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我国增值税发展历程
答辩问题
问题1、餐饮行业可否征收增值税?为什么?
答:个人认为餐饮行业可以征收增值税。
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满足市场需求,餐饮业也在不断的发展,已经不再单纯的为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了,例如涉及烟酒、饮料等快速消费品的销售,以及将包装好的产品进行外卖或投放到超市等进行销售的,这部分销售是应该征收增值税的。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现场消费的食品的营业额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的销售额。现场消费的食品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而从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一直在努力完善科学的税收体制,不断的实现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真正意义上的减负,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能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伴随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断的扩大,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现状一定会得到更彻底的改变。
问题2、外国可否全面实施增值税?为什么?
答:外国可以全面实施增值税
据资料显示:增值税自法国率先开征以来,在半个世纪时间里,以其“中性,收入,效率”的优点迅速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普及。就在增值税在大多数国家遍地开花结果时,美国却迟迟不肯引入。究其根本原因,我认为是在于美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税制的设计上。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上的特色反映在税收制度上就是美国的税收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级别。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条授予联邦政府建立并征集税收的法律权力。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凡是宪法授予联邦政府,或未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为的权力,都应属于各州政府和人民。这一条款的隐含意义是各州政府也有征集税收的权力。
目前,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依次为: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国内产品税,遗产与赠与税和关税。州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依次为:零售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国内产品税,财产税等。这样已经形成既定的利益格局。如果要开征增值税,如何协调联邦和州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现实的难题。
如果由联邦政府开征增值税,州政府征收零售销售税。这种方式主要缺点是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会剧增。纳税人将面临两种完全不同的税制,为此要进行两种纳税登记,造成重复纳税。必然会遭到纳税人的反对。
如果联邦政府征收增值税,取消州政府的零售销售税。这种方式是州政府难以容忍的。因为这样一来,州政府的经济权利将大大缩减,既得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所以在政治上很难通过。
那么,较好的选择就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开征增值税。联邦和州同时征收增值税,其他联邦制国家也有先例。这里的问题主要是两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成如何确立。在德国,联邦和州大致以7:3的比例分成,增值税由各州以共同的税率和共同的税基征收,它的实际操作控制在各州手中。德国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没有开征零售销售税,所以,如果美国要在联邦和州同时开征增值税,困难将比德国更大。
零售销售税美国现行消费税的主体税种,它是从19世纪初期营业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目前,美国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征收零售销售税,并有扩大使用的迹象。具有如下特点:(1)它最重要的优点是很少或完全没有迭加,对于消费品而言因其按最终价格征税,批发和零售加成不会因税收而上升;(2)美国的零售销售税简便易行,税收归宿明确,仅在零售环节征收,重复征税现象不明显。所以,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在此时表现得并不明显;(3)税务成本相对较低。(4)目前的零售销售的税税率大多在3%~7%之间,如果要开征税率至少两倍于此的增值税,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征管的困难将大增。
即便征收增值税对于美国来说很困难,但是美国人也并不是没有尝试过。尽管美国至今没有引入增值税的制度,但美国人对增值税一直有着浓厚的兴趣。早在1918年,美国哈佛大学的教授亚当斯与德国人几乎同时的提出了增值税的主张,并向美国政府建议以此取代当时盛行的周转税。
1953年,美国密歇根州为了应付连年的赤字,开征了增值税。采用生产型和税基扣除法。原定一旦财政收入好转便停征。但因受到普遍欢迎,于1967才年废止。
70年代末国会议员厄尔曼在第5665号众院议案,即“1979年税法改革案”(未成功)中提出用增值税代替部分工薪税(520亿美元)、个人所得税(500亿美元)、公司所得税(280亿美元)。虽然他在1980年11月的选举中失败了(也许与其引进增值税的主张有关),但他1979年的建议受到了人们的注意。
在美国的密歇根州征收一种称为单一商业税(Single Business Tax, SBT)的增值税,这是美国唯一使用增值税的州份。当地由1975年开征此税,并连同企业收入税(Corporate Income Tax, CIT)。根据当地法例,单一商业税会在2009年前全面废除。
1983年,查里斯·高尔文在讨论增加国防开支预算问题时提出向美国公众开征增值税的一条途径是说服他们相信对所有的采购活动开征10%的增值税可以筹集国防资金,实现预算平衡。这实际上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增值税的建议。
1984年理查德·林霍尔姆提出用15%税率的增值税和2%税率的净值税(net worth tax)来代替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及遗产税。增值税是组织收入的主要税种,净值税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这一建议实际上是强调增值税中性和收入弹性大的特点。
1985年参议员罗思提出开征经营交易税(business transfer tax),即对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经销者对其增值部分(主要是工资和利润)征增值税这。种增值税在商品出口时还给予退税。
美国86税改之后,在沉寂了一段时间,90年代美国人又对增值税产生了兴趣。1993年美国国会收到了关于实行增值税的报告;1995年1月两名议员提议实行增值税;1995年5月吉尔伯特·巴梅特卡夫再一次提出开征增值税的设想;1996年1月布鲁金斯学会的会议上,由佛罗里达州的民主党人——众议员吉宾斯提出以增值税取代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主张。
为了顺应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发展,其实每个国家都在努力的建立更加容易与国际接轨的税收体制,税收体质的接近,能有效的增加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虽然各国采纳增值税的理由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认为,设计出色的增值税制能够比其他宽税基的消费型税种以较低的行政管理成本和奉行成本筹集到更多的税收收入。一个设计和管理出色的增值税又是以很中性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的。与所得税不同,它不影响企业的组织形式或做生意的方法。无论是法人地位的企业还是非法人地位的企业,无论是资本密集型技术还是劳动密集型技术,无论是一体化企业还是专业化企业,对它们生产的同一件产品其税收负担是相同的。另外,增值税也通过对出口免税和将进口品与国内容提要: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增值税成为风靡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种。增值税自身所具备的税基宽、消除重复征税等优越性在日益国际化、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越来越突出。
可见增值税的全球化趋势是明显的,相信为了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求,其存在的问题终将被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