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与发展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及管理现状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对注册会计是法律责任的内涵及界定
(一)分清过失与欺诈
(二)分析过失的层次
(三)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责任
改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方式
遵循执业准则的规范,不能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
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四)不得代行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如果注册会计师工作审计的工作中出现失误或犯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易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损失。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并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意识,避免法律诉讼,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保证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
【关键词】成因 法律责任 诉讼策略 避免诉讼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与发展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起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一直都在发展,从19世纪以前围绕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进行的,检查受托责任人对资产的有效使用的账项基础发展到19世纪末的采用以控制测试为基础的制度基础审计到20世纪80年代的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领域,检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和公允的风险导向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方法的发展,更符合当今的状况,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或者舞弊所导致的重大错报,更效率更准确。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及管理现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道德,或者出于故意而不做充分披露,出具了不实报告导致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法由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的出现,通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时候没有保持应该有的职业谨慎,做出应有的职业判断,并因此导致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注册会计师应该保持的执业谨慎,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能力,应有的关注,严格按照执业标准执业。如果没有应有的执业谨慎,就会出现审计失败,审计风险就会变成实际的损失。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通常是由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导致的,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被审计单位在经营失败时,也可能会连累注册会计师。很多会计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控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之间的差别。众所周知,资本投入或借给企业后就面临某种程度的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源于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战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情况、事项、环境和行动,或者源于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员去执行审计任务,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就可能产生注册会计师是否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这一法律问题。
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性,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加强,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在这种清款下,利益相关者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逐渐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也日益增多。这是律师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以或有收费为基础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否有道理,都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起诉对象。任何一个职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其社会地位之间有着直接联系。对注册会计师来说, 只有当准备承担责任并对其审计工作因未能满足规定要求而引起的法津后果负责时,其地位和职业能力才会被认可, 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地位的日益提高,其所负法律责任也将日益加重。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慎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否则,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不少经济法律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此外,为了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客户和非客户而言,这些责任是不言而喻的。由于非合约方不能凭借合约来要求经济利益,因此,非合约方(非客户)通常被排除在与合约方利益相关的部分之外。
(一)民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是第42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法》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公司法》的规定。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洼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对注册会计是法律责任的认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准则)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以及因其未能尽职尽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行政甚至道德压力方面的后果。注册会计师应勇于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准确界定同审计责任的关系。 (一)分清过失与欺诈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的执业谨慎。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亦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均应承担责任,但所承担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和程度,以及受到处罚的轻重应有所区别。同时指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必须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由会计、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过失的有无和大小,过失或欺诈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二)分析过失的层次 我国刑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注册会计师过失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尚待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主要是对委托单位的责任、收益第三方的责任和其他第三方的责任。确认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应遵循如下原则。 1.过失原则。注册会计师报告出现虚假或失实,如果确认是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则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我国刑法第2”条第3款规定,凡犯有出具中介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这条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出具的中介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所致,而并非有意而为之,如果为有意则属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这是符合法理学因果联系的归责原则的。 2.经济损失的因果原则。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或失实报告,仅仅以其过失还不能确认其责任,还要在客观上视其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例如,委托人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在习惯法下委托人(即原告)就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向法院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是由注册会计师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具的中介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客观上要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如果发生的经济损失同报告虚假或失实的部分没有因果关系,则没有责任。明确经济损失同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或不实报告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联系,是一种原因造成还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归结和追究有重大影响。
3.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注册会计师只对合同的签约方或合同约定的事项或收益第三人以及法定的事项或第三人负责,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当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定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业务适合责任法定原则,其他业务适合合同约定原则。 4.责任相称原则。含义包括:①过失责任性质与过失行为性质相适应。过失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又分为合同责任与民事俊权责任。只有严格区分过失的性质,才能确认责任性质。②经济赔偿同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相适应。当经济损失是由多种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时,要公正合理地按各方责任分配经济赔偿额和决定经济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不但要重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而且要重视引入“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借以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所谓“与有过失”亦称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损失也源于自身的过失。所谓“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
(三)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能是经济鉴证。即鉴证客户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并非国家公务员,既无行政监督权,更无司法监督权,其手段有限,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至多也就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鉴证性监督。在理论上过分强调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显然加重了其所能承受和应承受的责任,那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上也难以行通,注册会计师不能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更不能允许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条件下,对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措施。
五、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责任的途径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起诉注册会计师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就是在西方国家中,法律诉讼也是困扰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而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和购买高昂的执业保险。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都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防范诉讼风险的方法和技巧。
(一)改进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方式 为了避免并防止对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不合理的无限化。有必要完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方式的规范。建立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区别使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方式。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约定,履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最强的报告。例如对社会公信力要求很高的上市公司、国家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审计,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是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帐表进行了核对,验证帐表一致的报告,这对小型企业是合适的。审阅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审阅了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后出具的报告。例如企业若干年的盈利预测,审计人员不能也无法对其未来发展或效率、效益做出保证性承诺。 (二)遵循执业准则的规范,不能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最重要的规范。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们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关系,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客观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公正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同时,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活动,便意味着他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完成受委托的业务,如果对某项业务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话,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三)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一号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审核并不是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及结果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表示确认,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客观的态度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公允反映的意见。但未来事项中的不确定因素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无法收集未来事项演变或结果的证据,无法对将来发生的事实做出客观的判断,因而就不能对其能否实现或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否则,只会加大注册会计师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代行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是运用自己专业和经验的优势,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或编制会计报表,或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被审计单位一名管理人员的身份发号施令,不得代行管理决策的职能。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机制,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严格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等均是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并借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进入我国,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迈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筹资或投资,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注册会计师更加艰巨的任务,而注册会计师遭受诉讼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加大,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经成为广大注册会计师的共识。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4月
[2]黎仁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财经科学1:2001年第(2)期
[3]阎至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读本》,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
[4]王倩倩、刘德运.浅谈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责任 [N].泰山乡镇企业职工大学学报,2006(6).
[5]陈宏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免责对策[J].《财会审计》,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