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3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3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4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存在的问题4
(一)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解释4
(二)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概念解释5
(三)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概念解释5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涉税处理5
(一)确认时间的差异5
(二)确认金额的差异6
(三)确认条件的差异6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税务处理案例解析6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8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8
(二)如何正确的划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9
(三)调整事项所涉及的项目应当完整9
(四)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应以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9
(五)重点掌握日后调整事项特殊的会计处理9
(六)将日后调整事项与其他会计准则的结合运用9
(七)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10
结论10
参 考 文 献11
内 容 摘 要
新准会计实行以来,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方面的问题,公司应当合理的对待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并且对账目作出相关会计处理,调整财务报表上的资产、负债以及相关收入、费用等,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以反映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能够证实该情况的真实存在,则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证据表明的情况与原来的估计和判断不完全一致,则需要对原来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的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问题研究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事项两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的划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所涉及的项目应当完整;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应以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之后为界;重点掌握日后调整事项特殊的会计处理;将日后调整事项与其他会计准则的结合运用;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自资产负债表起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的一段时间。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因此,本准则中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 12 月 31 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含 12 月 31 日发生的事项。如果母公司在国外,或子公司在国外,无论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如何确定会计年度的,其向国内提供的会计报表均应按照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期间的会计报表,而不能以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确定的会计年度作为依据。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这里的“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由于本准则是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施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因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报送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财务报告已经报出,因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不是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期,更不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对于应调整的日后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由于上年度的账目已经结转,损益类科目也已无余额,因此,对日后事项的调整有其特殊之处。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规定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从字面文意上不难发现,准则首先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时间范围,而对于事项特征的叙述就令人费解了,我们根本无法深入了解“有利或不利事项”这一说法的会计含义,别说对那些初学者,就是对于所有会计专家学者来说,企业一定期间内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到底是指哪些事项也是很难说清楚的。对于某个企业来说,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这个特殊期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未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即使是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事项也可能既不需要调整又不需要说明,也可能是新会计年度企业发生的正常业务,也就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概念解释
这个概念解释也非常含糊,并没有突出“调整”两个字,只有那些被新取得的证据证明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结果不够准确,需要按照新证据加以调整的事项才能称之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为此,笔者建议“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概念应当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进行调整的事项。”
(三)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概念解释
该概念解释在语言逻辑方面存在的缺陷我们暂且不提,而将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范围扩的如此之大实在令人质疑。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并不是“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所有事项,而只是这些事项中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财务成果影响重大的事项,正是由于影响重大所以才需要借助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报告加以披露说明。如果不论影响大小,把所有“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都界定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未免太缺乏逻辑性了。笔者建议将“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概念规定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影响重大,需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报告加以披露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涉税处理
根据税法的规定,要按照实际发生原则确认收入和扣除成本 费用。属于差错期的经济业务,应当确认差错期的所得。对已证实发生了资产减损、销售退回及获得或支付赔偿等事项,应在实际发生年度确认收入或成本费用。因此,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重新确认报告年度和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一)确认时间的差异
对于某些调整事项而言, 虽然会计和税法都允许确认所得,但二者在确认所得的时间上有不同的规定。如坏账损失,在会计上可以根据预估的金额提取坏账准备,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现行税法规定,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每年年末应收账款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之外, 纳税人的坏账损失都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计入发生当期的税前扣除项目。
(二)确认金额的差异
对于某些调整事项而言,会计处理要求全顶确认损益,而现行税法可能不允许确认所得,或者不准全额确认所得。比如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会计上应当全部计入损益,但现行税法规定,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作为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再如坏账准备,在会计上可以于计提时全部计入损益;但现行税法只允许按照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0.5%的比例提取,超过部分不准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确认条件的差异
对于某些调整事项而言,虽然会计和税法都允许确认所得,但二者在确认所得的条件和依据上有不同的规定。如坏账损失,在会计上可以根据坏账损失的实际发生数和坏账准备的计提数,直接确认损益;而作为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则必须在扣除前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再如销售退回,在会计上可以根据原先入账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以及退回货物的验收入库记录,直接确认损益;而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必须依据购买方退回的原始发票,或者销售方按照税法规定另行开具的红字发票予以确认。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税务处理案例解析
甲公司20×7 年 11 月 8 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取得收入 120 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 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100 万元。20×7年 12 月 31 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20×8 年 3 月 10 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该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 20×8 年 2 月 28日完成 20×7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 3 月 31 日。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期间内,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且发生销售退回时间(20×8 年 3 月 10 日) 是在 20×7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日(20×8 年 2 月 28 日)之后。现只对所得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其他会计事项处理略。所得税计算金额为 5 万元[(120-100)×25%]。
1、按照 2007 年版 《会计》 辅导教材中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贷:所得税费用 5。其不合理之处在于:贷方“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时,退回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均调整报告年度(20×7 年)财务报表的收入和费用项目,由调整收入和费用产生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也应属于报告年度,而不是属于 20×8年度,这种处理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调整确认时应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不应使用“所得税费用”科目。
2、按照 2008 年版 《会计》 辅导教材中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借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按照税法规定因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不能列入报告年度缴纳或者退回,因为报告年度(20×7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早已结束,只能作为本年度(20×8 年)的纳税调整项目。又由于发生销售退回的时间为 20×8 年 3 月 10 日,本年度的结束日期为20×8 年 12 月 31 日,从销售退回的发生到本年度的结束不到一年时间,因此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退回为流动负债的减少,应当计入本年度的所得税,即“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而不能作为长期负债的减少或长期资产的增加。
3、按照 2009 年版《会计》辅导教材中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对所得税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这种做法更为不妥 。其不合理之处在于:一是不符合及时性原则。因为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在销售退回日已经发生却不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然而在对本年度纳税进行调整时却无法通过账簿记录反映该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因此漏掉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项目是不合理的。二是不符合配比原则。由于销售退回所涉及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均作为报告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费用的调整项目,因调整收益(收入与费用的差)产生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也应列入报告年度,因此在销售退回日进行项目调整时不应漏掉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项目。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所得税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因调整收入、费用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作为本年度的当期所得税而不作为递延所得税,因调整收入、费用而产生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作为报告年度的调整项目。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 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这一事项是指导致诉讼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但尚不具备确认负债的条件而未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获得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法院判决结果),表明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一项新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虽已确认,但需要根据判决结果调整已确认负债的金额。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诘钮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的最佳估计金额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确凿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这类调整事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的资产已经按暂估金额等人账,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证据,可以进一步确定该资产的成本,则应对已人账的资产成本进行调整。例如,购建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企业已按估计价值人账;资产负债表日后办理决算,再根据竣工决算的金额调整暂估人账的固定资产成本等。(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根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资产销售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资产收入的进一步证据,如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此时也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或报告中期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报告期间以前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这一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报告期或以前期间存在的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企业发生这一事项后,应当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数字。
(二)如何正确的划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关键是:该事项发生的时间。如果该事项发生或存在资产负债表之前,并日后获得新的证据证实,即事项的发生或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结果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时期属于调整事项;如果事项发生和结果均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属于非调整事项。
(三)调整事项所涉及的项目应当完整
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应严格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如果会计事项被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调整与该事项所涉及的年度财务报告上的除 (货币基金)以外的所有相关项目,而不是部分项目,尤其是利润分配和所得税费用项目,以免缺项漏项。
(四)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应以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
清缴之前之后为界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要考虑此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沿用例 1,商品销售退回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而在例 2 中,商品销售退回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则要调整调整递延所得税项目。
(五)重点掌握日后调整事项特殊的会计处理
对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账项账薄记录不调整,实际上是只调表不调账。调整使用的会计科目比较特殊,涉及损益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既不涉及损益又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各相关科目。
(六)将日后调整事项与其他会计准则的结合运用
日后调整事项在会计运用上应与其他会计准则结合运用,比如:调整事项中的商品销售退回业务应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结合运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结合运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企业存在财务报表舞弊和差错时,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结合运用。
(七)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准则和税法知识非常广泛,笔者认为会计人员要及时更新学习会计专业的业务知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属于企业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如果会计人员业务欠缺,就不能正确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报告的严重失真,以致影响企业的决策方向。
结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这一特殊期间会发生很多经济事项,需要会计人员对这些事项的性质进行合理的分析判断,并根据事项性质分别进行调整、披露或日常核算等会计处理。这就要求企业会计准则对各种事项提供精确严密的描述,为会计人员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和处理提供依据和准绳,而本人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这方面表现的并不完美。
参考文献
1、丰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N].金融时报.2009年
2、朱延.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账务处理之比较[N].中国财经报.2009年
3、沈明岗.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坏账的处理[N].中国税务报.2009年
4、沈明岗.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销货退回的处理[N].中国税务报.2002年
5、王松年.跨国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的换算简介[J].会计研究.2007年06期
6、蒋畏中.日本企业会计原则的产生及其主要内容[J].会计研究.2008年03期
7、潘晓江.国际会计标准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J].会计研究.2010年02期
8、梁怡文.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2号外币折算[J].会计研究.2010年06期
9、王跃堂.会计改革与会计信息质量——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1年07期
10、盖地.大同小异:中国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J].会计研究.2010年07期
11、杨敏.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效果研究[D].湖南大学.2006年
12、郭芳.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过剩问题研究[D].福州大学.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