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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5-01-10 20:18:31
文档分类: 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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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近年来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农业用地逐渐转变为建设用地。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存保障的工具,土地被大量征收,就使得大量农民失去其安生立命的根基。同时,也催生出另一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就业安置、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导致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严重的破坏。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城郊结合部失地农民提供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和完善城郊结合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一、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现状

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在5100万~5525万之间。按照我国现有的城市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今后每年仍需征用16.7万~20.0万h㎡的农村土地,预计每年激新增失地农民375万~450万人,10年后失地农民总人数将接近1亿人。从分布来看,失地农民问题已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扩散到中西部地区。对农民而言,失去土地不仅仅意味着劳动资料的丧失,更意味着农民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和影响,甚至丧失。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分割制度所存在的壁垒,失地农民很难融入城市,在生活就业方面与城市居民相差较大。不少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生活状况令人担忧。

二、我国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表现

(1)失地农民的财产权利受损严重 
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最稳定、最可靠的谋生之道。同时,就对公民财产权的理解,土地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可以实现其经济价值,因此应视为公民的财产。这即是指农民失去土地,就等同于失去了其所拥有的财产权。
(2)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利严重缺失
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来自于土地的收入是农村家庭最基本的经济来源,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土地能够为他们提供足够的粮食,以满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因此,在国家还无力建立现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农民只能依靠土地来满足生活需要,对大部分农民来说,土地甚至是他们生养死葬的全部依靠。可以说,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条件,其生活就变得无所依靠,这也是失地农民最大的权益受损。
(3)失地农民就业权利严重受损
城市化是农民失地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城市化之前,农民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土地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进入城市化之后,农民失去土地,失去这个劳动对象,失地农民就不得不进入城市,希望能和城市居民一样,获得工作机会以支撑起未来生活。然而现实却不如人意,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不高,因而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差,对市场的应变能力有限;加之失地农民本身不同于农民工,它们被迫进行城市化与市民化,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自身缺乏心理与物质上的充分准备。从而导致失地农民的在再就业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其失去就业机会也就成为必然。
(4)政治权利缺失
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的最直接表现是村民选举、民主投票和民主监督。而农民要行使这些权利必须是以生活有保障为前提。反之,如果农民生活没有保障,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其对政治生活的需求必然降低。就失地农民而言,虽未达到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程度,但他们为了谋生,常常漂泊不定,因此对自己原本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就失去了热情。
三、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当前,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又没有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盲目上导致“征而不用”,“暗箱操作” 而滋生腐败,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都形成了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导火索,有的地方基本权益受到损害的农民甚至还采取集体上访,诉讼等手段乃至一些过激行为来保护自己。失地农村的权益受损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征地补偿偏低,政府“底买高卖”,农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带来的好处。但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农产品出现“卖难”,按法定标准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又太低,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即便如此,一些地方还在打农民主意,连低廉的法定补偿款也不能兑现。这种不顾农民生计,只给失地农民发一点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时按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支付补偿安置费,对农民进行永久性的一次性补偿后,却在向社会拍卖时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成交,增值达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形成价格上的巨大差距,而农村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
2.征地补偿金在分配过程中被层层截留,村级留用管理不规范。实际中一些县、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得的补偿收益减少,由于留村的补偿款份额较大,且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有些村干部用整地补偿费支付村里的日常行政开支,甚至用来发放村干部的工资,更有少数村干部依靠手中的权力大肆挥霍失地农民的保命钱。县、镇、村级的层层截留,不当的使用和管理又往往导致农民所得进一步减少,引起村民的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3.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比较突出。目前政府征地普遍采取的是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出路。而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因征地从农业转产后,主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但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使得低素质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很大。失地农民成为“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城市化浪潮中的新弱势群体”

四、 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与法律救济的建议  

失地农民作为新生的又一弱势群体,由于失地而导致他们的各项权益受损而 未能得到应有的救济和保障,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机制。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真正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必须从相关的法律制度与保障机制着手。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         
一是要注意明确界定土地征收征用的目的和范围、合理掌控征地的手段,防止征地权力的滥用;二是要注意完善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在征地的过程中,要合理把握其强度,防止出现过分侵害农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情况出现。另外,要建立起与土地征收制度相配套的安置政策,集中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还要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问题,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3) 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体系和医疗卫生、教育体系。对失地农民实施差异性保障,即要按不同年龄对失地农民进行保障。这实际上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的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的长远考虑上的补偿,目的是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权。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体系,目的是为解决其发展权。
(4) 完善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机制     
失地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城市化进程中,其权益受损在所难免。他们权益受到侵犯时,又往往因缺乏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或因缺乏这方面的各种成本(金钱、时间、能力、法律知识等)而常常选择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和救济。这就要求国家在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时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其能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平等的行使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提高失地农民的法制观念;发展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
(5)建立征地问责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从健全问责法律入手,加强征地责任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征地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有效地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保证征地责任制度的落实,实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依法征地,防止土地滥征和政府腐败。政府征收土地必须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两大原则,坚持公开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对农村土 地征收的自由裁量权予以正确认识,切不可在未真正考虑符合土地征收的相关条件下,随意随便进行土地征收。同时,要严格遏制某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而过度征地的现象。

五、结语    

城市化是社会的必然趋势,农民失地不可避免。而确保农民生存和保障的土地又与“三农”问题密切相连,“三农”问题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解决如何健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意义重大。为此,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能够充分享受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让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共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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