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研究背景与意义;
2、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概述;
3、固定资产折旧会计研究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4、固定资产折旧会计的优化措施探析;
5、结论
内 容 摘 要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由于其价值高、所占企业资金比重大、且是企业物质生产基础的特点,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正确与否尤为重要,而固定资产折旧贯穿始终。
通过本次论文研究,详细介绍了固定资产折旧因素、范围、方法、账务处理以及复核,希望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固定资产折旧,从而弥补和完善固定资产折旧知识点的欠缺。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因素、范围、方法、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问题研究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基础出现在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后,由于大工业、大机器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长期资产的概念,并要求区分资本和收益,因而确立了折旧费用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中所采用的折旧方法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可以使纳税人实现折旧抵税现值最大化,并对企业的发展和规划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固定资产折旧因素、范围、折旧方法、会计处理以及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固定资产折旧因素:原价、预计净残值、减值及使用寿命等。
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
计净产值后的金额;
2.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折旧率的高低,是影响折旧额的关键因素。具体应考虑如下因素:
a.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b.固定资产的有型损耗;
c.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
d.其他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规定或类似的限制。
(二)固定资产折旧范围: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这就;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由应计提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否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招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房屋、建筑物;
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土地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也叫直线法,就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的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其基本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这种折旧方法比较适合使用程度大致相同的固定资产,从使用方法上来讲就是简单明了,易于掌握。可是其缺点是只注重于固定资产使用的时间长短,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使用强度,分摊固定资产成本看似平均实则并不平均。
2.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年限平均法的补充和延伸。其基本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年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工作量法的优点是假定资产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型磨损比经济折旧更为重要的情况下,可是由于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未能考虑到修理与修理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递减等因素等。
3.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起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2/预计使用年限
最后两年改为年限平均法,注意平时不考虑残值,到期前两年改按平均年限法,考虑净残值。
4.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
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母代表使用寿命逐年数和。其基本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用一递减分数来表示,将逐期年数相加作为递减分数的分母,将逐期年数倒转顺序分别作为各年递减分数的分子;平时考虑预计净残值。这种折旧方法的优点是因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还有,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因此,这种折旧方法在使用上是合理的,也是最趋于现金收支规律的一种方法。其缺点是对影响折旧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不能完全考虑并体现。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更具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借:制作费用或生产成本(生产车间计提折旧)
管理费用(企业管理部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销售费用(企业专设销售部门计提折旧)
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贷:累计折旧
(五)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企业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的会计问题及解决办法
随着固定资产数量的日益增加,如何保证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真实准确,以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是摆在现行会计人员面前的一大重要课题。目前,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现行的一些制度都存在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现就结合实际提出几点问题和建议。
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的会计问题
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规定过于死板,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预计净残值
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固定资产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即为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现行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对此,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所有的固定资产是否都需要考虑净残值,比如更新速度较快的计算机设备,到报废或者淘汰时,几乎没有多少价值可以回收,还需要支付相关的清理费用,从重要性原则出发,这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实际为零;二是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规定是否必须统一,比如房产与计算机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与出纳机具,其净残值率的差距很大,按照统一的3%~5%的净残值率来要求与实际情况差距太大。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的规定有失公允。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指固定
资产提取折旧的期间。目前在计提折旧时,制定规定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此,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实行全国统一的折旧年限是否合理。同样一种固定资产由于生产厂家、先进程度、使用环境、使用和维护水平等的不同,其使用寿命会有很大差异,强制性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折旧年限,表面来看,可以做到全国一个政策,而且还可以限制企业利用年限的长短来随意调节利润,而实质上这种做法却违背了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原则;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由于对于折旧年限的预计仅仅是预估,因而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时偏离还会很大。
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的规定显失公允。现阶段我国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除了某些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以外,大多数行业都采用年限平均法,这使得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削弱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的会计问题的解决办法
1.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规定应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预计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虽说是估计也应当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按种类或项目分别确定净残值率,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一贯性原则加以执行。尤其是对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企业,可以确定较低的净残值甚至是零残值,只有这样,才能把固定资产的成本真实有效的分摊到其收益期内。
2.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的规定应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因而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折旧年限是不合适的。类似于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的规定一样,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预计也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把握,且在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时,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使得调整后所采用的会计估计比修正前更为合理,更能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的规定也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应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不同性质确定相应的折旧方法,并且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和预期实现方式有着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三.总结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它们的价值以折旧的形式逐渐转移到产品或服务成本中去。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较大,即使其折旧计提几乎贯穿整个使用期间,但在某一会计期间如入产品或服务成本中的折旧额依然较大。所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是否合理,折旧额计算是否准确,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期的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固定资产的净值。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是一种充满竞争的经济,公司迫于市场而不得不把许多设备和机器提前来报废,这就会形成大量的无形损耗,减少以至避免这种无形损耗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唯一办法,就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不仅使公司避免损失,还可尽快收回资金,使企业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型设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固定资产折旧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且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固定资产的折旧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了风险,另一方面又使得费用尽快转化为企业资产,增强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对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是企业加强自身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生产经营中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会计人员在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的环节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参 考 文 献
张志凤,《中级会计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张洪兵,《做一天固定资产会计》,新华出版社,2005年
刘建华,《固定资产会计》,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年
王志民,《固定资产折旧的探索》,会计之友,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