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不需要单独记录商业折扣。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一致的。由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的货款结算期间,与销售商品价格和销售发票本身没有实质关系。所以,企业销售商品时,尽管销售合同中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但是对于货款结算期间才有可能发生和现金折扣也不予考虑,按照销售发票中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在付款期间内实际发生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核算。在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的销售中,如果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并发生了现金折扣,企业应根据销售合同,自制现金折扣证明单据并连同带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合同一并作为入账的原始依据。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以后,因为售出商品的品种、质量不合格等原因,经购销双方协商同意之后,销货方在原售价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减让,既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促销,也不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快资金回笼的措施,而是为了避免发生销售退回而采取的措施。
销售折让实质上是在原销售额上的减少,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务中,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账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冲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实例针对已开增值税发票的当期销售收入发生销售折让进行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在2013年6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640000元。6月30日,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外观上存在瑕疵,但基本上不影响使用,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不含增值税额)给予5%的减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收入;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3年6月1日销售实现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0000
 贷:库存商品 640000
(2)2013年6月30日发生销售折让,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8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46800
(3)2013年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8892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889200
《税法》规定,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折让是商品销售以后又发生的价格减让问题,势必涉及到商品销售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变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销售折让发生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已经确认了销售商品收入;有时可能还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没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在具体工作中,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一般要分清以下两种情况:
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确认商品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其销项税额可以作出调整。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已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货方就不能随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和销项税额,而应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给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见到购货方转交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后,可以据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折让金额及其相应的增值税用红字开具,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还没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且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当月,销货方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还没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且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认证期限内,但不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销货方应冲减出具期限内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还没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但已经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不能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全部冲减销售收入,不能对销项税额作出调整。此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不涉及发票,而只能是交易双方销售折让的协议等。
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企业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有些情况下,企业先将商品发送给购货方,但并没有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购货方验收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要求给予价格减让,且销货方同意给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特殊的销售折让。因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所以不涉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调整问题。业务部门只需按照减让后的实际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时将其作为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原始依据,不需要对减让的价格单独进行处理。
特殊的销售折让或折扣(销售返利,销售回扣,销售佣金)
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工商企业之间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销售折让的特殊形式。它是指企业商品销售中,由于购货方(经销商)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经销商)相应价格折让行为。销售返利,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手段,更是对购货方(经销商)的一种销售让利。销售返利的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销售返利的业务本质是商品销售折让,并不是对购货方单纯的资金奖励,所以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在实务中,对于销货方来讲,销售返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后,所以年度内企业销售商品时,应按照合同价确认销售收入,不得从销售总额中扣除预发承诺的销售返利。销售返利一般发生在年度终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以,因返利而减少的报告年度“商品销售收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年度终了,企业在收到购货方(经销商)转交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之后,根据销售返利合同计算出返利金额,给购货方(经销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银行存款
对于购货方来讲,购货方(经销商)收到销货方上一年度返利时,一般都是在年度终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以,因返利而减少的报告年度“商品销售成本”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如果所购商品没有全部售出,还有部分以存货形式存在,那么取得的销售返利价格应在已销商品和未销商品之间进行分摊,未销商品分摊的销售返利价格应调整“库存商品”账户。购货方(经销商)收到销货方给予的销售返利时,根据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款通知,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
 在实务中,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或者是暗箱操作,而不能按规定在账面上反映。
例:某时装店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衣服销售给某商场10套,时装店与商场的采购员约定,商场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店付给商场采购员20%的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者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由此可见,对时装店支付的1600元回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仅从上述表达中也无法得知。
《税法》规定,销售回扣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也不得少缴流转税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在实务中,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常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将向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中介服务报酬也作为佣金支出,有时甚至将支付给购货方的折扣或回扣也称为佣金。
例:某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服务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屋开发公司则将佣金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处理。
《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全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折扣方式选择时须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除了考虑会计处理和税收因素之外,还应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购货方对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折扣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若只考虑会计处理和税收因素,却导致达不到促销目的,结果会得不偿失。所以,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不能盲目,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
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务与会计》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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