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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运作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运作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0 22:55:19
文档分类: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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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二、面临的挑战
三、保障措施
内 容 摘 要
摘 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保护,但是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认为应从完善立法体系、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调整司法体系内部结构等方面加以保障这一原则。
关键词 罪刑相适应原则 面临的挑战 保障措施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运作实践中
面临的挑战
当今的社会,是民主的社会,和谐的社会,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份子所犯的刑事责任要适应。”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性,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却面临着来自诸方面的挑战,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因此,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去予以保障。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涵义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涵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份子所犯的刑事责任要适应,即行为人犯多大的罪就因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也应该追究其相应轻重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首先,要求行为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本身的主观危害性。其次,要求法官在审判的时候,要严格的遵守法定程序,正确的使用自由裁量权。最后,要求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律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在财产类犯罪中,对犯罪数额的规定,只是说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的情形,可是对具体的数额却规定的不够细致,分层不够科学;另一个方面,在量刑幅度上表述的也不够严谨,有些法条仅仅规定了可以判处几年到几年有期徒刑,而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的具体时间。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首先,法官容易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如果法官的心情不好,或是对犯罪人特别的憎恨或对受害人特别的同情,就往往会片面的下结论;其次,现阶段的法官队伍偏向于年轻化,法官审判的经验不足。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对何时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及使用的幅度存在着错误的认识;最后,法官收受贿赂,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袒护一方当事人。  (三)司法体系配置的不合理。  首先,行政与司法不分。法院的财权和人事权都由地方政府掌控的体制下,法院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各级法院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其次,审判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委员会并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不能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辩论及举证情况,对案件的了解只是依照审判人员的报告,对案件进行判决和裁定,审判分离,必然会影响到对当事人的正确审判。最后,法院系统本身的限制。一方面,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往往会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使得下级法官很难做出合理的判决;另一方面,二审法院为了面子问题,二审往往会维持一审的判决,即使一审判决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给予了当事人错误的判罚。  (四)民意的影响。  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司法机关形成潜在的巨大舆论压力,甚至会干扰到司法审判的独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很难处理好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比如,对于“躲猫猫案”、杭州飙车交通肇事案等在网络上一些引起民愤的案件,法官仅仅考虑民众的厌恶,舆论的评价,而不加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量刑情节,为了平民愤,便倾向舆论的一面,对当事人做出比较重的判罚,这显然违背公平正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的影响。  罪刑相适应,重视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为科学家、名人、企业家求情的案件,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出面为当地的企业家求情,这些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保障我国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我国的刑罚裁量体系。  一方面,对那些不适应新的形势的规定,就要加以废除,消灭相应的刑罚;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定罪量刑的情节和幅度,适时的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那些模糊不清的法条予以明确的解释。  (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要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职权范围,要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其次,建立处罚机制;最后,要实行自由裁量的登记报告制。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  (三)完善司法系统的配置。  首先,实现地方法院的人事独立,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和调控。同时,实现地方法院的财权独立,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其次,可以借鉴西方的陪审制度,建立新型的陪审制度,转换人民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让其参与审判活动,并建立适当的追责制度;最后,要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并且对二审程序进行必要的监督,建立相应的二审程序处理机制。  (四)正确处理好司法独立和民意的关系。  司法要保证其独立性,对于民意应正确的对待,不可以单独以民意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在法院内部建立一个由专家学者组成的民意审核小组,对民意进行论证,审核公众普遍的观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  (五)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首先,法官应树立平等的观念和意识;其次,建立一个审判监督小组。对于审判中当事人社会地位相差悬殊的案件,要建立一个审判监督小组。  四、结语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明确其地位。同时,针对当前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许多的挑战,我们要坦然面对,积极地去寻找解决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以更好的保障司法的公正。

参 考 文 献
1、李俊明 《绥化师专学报》 2004 第4期
2、高艳东 蒋尉 《学术论坛》 2006 第1期
3、冯红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第2期 
4、陈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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