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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正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 . . . . . . . . . . . . . . .4
二、建筑业“营改增”合同定价方式 . . . . . . . . . . . . 5
三、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 . . . . .6
参考文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内 容 摘 要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利于实现第二产业货物和劳务税的统一。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三种合同定价方式及其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含义,将建筑业“营改增”前的实际税负和最终税负,测算了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当前不同增值税税率情况下的建筑业税负,通过对改革前后税负的比较,从而得出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3%比较合适,未来则应过渡到适用17%的标准税率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负税核算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一下事项。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可以被服务接收方用于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将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来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需要服务提供方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供方,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规范合同范本“营改增”下对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发票取得(类型、税率、提供时间等)、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要求严格,应建立标准合同范本库进行规范。
合同要素的合理确定:“营改增”下除关注价格外,一方面需要科学合理的确定合同范围,充分考虑合同中材料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因素,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合理降低工程价格,另一方面需明确业务付款和发票开具的条件和时间,这有利于减少销项税的抵扣时间,降低自己占有。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合同定价方式
1.建筑止“营改增”的工程造价变化在“营改增”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工程成本含进项税,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存在着重复纳税问题营改增”后,建筑业缴纳增值税,工程成本不含进项税,工程造价是不含税价,避免重复纳税。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的工程造价构分析:
(1)“营改增”前,不含税价款人工费3%营业税;
(2)“营改增”后,不合税价款3%或11%增值税;
(3) 税金3%营业税11%增值税;
(4) 机械费;租赁机械不含税价款5%营业税,改后不含税价款3%或17%增值税;
(5)自有机械;不含税台班费1.7%,改后,不含税台班费1.7%;
(6)材料费,不含税价款0%-17%增值税,改后,一样;
(7)管理费;人工费3%营业税,材料费0%-17%增值税,改后;以3%或11%增值税,3%或17%增值税;
(8)税金;改前3%营业税,改后;11%增值税。
注:①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企业的其中一类,税改前按3%营业税缴纳,税改后增值税税率为11%。②机械租赁企止以前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③建筑企业自有机械,在购直时需付17%均值税,但其使用年限较长(一般10年),应乎均分摊到各使用年限。
2.建筑业“营改增”工程合同定价方式
(1)增值税合同定价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应采取增值税状况下价税分离合同定价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根本不存在税负问题。实际上,根据增值税实施条例,处于中间环节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11%)包括进项税和建筑企业应纳税额两部分,即实际销项税由下游环节承担,建筑企业是纳税人但不是实际承担者。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业税金来源为从下游环节取得11%增值税;税金支出为支付上游环节进项税和应纳税额,其中应纳税额为11%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如果支付上游环节的进项税均能得到抵扣,则建筑业税金收支平衡,建筑业“营改增”并不存在税负问题。
(2)营业税合同定价方式。根据现行增值税实施条例,建筑工程属于不动产进项不得抵扣,下游企业不愿意直接承担建筑业销项税,建筑业并非是真正的中间环节,建筑工程合同定价不可能采用增值税状况下价税分离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后,下游企业仍按营业税的含税价支付给建筑企业。
三、不同合同定价方式的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1.不同合同定价方式下,下游承担的不同税金
①在增值税合同定价方式下,下游环节承担销项税11%,但价税分离不承担进项税。②对于成本增加1,由建筑业承担的营业税合同定价方式,下游环节虽然不直接承担销项税,但支付建筑业3%营业税和营业税状况下的进项税,由此可见,在后两种合同定价方式下,下游环节虽然不直接原担建筑业销项悦,但实际支付了部分进项税税款。
2.不同合同定价方式建筑业"营改增税负
增值税合同定价方式下,应纳税额=11%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进项税是增值税状况建筑业进项的税金,按理想状态考虑全部可以抵扣,不存在税负。建筑业“营改增”后,进项由营业税状况转变为增值税状况,需要支出进项税增加部分,但建筑业可从下游获得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对于成本增加由建筑业承担的营业税合同定价方式,建筑企业支出进项税增加,实际只是取得“营改增”前进项税,即增加进项税部分由成本建筑业承担。对于成本增加由下游环节承担的营业税合同定价方式,下游环节支出进项税增加,实际可取得“营改增”后进项税,即增加的这部分进项税由下游企业承担。
参 考 文 献
《建筑业“营改增”实操手册》李华峰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6.8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年03期
财会月刊,2015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