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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竞争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8 07: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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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金融监管与竞争的概述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影响及其趋势
三、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对金融竞争现成的影响
四、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五、结论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导致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出现了一部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于如何应对因金融发展加剧中产生的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是当前金融监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研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影响及其趋势,分析其产生的影响,并且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
金融监管与竞争
一、金融监管与竞争的概述
(一) 金融监管与竞争的基本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而金融竞争是在金融监管权被多个监管机构分享的体制下,不可避免的产生的。
(二)金融监管与竞争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就成为了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影响及其趋势
(一)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到1983年以前,我国是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在全国各地,即管理又经营,所以各级金融机构上下级高度统一。在1983年后,国务院才规定专门行使央行职能,标志着我国现代央行制度确立。随后,随着监管的松动,其他商业银行成立,非银行机构也开始设立。
1992年证监会成立。直到1994年,才开始全面的央行改革,不再对企业直接发贷款。1995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才确立央行体制。央行各省市的分支机构,才转变为监管、统计为主要职能。
2003年保监会挂牌,随后银监会挂牌,银监会成立标志着央行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至此,我国一行三会构成分业监管。(二)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1、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下,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2、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3、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三、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对金融竞争现成的影响
(一) 监管的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有所不同。货币政策目标是一个宏观的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则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综合性和多重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二) 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三) 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责任,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而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以及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更多地是服从政府以及财政部的指令。在实际监管中,银监会的分支机构也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
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
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监管行为随意性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评级的具体量化标准没有统一。
四、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 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是人民银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所以,人民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二) 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的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三) 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2、加强社会集资管理。人行应尽快制定颁布关于社会集资方面的金融法规,将社会集资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坚决依法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活动。 
3、研究解决好财政信用问题,完善利率管理。为防止利率竞赛,人民银行目前仍有必要规定统一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但这种僵化的利率机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上已迫使各金融机构设法逃避利率管理。因此,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形势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进而将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定为基准利率并辅之以不同各类的浮动幅度,最后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备的基础上通过规定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上限来间接调控利率。 
五、结论
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是与金融监管相始终的话题。如何应对和解决,并不存在绝对的理论标准或实践坐标,而是取决于一国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容纳监管竞争,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消弭监管冲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正如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一样,受制于一国独特的国情,受制于其在政治、经济、历史、金融市场和监管资源方面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每个国家都有其不同于其它国家的、选择或不选择某种模式的理由。
我国近年来金融业的发展不断挑战既有的监管体制,也提出了监管协调的迫切要求。惟其如此,我们更需要对实践中究竟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冷静分析,而不是贸然移植“先进”模式。在现有的分业监管格局下,通过确立功能监管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央银行主导的伞形监管架构,足以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应该成为当前以及将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监管体制的基本定位。
参 考 文 献
1、吕劲松.金融监管:理论、模式与我国的实践探讨[D]西南财经大学 2001 
2、郭慧文,张文棋,张小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启示[J]亚太经济.
2002(01) 
3、许传华.加强金融监管 维护区域金融安全[J]武汉金融.2002(03)
4、李涛.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模式及影响——兼论中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模式选择[J]经济研究.2003(12) 
5、许先普,楚尔鸣.论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监管[J]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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