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概况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概况
(二)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特点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跑路”现象频发,对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3. 缺乏监管
4. 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
5.民间借贷的高利率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一)借条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二)借贷方面法律滞后导致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
(三)经济性犯罪给借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四)暴力催收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明确民间借贷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标准
(二)构建民间借贷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三)建立民间借贷行为规制的常态预警机制
(四)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
(五) 建立利率调控机制
(六)建立民间借贷自律制度
四、结语
内 容 摘 要
在我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存在和发展有着久远的历史,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普通百姓家庭产生了大量的富足资金这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此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款更是凭借其自由度高、高效快捷等优势得到了进一步的迅猛发展。就在其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在大幅增加的同时其发展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现在市场中的担保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机构背后到处都是民间借贷的影子,包括这两年来在社会中关注度极高的互联网借贷平台跑路,暴力催收等,在这些灰色地带里频频爆发法的律风险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充分揭示了我国快速发展的民间借款存在的法律规范的缺失。在现行的法律规制下,民间借贷发展存在两面性。一方面,它对在拓宽中下企业融资渠道上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因其自身的自发性的特征,法律规制对其部分存在缺失,它的持续健康发展受到限制,从而破坏到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我们要扬长避短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为其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规范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小企业的异军突起,传统的金融资源供给双方都出现了新的变化,金融资源主要供给方由银行向民间资本转变,供给对象则由传统国有企业向中小企业转变。民间借贷也在我国各地发展势头迅猛,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民间借贷的存在,激活了民间资本,解决了民营经济及农村经济的借贷难题,但从消极的一面来看,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民间借贷也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产生了大量借贷纠纷,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金融犯罪,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概况及特点
(一)我国民间借贷发展概况
民间借贷这种融资形式因为其自身具有短频快的特征,恰好符合当代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者以及投资者对资金的要求,所以民间借贷在较短的一段时间内就已经成为一种极其寻常且受众群体极广的一种融资形式。因为它处于正规金融体制的约束管辖之外,所以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在异常活跃的市场经济中它的发展与壮大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它在对正规金融存在的缺陷起着积极地补充作用的同时,还拉动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一方面在市场中发展得越来越快,而国家的经济政策却不能对 它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存在空缺,伴随而来的则是因为民间借贷所造成的借贷纠纷越来越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甚至在金融危机的导火线下,这种破坏从个别地区延伸到了全国各地。最早从沿海一带个别式出现民间借贷案例,但随着金融风暴的到来,民间借贷所引发的普遍性纠纷在全国各地蔓延,严重影响了地方与全国经济秩序。 而且从最初个人到个人,到如今的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他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类型更加多样化,且缺乏法律的监管,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民间借贷现状堪忧。
2011年以前民间借贷规模比较小,不足1000亿元,说明当时我国民间借贷组织规模较小,同时意味着我国民间借贷在该时期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后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迅速膨胀,数据显示:到2012年其规模突破5000亿元,2014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突破5600亿元,2016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突破7000亿元,创历史新高,我国民间借贷规模极其庞大。从地下经济规模也可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处于快速上升时期。从民间借贷占GDP的比重来看,其最高可达9.90% (2016年),虽然从2015年民间借贷占GDP的比重略有下降,但其仍保持在8%左右。之所以民间借贷如此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一是改善国有企业融资太过倚重银行,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我国目前需要建立一批具有民间借贷性的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作出具有权威性的评级从而推动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二是提高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民间借贷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人们对借贷骗局的认识。这有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可以加大普通公民对金融领域参与的程度,有助于公民收入结构的调整,使他们可以便捷的参与其中。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状特点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因为民间借贷的普及,民间借贷行为随处可见。但是在现在的借贷交易中往往藏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现象。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以货币为标的的借贷合同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否则应被认定为无效,也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有出借人打着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幌子,实则进行高利贷,而且手段非常隐蔽。还有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上约定好出借本金,双方签字认可,往往还有担保人签字认可,但是当在出借人交付本金时,出借人会先将利息扣除,借款人实则未得到合同约定的本金。但是在法院审查时,由于合同真实有效,又有担保人作证,出借人主张实际未得到约定借款但是又缺乏证据,最终败诉。
2.“跑路”现象频发,对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在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能循着既定的轨迹向前发展。但是当市场遇到突发情况,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民间借贷也就失去了原先的指引,陷入混乱之中,曝露出在现行法律规制下民间借贷存在的巨大风险。民间借贷原本就缺乏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制,事前没有做好预防,事后更加没有规制措施,导致一个恶性事件牵连整个地区。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国各地都陆续出现“跑路”热潮。 在2014年开始,“跑路”热潮开始波及整个中国,其规模之大,影响之恶劣,都令人瞠目。
3. 缺乏监管
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的严重缺乏监管。民间借贷往往违反最高不得超过4倍的正常利率的规定。然而,由于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对中国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已经演变成一个借贷双方私下行为,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造成了严重影响。中小企业金融系统一旦内部管理失责,必然会导致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紊乱,一系列对公司打击性的问题紧跟而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将可能出现严重违背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的问题,例如套取资金、非法转移资金、开虚假发票、虚增销售收入调节利润;在投资管理方面可能出现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证便私自开设项目,项目招标单位的数目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等问题;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将可能养成领导和员工不按规章办事,知法犯法的处事风格,以上情况在国有企业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正是因为民间借贷监控体系不够完善所导致的。
4. 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民间借贷的情况和资金投向的情况,由于政府部门在民间借贷保障机制上的不健全,民间借贷成立无人监管的盲区,畸形发展的情况较为严重,由此民间借贷有可能形成规模庞大的灰色金融体系。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问题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更是全社会需要重视的事情,实际上,在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具体事务上,社会力量可以有所作为的地方很多且空间也很大。
5.民间借贷的高利率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问题主要原因是民间借贷风险意识薄弱,借贷方缺乏对民间借贷重要性的认识。民间借贷公司发放高息型借贷,民间借贷的借贷模式的不完善往往也会给中小型民营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这种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第一种情况是指双方当事人起初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事后出借人主张借贷利息而不被法院支持,依照我国《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种情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的利息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得不到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所保护。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各地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事件,中小企业倒闭,借贷老板跑路,放贷人追款无门,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发展不完善及缺乏监管所带来的风险。首先,民间借贷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是凭借民间信用而展开的借贷活动,而这种信用本身就意味着风险,是“靠不住”的。当借款方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偿还贷款,或者是故意逃避债务时,放贷一方只能自认倒霉,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其次,民间借贷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因民间借贷不规范,双方签署的借贷合同可能存在漏洞,对放款方不利。甚至也曾出现借款人故意设计进行欺诈的现象,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再次,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经营风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较高。放款方受高额利息诱惑而无视风险,借款方则可能因利息太高无力偿还等原因而选择逃避还款。对不少中小微企业来说,因过高的借贷利息,也可能引发其经营上的风险,导致其面临倒闭。
(一) 借条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参与者而言, 放贷资产的安全性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 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使这种借款的风险降到最低, 然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充分认可, 使得许多管理办法处于一种半遮半掩的状态, 在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中, 难以寻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借贷行为的规制规范, 这无疑增加了民间借贷行为参与人的经营风险。这类风险在实践中最主要的表现为:借贷主体约定不明或者主体本身不合格、借款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者其他非法活动、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借据上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够准确规范从而被债务人恶意篡改、归还款项的时间不够明确等。民间借贷最常见的形式是借条,虽然法律也允许出具借据这种形式,但因为借条内容太过简单,主要条款缺失,约定不明等,这样就为事后引发诉讼争议通过诉讼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 借贷方面法律滞后导致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
对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或者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明显滞后。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少数的企业法人进行放贷行为, 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之间是不允许互相借贷的。这种只允许个人借贷, 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的做法, 已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民间借贷的管理基本上处于不审批不管、不出事不管、不控告不管的“三不”状态, 层层转贷、违规担保、甚至非法集资的情况更是司空见惯。企业之间的互为借贷、互为担保就是民营企业的一大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集体性借贷, 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当前的禁止企业间借贷, 并不符合实际生产中的要求, 致使各种“变相”的民间借贷层出不穷, 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人为地增加了障碍, 更加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 经济性犯罪给借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我国民间借贷长期处于体制外运行, 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 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慢慢异化为一个以非法手段进行集资的场所, 往往会碰触刑法高压线中的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国民收入水平的逐年增加、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等因素, 容易使放贷主体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将资金投入到高利贷活动中。在高利贷市场中, 民间借贷逐渐异化, 往往演变为集资诈骗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欺诈手段编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美化企业的资信等级、虚构收入状况等信息, 来诱惑投资者。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往往无法详查集资企业的资信情况, 容易遭受经济损失。
(四)暴力催收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
近年,社会接连暴露的暴露催收事件接二连三,暴力往往与暴利密不可分,“裸条”事件,“辱母杀人案”以及各种恶性高利贷事件,引起这些悲剧的直接因素与“催债”逃脱不了关系。“暴力催收”,可以说是借贷链条中的直接导火线。尤其在“辱母杀人案”后,高利贷的催收面纱逐渐被人们撕下,轻则各种电话催收、骚扰,重则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艾滋病恐吓,甚至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踩红线的各种暴力催债事件屡发,有些地方市场上还出现了“催讨产业”,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
近年来,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日益凸显,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对我国金融秩序造 成了很大的冲击。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新36条”正式颁布。“新36条”目的在于鼓励民间借贷通过多种渠道健康发展,促使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国家必须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规范,重视民间借贷法律 风险防范问题,扼制非法借贷行为,及时地解决民间借贷风险带来的危机是当前民间借贷的难点所在。法律手段的应用集中在长远期的解决方案上, 发生民间借贷危机时, 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应急措施, 通过这一措施的实施, 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民间借贷危机的传导, 尽可能地将民间借贷参与人的损失降到最小。
(一)明确民间借贷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标准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它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我们要通过具体措施的引导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并通过法律手段 依法打击民间借贷幌子下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标准,才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近年来,非法集资案屈高不下,呈蔓延发展的态势,严重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扰乱我国金融秧序的健康发展。中央领导高度关注扰乱我国金融秩序健康发展的因素,下定决心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制定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这一纲要在从源头上扼制非法集资活动, 是对今后几年处置非法集资的系统规划和指导,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加大 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力度。
(二)构建民间借贷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首先,尽快建立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为民间借贷进入信贷市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这也是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事前法律监管的有力措施。市场准入制度是监管民间借贷的有效手段,民间借贷机构成立前,对准备设立的借贷机构以及入股股东的合格性进行审查,这样就可以通过提前预防的方式将可能危害存款人利益、危害金融体系正常运作的那些不合格的主体拒之门外。为了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优化资金配置的作用,保证其更高效有序地运作,还应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配套的市场退出机制。新的《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程序方面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进行了改进,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退出制度仍然缺失。鉴于民间借贷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不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国家可以参照新《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其基础上制定特别法对其进行规制。探索建立破产预警机制,及早隔离可能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金融机构,实行风险责 任自负,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市场规则实行退出。
(三) 建立民间借贷行为规制的常态预警机制
这一常态预警机制应当是一个综合协调的体系。由民间借贷信息收集、借贷登记和征信评估三个有机的制度组成。信息收集制度为国家金融监管提供基础数据, 借贷登记制度发挥掌握资金流向的功能, 征信评估制度核实借贷参与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这三项制度的建立, 为民贷危机发生时及时核查和进一步转化疏导作出预警。在这一机制中处于基础位置的是民间借贷信息的收集,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信息极度不对称, 政府对于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无从把握, 更何谈监管?只有将民间借贷资金的基本状况掌握, 才能进一步谈到引导的问题。至于收集信息的方式, 用第三方信息平台介入的方式来搜集信息是比较主流的观点, 因为第三方信息平台可以以客观的视角收集这些交易信息, 进而为政府的监管作基础信息储备。在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后, 应该进一步采用借贷登记制度。这种借贷登记制度应该是一种灵活的处理手段, 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双方认为诚信不存在问题, 可以不采用这种登记, 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采用这种制度的好处就是以国家的认可来换取交易的安全。鉴于目前的情况, 这种制度的实施不应再由其他主体操作, 可以由银行来进行民间借贷的登记。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体制已经初步建立, 银行掌握着征信信息系统, 自然人公民的信用信息, 银行可以直观地进行评价;二是所有企业均在银行开设企业账户进行资金往来, 银行对企业法人的信用情况也有充分的了解。银行可以通过对民间借贷客户信用的评估来作为自己新的业务增值点, 同时也服务了民间借贷的参与双方, 一举数得。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 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 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对于居民个人的征信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了, 虽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但是基本上可以适应正规借贷行为的需要。个人或者法人的信用记录信息, 不仅仅对于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同样意义重大。仅以民间借贷行为为例, 如果自然人只要交纳较少的费用就可以从官方获取放贷对象的信用情况, 这对于放贷人判断放贷对象的还款能力会起到极为重要的影响。
(四)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
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系统的高度垄断性以及地方金融机构发展的不足,严重造成了想要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必然存在坏账损失情况,所以必须建立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制度。有效的对民间借贷资金进行管理就会使坏账损失减少。为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引导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客户民间借贷资金资信状态评审和账款跟踪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和动态的过程,而资金的流向分析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到月评、季检和年审,做好管理的警示工作,并同时对客户的资金的流向进行调整。比如,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有效地监管和使用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使其实效性得到提高。对于民间借贷资金,作为企业应收账款的必要条件,强制执行,企业应建立健全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制度,合理设置民间借贷资金制度内容。只有企业领导人能静下心来认真对待民间借贷资金,才有效果。一是企业资金被充分用,时间得到保障;二是设置民间借贷资金制度规定的内容可以对完成交易有保障,对借贷双方的交易要监管,监管不力就无法显示效果。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可以是企业少负债,这就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带来了曙光。
(五) 建立利率调控机制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将逐步放开,形成市场利率的传导和调控机制的建立后,中央银行将不再公布基准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率调控机制条例的实施,利率调控机制实施规定,不得高于银行相同借贷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的规定利率由双方同意的贷款不超过24%的年利率,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以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率约定由贷款双方结束的年利率36%为准,超过的利率是无效的。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利益,已经在超过36%的年利率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最高利率限制,两个基准线是24%和36%;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协议有效。贷款人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但利率不超过利息的36%以上,双方都同意就是有效的,但没有实质性的法律保护。即贷款人支付利息的一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但自愿付款,贷款人不构成承兑,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最后,非法债务区。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的年利率,超过部分利息协议无效。对于这一部分的利息,尚未支付,不得要求支付;已支付,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回,法院也应支持。在这方面,四倍的利率规则可以反映市场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而固定利率是完全丧失了应对市场趋势的能力。
(六)建立民间借贷自律制度
民间金融机构向行业协会自律监管迈进,步入自我发展的阶段,这就可以充分 调动民间借贷机构自我管理的创造力和积极性,从而降低监管成本。为了使民间借贷向着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行业自律组织必须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民间借贷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可以以我国目前存的行会制度为蓝本,或者参照银行业协会的自律模式,成立民间借贷协会,这样民间借贷机构既 可以公平的开展竞争,又可以相互之间监督。
四、结语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控是一个综合的金融法律治理工程, 单纯的任何手段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复杂的金融法律问题。在当前地区性民间借贷危机频发的情况下, 应该抓住主要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目前民间金融的三个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是: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问题、民间借贷资金的投向问题、民间借贷的资金回收方式问题。本文的研究重点集中在民间借贷安全性问题上, 更多的学者强调用法律的手段去防范金融风险是一劳永逸的做法, 诚然法律制度本身健全是民间借贷参与人各自权利义务清晰的前提, 只有在民间借贷参与人彼此权责明确的情况下, 法律救济的功能才能够充分地发挥。但是在目前各地民贷危机频繁发生的情况下, 走法律规制的路径有不可避免的周期长、口径难统一的状况存在。当前迫切地需要一种应对危机的临时性手段, 只有解决好各地已经发生的民贷危机, 才能为远期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并且为金融监管效能的提高提供典型的范例。
参 考 文 献
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 中国法学,2008,(4).
陈兴良.《民间借贷操作指南与纠纷解决》.[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席月民.我们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法律对策[J].政法论丛,2012.(3)
魏云飞.评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15.(14)
甘甜.浅析民间借贷的问题与对策[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5,(21)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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