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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虚假信息与刑事责任

券市场虚假信息与刑事责任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0 22:53:45
文档分类: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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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分析现今证劵的市场信息情况。
证劵市场虚假信息的给大家带来错误信息所导致的损失得出的危害性。
通过司法途径,那些不法分子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让人民群众可以得到保护并且运用的重要性。
内 容 摘 要
在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分析报告尤以个股走势判断、个股买卖建议为主,一般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讲座等公开渠道向不确定的公众投资者发布,或通过私下渠道向特定投资者提供。一些缺乏专业投资知识或入市经验的投资者,一些没有时间或能力关注市场、上市公司运作情况的投资者,一些没有能力和精力从事技术或市场分析的投资者,一些缺乏风险意识的投资者,往往喜欢听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的观点,甚至将证券投资咨询分析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依据,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许多投资者因此蒙受了很大的投资损失。这些人也会为此负上法律的责任。
证券市场里所背负的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是一个众多因素影响的市场,并且各影响因素处在变化难测之中,市场走势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任何一个证券咨询机构或个人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的分析依据,据调查,较多个人投资者都曾有过盲从、听信劣质股评而上当受骗、蒙受亏损的经历。例如在银广厦案件中,由于股评人士推荐而上套的投资者占到了29%。《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的行为,不但明令禁止,而且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分析现今证劵的市场信息情况
  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的信息分析,有为了表现其证券投资咨询专业能力、忠于职业操守、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专业服务的考虑,结论可能比较客观;有的可能是基于扩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知名度的考虑,强调的市场轰动效应;还有就是基于“雇用”单位上市承销业务的需要,故意渲染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或直接为庄家打压吸筹、拉高出货等市场操纵服务,蒙骗广大中小投资者。这三种分析类型。
 许多机构或个人的证券投资咨询存在着明显的受客观条件和专业能力的限制,所以他们甚至比投资者更坚信这种预测的准确性极低,于是就翻来覆去地拿一些股评术语来糊弄投资者,或来源不明、闪烁其词,或模棱两可、左右逢源,市场分析报告针对性差、质量不高、独立性不强、公正性不足;其所传递的信息或原始、重复的居多,或夸大其实,有的甚至含有虚假成分;其所表明的观点正面性居多,中立和负面性的观点相对较少,很少有专门的看空分析。
 二、证劵市场虚假信息的给大家带来错误信息所导致的损失得出的危害性。 
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了有些人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证监会在对各类线索核实的基础上,立案调查案件,其中包括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在通报的案情中,曾经的“民间股神”殷保华因非法经营罪近日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其非法所得335.15万元,并处罚金1500万元。
近年的案例,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采取先买入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根据证监会统计,在首放公司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违法所得被追缴。
还有一个案件被成为“史无前例”的,那就是广东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有几个数据可为其“史无前例”的定性作为注脚:涉案证券账户148个、动用资金20亿元、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在这些“股市黑嘴”以及机构操纵股价案件中,相信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在处罚违法者的同时,作为受害方的普通投资者就需要立法,比较完善能够方方面面保护到投资者,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有足够惩罚措施让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另外要好的执法,执法要及时、公平。还有要有威慑力,另外民事惩罚方面建立威慑力,同时让投资者权益得到实实在在保护。
执法要有实效性;还有公平性,不能选择执法;还有罪法相当。
三、通过司法途径,那些不法分子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让人民群众可以得到保护并且运用的重要性。 
针对目前不断升温的证券民事诉讼“热”,有人指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应“备而不用”,因为证券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大、时间长;相对于数量可能很多的诉讼,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殊不知,对投资者而言,最能确保其投资信心、恢复其遵守损失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直接弥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取代不了。
如果直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遭受损害后不能获得充分及时的赔偿,他们自然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丧失信心,最终导致大多数受伤的投资者逐个怀着绝望的心情回家,并暗自发誓一辈子都不再回来。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力的。如果说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责任兼有填补损失和教育制裁的功能,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意识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对于扭转“重刑轻民”、“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是十分必要的。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因此,民事责任在我国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理应在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民事赔偿诉讼直接涉及投资者的个人经济利益,因此,投资者会更加积极地寻找操纵者及操纵行为的违法证据,增加了操纵者被处罚的风险,使更多的操纵行为得到法律的规制。鼓励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督,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罚证券违法行为,在证券监管部门监管不及时或不到位时,作为有益补充,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 考 文 献
《证劵法》,2005年版
吴弘主编:《证券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马克昌著:《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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