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1、会计与税法对待折旧问题有什么不同?
2、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如何核算?
一、会计与税法对待折旧问题有什么不同?
1、会计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是: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的范围是: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必须纳入计提折旧的范围。而税法则规定这部分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2、会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值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凡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需要按照核算的口径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分期计提折旧,不再考虑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差异分析:新准则只是对使用年限进行了限制,并要求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预计净残之后的金额,在使用寿命期内,按照确认的方法分期计提折旧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对年限和价值都作了规定,并要求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之后的金额,按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会计折旧年限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学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不再明确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只要求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并且规定对特殊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使用年限,如: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年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原则审定,但最短不短于3年等。
4、会计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5、税法对未使用.停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不可税前扣除,会计准则允许进行记提折旧。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产生的所得税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所谓时间性差异,就是说你现在多交税,以后就可以少交,但是永久性差异不可转回,就是说,多交了就是多交了。以后也无法少交现在多交的这部分
二、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如何核算?
(1)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折旧率=(1-预计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3%~5%)
(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基本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当月工作总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基本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最后2年用平均年限法)
(4)年数总和法:基本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