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基本案例
二、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
三、关于“入户抢劫”罪的认定
(一)、犯“入户”罪的认定
(二)、犯“暴力”罪的认定
四、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五、总结
内 容 摘 要
入户抢劫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居民住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宪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同时侵犯了公民日常生活的隐私权。这也是立法加重对入户抢劫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原因之一。
基本案例:
2010年7月23日晚上9点,被告人吴某在昭通市镇雄县新街游逛,发现邻居65岁的老王正坐在自家门前台阶上乘凉,吴某知道老王似乎年老耳聋眼花,于是直接从老王身后走进老王的客厅,从客厅右侧床铺上抓起老王的长裤找钱物,老王发现后冲进客厅里与吴某争抢裤子,被吴某用手抓伤左手掌背及左中指,而后吴某从长裤袋中搜出68元人民币逃离现场。镇雄县法院认为,吴某入户采用暴力,当场劫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因为超过上诉时间,目前吴某的家人只能对此案提出了申诉。吴某家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本案中吴某实行抢劫的位置、范围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范围之内,应属于一般抢劫行为,此案量刑过重,希望镇雄县法院能从轻判决。
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
要正确把握“入户抢劫”的认定,必须准确理解刑法关于“入户”的立法本意。公民住户一般相对封闭,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不易被外界发现,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大,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对入户抢劫施以重罚是必要的,故此,认定“入户”是明确量刑的关键,要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关于“入户抢劫”中的“户”字有多种认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1、“户”指居民住宅(包括住室和宅院),不包括其他场所。
2、“户”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居住场所。
3、“户”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4、“户”指私人住宅,入户抢劫”的“户”应当是指作为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包括住室和庭院,而不能包括其他场所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
入户抢劫在通常情况下(即违法入户抢劫的情况下)是抢劫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犯罪。竞合犯罪要择一重罪而从重处罚。入户抢劫加大了被害人的危险性,但也要明确区分“户”的界定范围,因为在户中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易与外界联系,非经报警,警备人员也不能随意进入公民的家中。“户”是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屏障,在“户”中得不到安全保障,那么社会秩序也就被破坏不久殆尽。而另一种封闭空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在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实施抢劫犯罪中是不存在的,既不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且办公室与外界有一定联系,往往还有相应的保卫机关,所以不具有住宅中隐蔽性和孤立性的特征。立法机关之所以改“入室”为“入户”不是为单纯扩大保护范围,而是为了区别办公场所与公民的生活场所,“室”可以理解为居屋等空间范围,包括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而“户”只能理解为公民家庭的生活区域。通常所说的一家一户、包产到户等的“户”指的是公民家庭生活单位。“户”与“室”相比,“户”的地理范围比“室”大,但“户”的外延要小于“室”。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户”具有以下特征:一,隐私性,即“户”应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公民在该处享有个人生活的自由安宁以及私生活的隐密,可以不受他人干扰和窥探。二,封闭性,“户”应具有相对隔离性,一般能满足人们的安全感和依赖感。通常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或保障措施,是人们基本的人身权及赖以生存的财产权的庇护之地,同时也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三,排他性,公民对该封闭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未经户主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出。通常情况下,上述特征均具备的场所,可以认定为“户”,如果缺乏其中的任何一项特征,则不宜认定“户”。在户外实施暴力并挟持被害人到室内取得财物的,应视为暴力的持续,应定为入户抢劫。在本案中,吴某“从老王身后走进老王的客厅,从客厅右侧床铺上抓起老王的长裤找钱物”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规定及内涵。
三、关于“入户抢劫”罪的认定
(一)、犯“入户”罪的认定
在“入户抢劫”的认定上,最难掌握的是行为人“入户”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因而转变为抢劫罪,是否按“入户抢劫”论处,按照刑法规定,只要数额较大,所犯本罪达到法定标准,即应按抢劫罪论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153条规定,按抢劫罪处罚,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两高”的司法的解释对转化抢劫罪做了界定,对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目的都有明确的指向,即“为窝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没有引申性规定。因此,不管在什么场合,都适用此规定,“入户”也不例外。但是,这种转化能否按“入户抢劫”适用量刑,值得商榷。这是因为直接实施抢劫与转化抢劫两种犯罪,除了犯罪的主观故意的方式不同,特别因为是实施暴力的目的不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原因和时机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侵入住户行凶在前,劫财在后,这是典型的“入户抢劫”,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暴力”罪的认定: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本案中,老王冲进客厅与吴某争抢裤子时,吴某用手抓伤老王左手掌背及左中指而后从长裤袋中搜出68元人民币逃离现场的行为,显然属于暴力。 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因意外原因财物未到手而被发现,或所得财物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只要“情节严重”,才能按抢劫罪论处,这就是说,行为人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或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而转化为抢劫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档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这本身就加重了处罚,只要没有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也不会10年以上量刑。
四、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在一定意义上讲,上述情况下,吴某是在被发现犯罪后,使用暴力,与典型抢劫罪积极地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使老王处在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应当有所区别。但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如果吴某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被发现,为强行劫走所得财物,而在老王的居所内当场使用暴力,则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因为吴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手段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客观上强行夺取了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条件上又是“入户”犯罪,完全是具备了“入户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当然,这要求在审理中严格把握两点:一是必须是为了强行取走财物;二是暴力或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被害人的居所内。对于吴某入户盗窃,主动放弃盗得或骗得的财物或者尚未盗得、骗得,为了逃离现场而暴力伤人的则以故意伤害论处,如果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吴某具有入户抢劫情形,符合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镇雄县人民法院对吴某10年有期徒刑的处刑是适当的。但纵观本案,吴某抢劫的财物数额并不大,只有68元人民币,只对老王的手部造成了轻微伤害,且系徒手作案,本人认为,法院并处的罚金数额过大,这与吴某的抢劫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不符,应当下调。
五、总结
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对于我们的司法实践是极为重要的。因而,我们首先要在理论上对其予以把握,这也是我们在现实困境面前寻找、探求新路径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朱肇增、包海燕著:《陈剑钢等人抢劫案----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7期。2、赵秉志主编:《新编刑法学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齐文远、刘义乒主编:《刑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