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印花税的起源和在中国的发展
二、印花税目前征管情况
三、针对印花税现状采取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荷兰是印花税的创始国,是中国效仿西洋税制的第一个税种。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1958年全国税制改革,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1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重新在全国统一开征印花税。从1988年10月1日起,正式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电子交易市场的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高速发展,行业经济的规范化,集团经济以及“互联网+”的出现,印花税税目中确认的经济合同也随时代的变迁,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印花税征管属正列举法,因理解不尽相同,某些新兴产业征与不征难以界定。又因其税额相对较小,往往被人忽视,不缴或少缴等等,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从目前的现状看,漏征现象较为普遍,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印花税税收达到应收尽收。
印花税 强化征收 征管 采取措施 税收
浅谈如何加强印花税征管
印花税的起源和在中国的发展: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荷兰是印花税的创始国。1624年,荷兰政府在广泛征询民间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实施了一种以商事产权凭证为征收对象的印花税,由于缴税时是在凭证上用刻花滚筒推出“印花”戳记,以示完税,因此被命名为“印花税”。1854年,奥地利政府印制发售了形似邮票的印花税票,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规定完成纳税义务是以在票上盖戳注销为标准,世界上由此诞生了印花税票。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印花税。
印花税是中国效仿西洋税制的第一个税种。从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始,大清帝国拟开征印花税二十余年,虽先后印制了日本版和美国版印花税票,也拟定了“印花税则”十五条,但终未能正式实施。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把推行印花税作为重要的聚财之举,于1912年10月21日公布了《印花税法》,并于次年正式实施。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按照法律程序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印花税法,从此,印花税一直被民国政府视为重要财源。军阀割据地区和各类伪政权,更将印花税作为筹措军饷和补给的法宝。
中共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对印花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先是被作为“苛捐杂税”予以取缔,后从利国利民、取之有道的实际出发,确立并开征了印花税。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政,确立了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之一。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1951年1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从此,全国统一了印花税法,并先后印制了2套印花税票。1958年全国税制改革,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1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重新在全国统一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正式恢复征收印花税。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发行了建国以后第三套印花税票,由北京邮票厂印制。印花税票面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印花税概念: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属正列举法,也就是说,对列举的13类凭证才征印花税,未列举的凭证就不征收。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的性质,具有征税范围广、税率低、负税轻、轻税重罚等特点。
一、印花税目前的征管情况
1、税收宣传不到位,印花税知晓还有很大的盲区。由于印花税政策比较复杂,采用的是列举法,税收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及税收征管方式的落后,对一般人来说,较多的人根本不知道有印花税这一税种,或是只知道一类或两类凭证要征印花税,如购房合同或产权证、营业执照之类的凭证,其它类别的凭证就如擀面棒吹火,一窍不通,甚至绝大多数纳税人不知道该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或是学习不够全面,一个做了20年的会计师,居然不知晓股权转让要缴纳印花税。对会计来讲,纳税意识不强,认为是小税种,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少申报一点或不申报那一点没关系,即使税务机关查到也处罚不了什么。如2013年某市在检查市内一家三甲医院,该医院所有药品采购、医疗器材采购均要在省卫生系统确认的采购平台采购,同时签订电子合同,也就是说该企业的所有采购业务均有采购合同,但实际上该医院从未申报缴纳过购销合同印花税,通过此次检查一次查补2010-2012年购销合同印花税20余万元。
2、申报的税目不齐全,漏税现象普遍。印花税看似简单,很多凭证是征或不征却模棱两可、难以界定、容易忽视。印花税税目有13个,涉及的应税凭证多达几十种,由于凭证多、税率多、税收文件和规定变动多,加上印花税属于小税种,企业财务人员学习不全面,不及时,企业管理应税凭证的部门比较分散,财务部门汇集应税凭证不及时,企业很难准确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大部分企业只就主营业务的合同贴花,对相关业务所发生的合同很少贴花自行纳税,如 “购销合同”税目,很多纳税人只申报销售产品签订合同的印花税,而对购进材料的合同及购入固定资产的合同不申报;房地产企业只就土地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纳税,对其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购销合同、借款合同、权利、许可证照很少自行纳税;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企业对土地合同、房屋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借款合同就不能够主动贴花;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而言,只对总承包合同申报税款,而对分包合同不申报;建安企业只申报建安合同印花税,却不申报购销、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等等。既有纳税人对印花税纳税意识的淡薄,也有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税收征管不到位。
3、税款缴纳时间不够明确或不及时申报。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税凭证应该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签合同、立书据时不可能把印花税票随身携带,而具体何时贴花,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说了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同一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部分纳税人根本不按规定日期申报,而是在收取款项或者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申报缴纳,还有部分纳税人平时根本不申报或者零申报,在季度末或者是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汇总申报。如在现实生活中,建安合同签订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开工前签订合同;一种是开工一段时间后才签订合同,此类合同多为长期合作企业(总分包企业居多)、政府指定企业施工项目,往往是开工后数日才去核算地税务所开具外出税收经营管理证明,若核算地税务所不征印花税,企业到项目所在地报道时才补缴印花税。在缴纳时间上,税务所都没有严格打表,缴纳时间相对滞后。
4、纳税地点不明确,责任难以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合同在书立时贴花,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并不明确。有人认为,印花税采取源泉控制办法征税,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也就是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也有人认为,印花税实行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就地纳税。外出经营的企业,特别是建安企业,跨区县、跨省市作业较为普遍,印花税是在合同签订地缴纳,还是在核算地缴纳,或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产生的后果是:有的税务所开具外出经营证明的同时就征收了印花税,反之就没有征收印花税,要么在核算地缴纳印花税,要么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印花税,要么两处都没有缴纳印花税。税款漏征了,责任在谁?据调查70%的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证明时由核算地税务所征收了印花税;28%的企业核算地税务所未征收,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2%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
5、建安合同按合同金额贴花不尽合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九款: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目前的现状是在工程未减量的情况下,99%的工程结算金额都大于合同金额,且大于原合同金额一倍至两倍的情况也不为罕见,导致大量税收流失。
6、征收方式不统一,导致税款无法征收或重复抵扣。征收印花税有贴花的,有开缴款书的,有开完税证的,还有只盖税讫专用章的(上海某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可目前全国各省市税务机关都没有严格按此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的企业,特别是目前的建筑安装企业,很多合同都是贴印花税票,由于金额较大,印花税票较多,贴花位置要么在合同无文字一页(这种情况较少),要么单独用白纸贴花(这种情况较多),一般单独用白纸贴花需几张,甚至达到10来张,应税凭证也未加注完税标记。对这部份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印花税缴纳情况,外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就不便于征管。企业外出经营报道时,可重复使用单独用A4纸贴的印花税票,给纳税人逃、漏税带来可乘之机。
7、印花税征管模式比较粗旷,不够细致。就以我市为例,在基层的征管中印花税的管理过于简单,几乎全是一定了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经营模式的变化,互联网的推广,经营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在生产经营过程对经济合同越来越重视,很多行业存在网上签订合同,加强企业管理,经营更加规范,企业的合同关系非常明晰的情况,而征管模式还是简单的核定征收就不太适合了。例如某稽查局在对我市一批发烟草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所有采购业务均在其全国的行业系统中采购平台进行,每一笔采购业务同时签订电子采购合同;销售过程也是在其行业销售系统中进行,所有客户在销售系统根据需求下订单,烟草公司对订单进行审核后,输出销售票据以送货、结算、开具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一条“对在工业、商业企业使用的单、卡、书、表等凭证,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而就是这样一个合同管理非常规范的企业多年来的印花税一直按照2007年《印花税核定办法》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但企业没有核定通知书,也没有提出过核定申请,经过审批并备案,同时在地税征管系统中印花税征收方式是查实征收,而我们的管理单位也没有及时地纠正企业的这种错误。通过检查对该企业2010年来的合同重新计算印花税,补缴印花税100余万元,占原有税款的一倍。
二、针对印花税现状采取的对策
1、加强印花税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通过对印花税13个应税税目、税率的宣传,使得广大纳税人熟知印花税的应税范围,依法足额自行申报纳税;同时让广大纳税人知道税法宣传不单单是税务局一家的事,广大纳税人(所有中国公民)都是税法宣传者,自觉宣传“签订印花税凭证的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签订各方都应就其所持有的应税印花凭证全额贴花;努力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对税收政策的业务水平,特别是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者。针对纳税人对印花税政策相对了解较少,纳税意识和业务水平都较低下,税务机关应该加强日常政策宣传辅导或专题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QQ群、12366税务热线等媒体,积极宣传印花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主观纳税意识,重视印花税的申报缴纳,并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促进税企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重视小税种,做到既抱西瓜又捡芝麻。通过税法宣传,使广大公民认识到印花税虽是小税,却同样可以积砂成塔、集腋成裘,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大量的资金。在税法宣传方式方法上,税务机关不仅要在税法宣传月上大力进行税法宣传,而且要把税法宣传融入到日常的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中去,做到月月都是宣传月,时时都是宣传日;要让广大纳税人真正明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深刻涵义。
2、完善和修改《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为适应当前经济和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方便税收征管,易界定、少疑惑、更明确,达到应收尽收,应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要么修改印花税税目,把新出现的合同凭证增补进去,对所有经济类型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征收印花税;要么应税凭证不再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仅对免税凭证的种类进行列举,便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操作,简并税目,规范税率,减少征管难度。
3、《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税款缴纳时间进行明确,提高纳税遵从度。目前,印花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在对印花税具体缴纳时间进行明确的同时加强部门间协作,与街道、管委会、工商、国税等有关单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凝聚社会力量,齐抓共管,构建一个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网络。完善印花税的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印花税纳税执法检查,对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轻税重罚”,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重点监控。通过处罚,增大纳税人偷税成本,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尤其对纳税人不主动和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以及不按规定注销印花税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印花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处以罚款,以达到惩处一户,震动一片的效果。真正体现依法治税,税收不分大小的管理理念。同时,税务机关要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印花税的税种管理,抓住印花税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抓深、抓细、抓透,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4、《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税款缴纳地点进行明确,征管责任予以划分。纳税地点一旦明确,征管责任也就清楚了。就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一样,税法明确规定那些在项目所在地征收,那些在核算地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也就有法可依,避免税务机关之间因征收税款而引发争议,似乎是先下手为强,谁动作快,谁就征收。杜绝纳税人想在那里申报就在那里申报而导致的征收混乱,同时也避免了两不管的现象。
5、建安合同按合同金额预缴,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按结算金额征收印花税,减少税收流失。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预贴印花或预缴印花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所载金额的,要求补贴印花或补缴印花税。因各种原因,导致多数合同的结算金额远远大于合同金额,从源头上控制税收的流失,确保印花税稳步增长。
6、规范印花税缴纳方式,避免重复抵扣。凡是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印花税计税金额与应税凭证记载金额保持一致),并在应税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不能贴花。
7、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比例。 科学、合理确定核定比例是做好核定征收工作的关键。要广泛开展纳税调查,综合分析测算企业税负水平,科学确定核定比例或定额标准。尤其是加强对规模大、专业化管理较强的企业经济合同(特别关注电子合同)的认定及核定比例,例如汽车生产、销售单位、房地产、建筑业,集团企业等企业。
案例:
基本情况: 某公司是一家设立在重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销售不好,资金出现短缺。由于各种原因,该司无法取得银行的贷款,因此采用股东借款方式进行项目融资5,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印花税专项检查,查到上述借款合约,要求其按照“借款合同”补缴印花税。案例分析:由于印花税条例没有规定股东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有关股东借款不必履行纳税义务。理由印花税属正列举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只就“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缴纳印花税;股东借款双方无任何一方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此并不构成纳税义务。案情发展:建议该公司与查帐的税务员解释,答复仍需就其上述合同缴纳印花税。该管理员称:企业的补税是征税行为,如企业不服可先缴纳税款,然后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该公司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陈述了此案情。结论:负责查帐的税务所撤销原来意见,并通知该公司此等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个人观点:印花税税种属正列举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以正式书面形式呈报税务局核定。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3、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
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9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