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情概述
(一)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简介
(二)本案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微信公众平台——作品发布载体
(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简介
(二)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易发生的原因
三、微信公众平台侵犯著作权的类型
(一)未注明作品出处且未经授权进行转载的行为
(二)注明作品出处但未经授权进行转载的行为
(三)未经允许摘录整合他人作品的行为
四、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解决途径
(一)提高保护著作权法律意识
(二)完善和落实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关于微信公众平台应履行的几个义务
内 容 摘 要
本文以广东省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对微信公众平台传播他人作品著作权问题进行法律分析。通过著作权侵权具体审判案例的分析,研究承办法官审理新型著作权案件审判思路及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的裁量过程。微信公众平台系作品发布的“新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如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要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件。本文通过剖析微信平台使用功能和平台特点,分析微信平台成为侵权作品泛滥的“犯罪行为地”原因,并提出建议:解决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首先要加强微信平台使用者、信息发布者、程序运营商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关键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发展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随着科学发展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微信平台运营商应承担更多法律义务。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 著作权 侵权 法律分析
微信公众平台传播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
——以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为例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传媒通讯行业产生巨大变革。人们获取信息、发布信息的途径得到改变的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慧成果急需法律给予保护。本文以中山商房网络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原因有三:该案系广州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的经典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传播他人作品,体现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行为的新型化和高端化;通过该案件反映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传播领域广、影响范围大等特点。
一、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情概述
(一)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情简介
2015年,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以下简称“中山商房”)以中山暴风科技公司(“最潮中山”微信公众账号所有人,以下简称“中山暴风”)在公众号中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为由,将中山暴风诉至法院。理由是中山商房通过其公众账号“中山商房网”先后发布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三篇文章。
上述三篇文章均在推送文章后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中山暴风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中山商房作品进行部分修改后,中山暴风所有的“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并未注明作品出处。此外,中山暴风通过“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向微信用户推送各种生活资讯的同时,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并收取微信推广费进行营利。
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中山暴风行为确属侵权行为,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并要求中山风暴承担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本案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作品的主要的特征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二要件缺一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下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并未直接规定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具体判断标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独创性”是指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也就指是思想转化为智力成果过程的独立创作。在中山暴风侵权案件中,法院仅认定了中山商房发布的三篇作品中一篇享有著作权,另外两篇文章不具有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本案主审法官在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从剖析文章结构层次入手,并深入分析了文章内容,并认为该作品系作者独立思考分析的结果,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与此同时,本案另一篇文章因为结构与其他文章结构、行文思路、介绍内容大致相同,法院认为无证据表明该文章系作者独立创作的智慧成果,不具有作品意义上的独创性。
作品名称
作品属性
是否享有著作权
《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
文分过去、现在、将来三个层次,详细介绍了中山高楼的相关数据及背景资料,并结合资料对未来中山的高楼进行了预测,集中体现了创造性劳动
享有著作权
《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
与他文行文结构一致,所介绍内容大体相同
主张享有著作权,缺乏依据
《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
介绍天气情况的时事新闻
不享有著作权
可复制性系作品另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特征,即作品的可感知性,作品可以通过载体,让公众感知。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等作品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发布,供订阅用户或转载后发布在朋友圈中供微信用户阅读,而这个微信公众平台就是载体,通过微信平台发布的信息都具有作品要求的可复制的属性。因此在中山暴风侵权案件中,独创性的认定系判断侵犯著作权与否的关键要素。
二、微信公众平台——作品发布载体
微信WeChat系腾讯公司2011年推出的一款应用程序,其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根据腾讯公司2016年上半年业绩报告数据显示,微信月活跃用户数达8.06亿且用户数量仍在持续增长。微信公众平台作为个人或企业用户进行作品发布的平台,相较于传统平台讲,任何微信用户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网络复制、下载作品,并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发布。
(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简介
微信公众平台又称公众号,是微信应用程序中一个重要的功能。就腾讯公司目前对该平台功能的更新和开发,微信公众平台系软件使用者通过该平台,以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方式发布信息,其他软件使用者可通过该平台及平台链接阅读并获取信息。微信用户往往可以通过订阅该平台或者阅读好友朋友圈分享,获取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
(二)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易发生的原因
1、微信公众平台特点
微信公众平台已开发和更新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发布程序,平台使用功能强大。根据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weixingongzhong)官方发布信息显示,微信公众平台目前已推出图文信息发布(2013年1月29日)、广告发布(2014年7月7日)、视频发布(2015年2月15日)、插入音乐(2015年6月5日)、插入录制语音(2015年7月10)等功能。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的定义,我们发现,微信公众平台目前已完全实现所有作品在该平台进行发布的功能。目前微信公众平台不但满足了微信用户发表作品、进行宣传的需求,同时该平台也成为侵权作品泛滥的犯罪行为地。
申请使用微信公众平台门槛较低,个人和企业都可以申请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微信平台操作模式为“信息先发后审”,发布的信息既可以是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是已获得他人授权的作品,还可以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其他作品,同时也包括复制、抄袭他人的“作品”。除微信平台发布者外,只有当微信用户投诉至微信平台时,微信平台第一时间审核发现该作品系侵权作品后,侵权作品方会被删除。相较于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传统媒体而言,作者作品往往会通过严格的审核后方才能发表,而微信平台却相反。
较传统信息发布平台而言,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成本偏低。随着科技的发展,微信公众平台作为电子化的自媒体平台,其发布信息实现了作品的无纸化,明显降低了运营成本。此外网络中海量的资源,为微信公众品台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如此低廉的运营成本给微信用户提供了便利,微信用户可以不计成本的进行资源收集、编辑、发布信息,以达到宣传的最终目的。
2、微信公众平台侵权隐蔽性
从运营模式上讲,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一是“微信公众平台主动推送”。只有通过关注该微信公众号,该平台才会定期将信息推送至用户界面,换句话说,没有关注该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是无法直接收取该微信平台主动推送的信息;二是“被动接收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已关注该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通过微信朋友圈分享,微信好友即使没有关注该公众平台,但仍可以阅读该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但微信朋友圈具有私密性,如双方不是微信好友,是无法阅读其分享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的信息。上述两种方式作为微信公众平台阅读信息仅有的两种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3、微信公众平台维权艰难性
如上文所述,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的模式为“先发后审”,“后审”即微信公众平台的投诉方式“通知—删除”。如果作品遭到侵权,微信用户可以向微信平台投诉进行维权,微信用户需证明其系该作品的作者或者是权利人。尽管笔者对微信后台审核判断作品权属的审核流程未做深入研究,但结合司法实践,微信用户往往需要提供公证书、版权证明、授权书等一系列文件,如果作者发表作品是在电子平台进行发布,更需要大量证据充分证明其身份和权利。
三、微信公众平台侵犯著作权的类型
根据腾讯官方数据分析,2016年第一季度微信接到微信公众平台文章类侵权投诉及申诉案件上万。其中,著作权类投诉量始终保持在第一位,占比约为50%,主要涉及文章抄袭。侵权类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未注明作品出处且未经授权进行转载的行为
中山暴风侵权案件中,中山商房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作品时,已声明作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但中山暴风无视该声明进行抄袭、转载。上述行为未获得中山商房的授权,且未在作品中表明作品出处,该行为系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该行为类型产生的原因有四。第一,由于微信平台发布者在制作、维护微信公众平台时,往往出现人手不足情形,在短时间内往往无法创作出高质量的原创作品,加之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第二,很多微信平台发布者为了微信公众平台能够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图文并茂,其往往在编辑信息时尽管注重了文字的原创,却忽视了配图(图片)、音乐、视频的著作权;第三,因为网络传播速度之快,微信平台发布者往往无法获知真正文章、图片的作者、权利人是谁。此外,因为版面设计,微信平台发布者往往需要采用大量篇幅标注作品转载和授权信息,影响了作品一定的观感。
(二)注明作品出处但未经授权进行转载的行为
该行为系目前微信公众平台为避免用户投诉、权利人纠纷而采取的侥幸的避险行为,甚至在作品后标明无法和原作者取得联系,希望作者或权利人及时联系获取一定报酬,或得到及时通知后进行删除。根据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同样系侵权行为。
(三)未经允许摘录整合他人作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摘录、整合作品同样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布者往往通过摘录、整合他人作品形成新的汇编作品虽然享有新作品的汇编权利,但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著作汇编作品时,应获得在先权利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四、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解决途径
(一)提高保护著作权法律意识
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者(发布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应注意作品创作的“独创性”,禁止抄袭、复制他人作品。同时在微信平台发布作品时,最好注明文章作者及保护需求。如果不同意转载,应在明显位置进行表明和提示,同时通过微信平台后台操作程序选择不可转载的程序属性。此外,如果获悉他人侵犯本人著作权,应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微信平台的其他使用者在阅读他人作品时,应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禁止个人使用者在未获得许可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将他人作品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转载。同时,禁止企业、社会团体在未获得许可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以宣传为目的的使用。
作为微信平台的服务者,微信平台应提高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通过设计和完善微信平台服务程序等手段进行完善。提高保护意识更是企业的服务意识,是对技术发展更进一步的追求。
(二)完善和落实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随着科技的发展,微信公众平台对于信息发布、分享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条件。物质生活的丰富,大量原创作品也不段出现。人们对精神文化的追求和经济利益的追求越来越高,不可避免侵权问题大量出现。
在现有情况下,与其设计著作权保护制度,不如完善和落实已生效和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者(发布者、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获利,同时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维权,节省了维权成本。而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其他使用者,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直接获得对文章的转载授权,同时避免了侵权风险。
(三)关于微信公众平台应履行的几个义务
关于网络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应履行义务的界限历来有“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争论,同时也有韩寒诉百度文库案件等具体案件判决。科技在不断进步,关于微信公众平台传播他人作品,笔者认为微信公众平台还需要履行如下义务。
1、完善平台审核程序
尽管微信平台后台设立了举报服务,但对于侵权审核存在效率较低、审核细则不透明、审核结果有失公正等缺点。有的侵权文章在投诉后由于审核人员知识水平的有限性和审核标注库资源的局限性,造成确属侵权的文章无法获得保护;有的侵权文章并未侵犯他人的权利却遭他人投诉,同样因为审核人员原因造成并未侵权文章被删除。笔者建议程序中在网络大数据的环境下,通过建立审核数据库完成电脑对文章相似度的判断,不仅可以确定文章作者和发布者,还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便于真正著作权人进行权利的保护和维护。
2、完善平台管理程序
平台管理的完善更要有新技术的支持,新技术的支持能够让著作权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可以在信息被广泛分享的同时,能够让作者感受到作品被尊重,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微信现已开发微信支付、微信打赏等功能。若能在微信平台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管理下,可以通过微信部分功能如先进的微信支付、微信打赏方式完成费用的支付。作品在微信公众平台相互转载过程中,进行文章打赏和微信支付,同时获得著作权管理组织(获得授权)许可,阅读者不仅可以及时获得作者作品授权,同时作者通过著作权的行使获得报酬,更大大激发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完善平台管理程序,更有助于创作新作品、优秀作品、并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科技不断进步,物质和精神生活更加丰富。信息爆炸的时代创作了高质量的作品,著作权被尊重是作者的法律诉求。微信公众平台上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于使用者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微信公众平台管理程序的不断完善。正如山寨手机诞生和退出历史舞台,大量的模仿和抄袭不会发展长久,微信公众平台只有管理技术不断提高,对作品著作权的重视和管理制度加快落实,更有利于微信公众平台健康成长。
参 考 文 献
1.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9号 判决书
2.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 判决书
3.王春梅,微信公众号传播他人作品行为性质辨析,载《法学论坛》2015年5月第三期,P30-35
4.郑莹,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怀化学院学报》2015年6月第六期
5.余筱兰,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5月第44卷第三期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版
7. 公众账号擅自传播文字作品 微信版权怎么保护?中国经济网,文化舆情,第45期 ://.ce.cn/culture/whyq/yq075/,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