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
(一)承包商垫资施工,层层转包未能禁止
(二)工程开发商和承包商信誉度不高
(三)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混乱
(四)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使得农民工望而却步
(五)部分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力度不够
(六)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
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
(二)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制度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督促项目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及时补缴保证金
(五)政府加强对工程审批和施工单位的行政管理
(六)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
(七)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内 容 摘 要
在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有一支巨大的劳动力大军——农民工在默默地作出着巨大的贡献,他们背井离乡、离子别妻,来到举目无亲的异地他乡,从事的是最脏、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市民的安居乐业作出着不可磨灭的贡献。每当到了学校开学或是年底的时候,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们都希望拿着辛苦几个月甚至一年的工资回家,解决家里的需要,可是,他们往往因为项目方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使自己的愿望落空。而他们要解决的不是自己一个的需求用度,而是一个家庭的开销。于是,各种不同花样的别出心裁的讨薪事件不断的发生,如:卖器官讨薪、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背炸药包讨薪、堵路讨薪、游行讨薪等等。
关键词:拖欠成因 解决对策
浅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
(一)承包商垫资施工,层层转包未能禁止
现在建筑行业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发包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发包单位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样的一种发包方式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只要资金链条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就会第一个受到影响。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做。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就一走了之。而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农民工血汗钱就会打水漂。
(二)工程开发商和承包商信誉度不高
部分开发商和承包商主要的目的是赢取暴利,他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苛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来维持资金的运转。在接到全额的承包款后,受利益的驱使,携款而逃,致使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兑付。
(三)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混乱
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使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领取,甚至出现农民工的工资被他人领取后不向农民工支付的情况。
(四)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使得农民工望而却步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有的企业约定,平时只是预支民工饭钱,等到年终或工程完工时再支付全部工资。而届时却又找理由不发或少发,有的老板甚至携款逃走,司法部门取证困难却无可奈何。
(五)部分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力度不够。
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仅仅是劳动、司法、信访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没有对各部门单位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甚至有些部门单位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上互相扯皮,互相推诿,使农民工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六)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
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如此这般,就形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
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我们不仅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还要引荐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立法、政策、观念、监管等多方面,多管齐下采取有利措施。
(一)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
通过兴办农民工法律夜校、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的意识,普及《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宣扬当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民工工资的政策法规,使农民工能够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利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同时,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把双方约定的事项写入合同,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8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刷卡进场管理,并对农民工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
(二)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制度。
联合工商、劳动、司法、建设等部门建立诚信制度,并将企业的信誉度进行备案,作为企业贷款、税收、佣工等方面的重要衡量标准,并对信誉度不高的企业进行通报,使企业认识到信誉度的重要性,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誉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督促项目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四)及时补缴保证金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政府加强对工程审批和施工单位的行政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施工许可、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报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备案”“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填报并打印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划拨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8号规定)
(六)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
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当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法院要实行问责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手段上及时有力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制裁肆意侵权者。
(七)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关于贯彻落实国阅[2004]7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建市[2004]101号)精神
《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0号)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