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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梳理
我国现行酒后驾驶法律法规的施行效果及存在问题
与国外法律规定之比较
完善对酒后驾驶的相关对策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8年1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3.10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已达到3.85亿人。
在机动车飞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交通事故案件也在同步快速增长,其中绝大部分均为酒后驾驶。针对此种状况,各有关部门相应进行了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2011年醉驾入刑之后,我国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实践中仍存在现有法律和制度不完善、导致施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8年1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3.10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已达到3.85亿人。
在机动车飞速增长的同时,我国交通事故案件也在同步快速增长,其中绝大部分均为酒后驾驶。针对此种状况,各有关部门相应进行了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2011年醉驾入刑之后,我国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实践中仍存在现有法律和制度不完善、导致施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一、我国现行酒后驾驶的法律法规梳理
(一)法律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酒后驾驶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酒后驾车的,处以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被处罚后再次酒后驾车的,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刑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开始试行,其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同时规定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我国现行酒后驾驶法律法规的施行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现行酒后驾驶法律法规的施行取得显著效果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入刑3年来我国累计查处酒驾127.4万起、醉驾22.2万起,同比分别下降18.7%、42.7%。醉驾入刑5年来以来,我国共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前五年相比分别下降18%、18.3%。
醉驾入刑以后,我国对酒驾醉驾的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中最直观的表现为我国代驾行业的兴起,代驾服务中酒后代驾占到九成以上。2017年,e代驾发布《2017“99”全国酒驾形势报告》,全国共有超过2亿人次在该报告发布的前一年时间内使用过代驾服务,代驾替代酒驾,守法取代违法。
(二)我国现行酒后驾驶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 刑罚设计过于轻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将酒后驾驶一律入刑,只有达到醉酒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且醉酒驾驶的刑罚设计仅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广东、重庆等地法院对醉酒驾驶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超过四成,其中部分城市甚至高达七成以上。醉酒驾驶危害性大,一至六个月的的拘役能否与之匹配本身存在很大问题,如再适用缓刑,更起不到其应有的惩罚和教育作用。此外,受到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罚金往往无法执行到位,同样无法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
2. 量刑标准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于2017年5月1日开始试行,该意见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各地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差别很大,对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有的判处刑罚,有的不予定罪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
3. 执法模式非常态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醉驾入刑之后,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一经检测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的,各地公安部门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但是,在实践中,公安部门的执法往往采取的是临时性的专项整治行动,或是选择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等特定时间段集中进行查处,没有采取常态化的工作模式,导致专项行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之后,酒驾或醉驾行为又重新反弹。
三、与国外法律规定之比较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酒后驾车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为0.05%。如酒后驾驶的,警方可当场吊销执照。如驾驶员不满21岁,将一律进行逮捕并由警局进行关押;如驾驶员年满21岁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1%的,则将对其以醉酒驾驶论处。此外,美国警方会综合考虑驾驶员是否初犯、有无致人伤亡、有无逃逸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酒驾者。如酒后驾驶致人伤亡的,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
德国对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如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03%,则处以罚款,如达到0.05%,则吊销驾驶执照一个月;如再犯,将处以更高的罚款,并吊销驾照三个月。此外,德国《刑法》对酒后驾驶作出了非常严厉的规定:如酒后驾驶导致无法安全驾驶,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如酒后无力驾驶导致人员伤亡的,酒驾者将被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根据原加拿大的法律规定,醉驾致人伤残,最高可对驾驶员处以入狱六年的刑罚;如醉驾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对驾驶员处以入狱十年的刑罚。后加拿大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现已将前述醉驾的最高刑期分别提高为无期徒刑和十年监禁。如加拿大的新移民酒后驾车,将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相关规定,新移民必须在四年内住满三年;保留居民资格须在五年内住满三年。如因为醉驾被判监禁或者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将不被计入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即使不被加拿大当局限期离境,也会对新移民的入籍和居留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日本相关法律,如酒后驾驶后引发交通事故,不论酒精含量多少,驾驶员均可能被吊销驾照。2004年,日本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日本刑法对醉酒驾驶作出了严厉的规定:如酒后驾车致人伤害的,处十五年以下徒刑,致人伤亡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2007年新的《道路交通法》,日本对醉驾者处以五年以下监禁或处以相当于7.12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四、完善对酒后驾驶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配置
从世界各国对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看出,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均施行较为严厉的刑罚制度。与前述各国相比,我国刑法对醉酒驾驶的法定刑罚仅为“拘役,并处罚金”,显然与对醉酒驾驶定罪处罚、保护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目的相距甚远。在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驾者所判处的刑罚往往集中在四个月以下的拘役,究其原因,许多法院囿于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幅度的限制,往往判处较低的刑罚,以便保留对更为严重危险驾驶罪的判处空间。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后果很可能接近于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有效衔接,建议将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提高至两年。同时,出于危险驾驶罪存在其他较轻情形的考虑,为选择适用不同刑罚,建议为危险驾驶罪配置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刑罚。
综上,为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配置,建议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调整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统一醉驾案件的量刑标准
醉驾入刑以来,由于缺乏具体细化的量刑标准,不同法官有不同的侧重点,导致各地法院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不一。有研究者对某法院自2015年12月20日以来已生效的60件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分析表明,在案件情节大致相同的情况下,17宗案件主刑量刑差异较大:其中7宗案件量拘役4个月,罚金2000 元;10宗案件量拘役5个月,罚金1000 元。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于2017年5月1日开始试行后,各地司法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认定标准的不统一,更是导致相同或者类似案件出现罪与非罪大相径庭的结果。
如需在司法层面解决上述问题,则务必将危险驾驶罪纳入量刑规范化标准,特别是在拓展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罚之后,尤为关键。因此,建议依托现有规范化量刑方法,对醉驾案件量刑标准进行统一,其中重点是先明确醉驾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的量刑情节,之后再按照“三步量刑法”得出最后的宣告刑。
(三)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治理纳入常态化机制
对于酒驾醉驾行为,我国公安机关一般多采取临时性的专项整治行动来开展治理,往往注重节假日期间、重点活动期间以及城市范围内的治理。而往往在节假日以及重点活动结束之后,酒驾醉驾又重新反弹。
酒驾、醉驾社会危害性极大,绝非一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就能杜绝。公安机关只有把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治理纳入常态化机制,建立集中检查与日常执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酒驾查处纳入民警日常工作内容,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才能真正做到让酒驾醉驾无所遁形。
参 考 文 献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7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高位增长》,://.mps.gov.cn/n2255040/n4908728/c5977158/content.html,2018年1月15日。
[2]张洋:《醉驾入刑有效果 法治入心显力量》,://legal.people.com.cn/n/2014/1020/c42510-25864219.html,2016年4月8日。
[3]央广网:《 “醉驾入刑”五周年 全国共查处247.4万起违法行为》,://news.cctv.com/2016/05/01/ARTI3psVwLNHfbv8mYXxAToG160501.shtml,2016年5月1日。
[4]网易新闻:《e代驾发布<2017“99”全国酒驾形势报告>》,://news.163.com/17/0918/06/CUJLG1T7000187VI.html,2017年9月18日。
[5]赵秉志:《“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周年效果显现但仍存诸多难题“醉驾入刑”还需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报》2012年5月 21日第B04版。
[6]刘仁文,王祎等译:《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论》,法律出版社,2005:110-118。
[7]徐久生,庄静华等:《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220-228。
[8]安平:《各国对酒后驾驶的惩罚规定》,载《湖南农机》2009,(8):190-193。
[9]安平:《各国对酒后驾驶的惩罚规定》,载《湖南农机》2009,(8):190-193。
[10]张素敏:《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量刑问题分析——以司法实践中60 起危险驾驶案件为分析样本》,载《法制与经济》,2017:14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