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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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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与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意义和影响
 (一)“营改增”试点基本情况
 (二)试点减税效果逐步显现
 (三)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意义和影响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方向

内 容 摘 要
始于2012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将在2013年继续扩大改革范围,并在“十二五”期末全部完成改革任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完善传统商品销售税的必然选择。诞生于近代社会的传统销售税,包括货物销售税与劳务销售税,以货物与劳务价款作为计税依据,在货物与劳务生产经营的各环节普遍征税,存在着税上加税、重叠征税的问题,且生产经营环节越多,重叠征税问题越严重,阻碍商品生产与经营的专业化水平,降低经济效率。为此,必须将传统的商品销售税改为增值税。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增值税。1979年,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开始启动传统商品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1994年,在工业生产领域完成了货物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2012年,在非工业生产领域启动劳务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因此,“营改增”是传统商品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有机组成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带来经济发展方面的变化。第一,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营改增”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于3%征收率的降低以及增值税价外税特征导致的税基缩小,税负得以下降;部分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的先进计税方法及11%和6%两档低税率,税负得以下降;部分一般纳税人则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税负相对增加,有待于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以解决。第二,产业结构的变化。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叠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带来财政税收体制方面的变化,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的变化。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增值税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后,需要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本文将对营业税改的改革和意义进行分析,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作初步探讨。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营业税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15%左右。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目前,增值税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27%左右。营业说和增值税在本质上都属于流转税,是中国最主要的两个税种 .
二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没有抵扣税额。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二是纳税对象不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主要包括,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部分第三产业。而增值税主要针对工业和商业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等部分服务业。三是适用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在3%到20%不等。而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的征收则主要以第三产业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原有的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种的税收体制逐步显示出其不合理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一是重复征税影响生产效率的提高。营业税以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其最大的缺陷是,商品每经一道流通环节需缴纳一次税,层层叠扣,重复征收现象较为普遍。部分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尽量减少流转环节,逐渐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形成“多而全”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专业分工与集约化生产,资源要素配置扭曲,造成生产效率降低。二是两税并行不利于改善税收管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部分商品与劳务无法记入增值税体系进行税收抵扣,有关经营单位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能抵扣,增值税税基受到限制,无法形成完整抵扣链条,不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三是新型生产经营模式导致两税界限不清。新型生产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在原有税收体制下,营业税与增值税适用商品与服务品种逐步融合交叉,难以明晰区分边界,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四是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当前世界大部分国家已经主要征收增值税,实行“出口零税率”,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大部分服务含税出口,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而且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基于以上因素,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强三次产业融合。尤其在世界经济减速、国内经济降温的背景下,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三大需求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此外,有关文件还对纳税人、应税服务、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条款做出了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与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意义和影响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国家选择了上海、北京等省市进行试点。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情况较为顺利,积累了相关经验。 
 (一)“营改增”试点基本情况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选择交通运输业和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六项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6+1”模式);北京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10月1日,江苏、安徽两省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江苏省初步确定试点纳税人10.4万户,安徽省确定试点纳税人4.6万户;广东、福建及深圳、厦门四省市“营改增”试点工作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省初步纳入“营改增”纳税人16.46万户,其中深圳市6.42万户,福建省纳入“营改增”纳税人2.94万户,其中厦门市0.62万户;天津、浙江、湖北、宁波四省市则将于12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减税效果逐步显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政策效果,有力支持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是减税效果显著,企业负担降低。上海市作为首批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地区,财政部门数据显示,2012上半年,全市共13.9万户企业纳入试点改革范围,应纳增值税累计104.9亿元,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44.5亿元。目前,上海市共减轻试点企业和下游企业税负170多亿元,服务业实现了10%以上的快速增长,服务业利用外资增长20%以上,一批工业企业实现主辅分离,提升了竞争力。北京市截至10月22日,“营改增”纳税人已申报13.9万户,纳税申报率达到了99.9%,共计入库改征增值税税款13.3亿元。浙江省根据测算,实施“营改增”后,财政总收入将减收约60.1亿元,这意味着涉及试点企业与上年数据相比减负约60亿元。各地情况显示,今年参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望全部实现减负,减税幅度平均将达到40%左右。
二是结构性减税意图体现,相关行业收益。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同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吸引更多的国际性跨国公司落户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生产性服务投资增加将有助于加快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三是促进工业企业专业化分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本次“营改增”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拓宽了加工制造业产业链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试点后,由于外购研发技术负担增值税可以抵扣,部分生产制造企业进行专业细化分工意愿增强,向外分离研发、设计、服务等业务的积极性提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提高创新效率的激励和引导效应逐步显现。
四是减轻出口商品与劳务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推动了这类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还可以得到退还,有利于支持此类商品出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整体取得了预期效果,但由于仍处于试点阶段,社会各界对此仍存在若干疑问。首先,“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政策,但税改之后,部分企业税负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实际上,这主要与企业所属行业、投资周期、材料采购时点等因素有关。其次,部分享受原有营业税征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知度不足,存在一定疑虑。再次,试点省市税收征缴与其他地区之间衔接有待进一步顺畅,抵扣链条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循环。
(三)“营改增”的意义和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将坚定不移地推行并实施,根据国务院部署,2013年“营改增”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2016年实现全面“营改增”。这意味着全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参与到营改增范围之列。2016年营改增全面的成功实施,还体现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改增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改革密切关联、互相促进。比如,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此外,近年来推进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国地税在营改增中的高效合作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完整了增值税的链条,实现了财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从总体上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实现了企业税负的下降,对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具有较大作用。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方向
 结合上海试点的情况,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就,在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扩大试点地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平稳过渡”。其中,整体规划要求我们遵循增值税制度内在规律,从整体入手,统一设计税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妥善处理好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而统筹协调要求我们结合增值税立法的要求,通盘考虑改革的具体事项,精心设计税制要素,科学确定税负水平,合理划分收入归属,不断完善征管条件。而平稳过渡是在改革的推进阶段值得注意的,需要科学安排改革进程,兼顾改革前后税制和征管变迁,确保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实现税制顺利转换、征管有序衔接、征纳关系和谐融洽、财政体制平稳运行。在改征的过程中,各个试点应该实现“自身的完善”,一方面需要把握好改革的顺序和节奏,将改革有条不紊的推进;同时,鉴于税制的改革可能对于不同行业的影响不同,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影响不等,因而应在利益的衡量中实现平衡,正如前文分析,在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中,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了较大受益者,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则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一定程度上应该提高一般纳税人的比重,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税收改革中一次重要的实践,对于促进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产生重大意义。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但是改革对于完善我国税制改革所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未来的实践中,需要我们结合改革试点的实践情况,分析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探求更好的发展方向。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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