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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20 22:23:53
文档分类: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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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
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探析
三、预防乃至消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对策
内 容 摘 要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重视的是,现阶段中国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家庭暴力呈现出了复杂性和较普遍性。本研究在对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挖掘其深层原因,进而探索预防乃至消除针对中国农村妇女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于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思考
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有关中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数据分析
《农家女百事通》杂志采取读者问卷形式对“农村家庭暴力的数量”进行了调查,有78%的被调查者认为发生家庭暴力的有20%左右,10%的人认为一半的家庭有家庭暴力,6%的人认为几乎所有的家庭都有家庭暴力;对于发生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习惯用什么方式来解决,前三位的回答是:找亲友或干部调解的占50%,让娘家人出面解决的占47%,回娘家的占35%;值得注意的是在该项回答中,选择“想以暴力报复的高达33%,到公安机关求助的只占7%”。李兆晖、程怡民《农村地区家庭暴力调查分析》中指出,于2002年4月10日至7月17日间,他们在河南省登封和新密两县的农村地区,对16个村子的已婚生育且年龄不超过37岁的1792名妇女进行了调查。有131人报告遭受过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占总数的7.3%;遭受暴力最短的为0.08年,最长的为6.5年,平均为1.23年。这次农村调查得出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7.3%。《农家女百事通》杂志在对湖南省湘潭县、湖北省遵化县、陕西省千阳县的316位被访者中发现:在“施暴者是谁”的问卷中,65.6%的妇女是被丈夫打的;“为什么被打”,列在第一位的原因是“家务琐事”占51.8%,“教育子女”占17%,“性格不合”占13.2%,“无原因”占9.4%,“生育问题”占8.4%,“赌博”占7.5%;“被打后采取的措施”,在给出的六种选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忍耐”,占50%,其次是“回娘家”,占26.8%,然后是“要求离婚”,占12%,另外8.3%“找村干部”,4.6%想报复,1.95%“找派出所”。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时间和空间上,受的家庭暴力比例高,遭受的家庭暴力主要是以“热暴力”为主,而妇女遭受暴力后往往是以“忍”为主,不愿意求助于妇联这样的社会组织或诉诸法律。也许正是她们的这种软弱、忍受、法律意识的薄弱和主体意识的淡化使家庭暴力更加肆无忌惮、屡禁不止。
(二)对湖南省沅陵县张家坪乡所发生的家庭暴力的个别访谈
访谈一:林某,女,小学毕业,52岁,婚龄31年。
林某于1973年经媒人介绍与蒋某相识并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太好,31年的婚姻生活一直处于丈夫的暴力威胁下,再加上生有三个女儿,常被丈夫以此为借口而遭受丈夫的暴力。当问及“丈夫打她时的方式”时,她说(脸上有恐惧感):“主要是拳打脚踢,有时随便抄起棍棒打。丈夫稍微有点不顺心(比如孩子不听话,在外打牌输了钱,和别人发生口角),回来就找我出气。”她从来都不敢还手,只能默默地忍受,特别是晚上不想过性生活时,丈夫总是强迫与其发生关系,若是不顺他意就打她,捆手脚,揪头发;要么他就是出去一两天不理人;或者他出去打工不回家,把小孩和父母丢在家不闻不问。当问及“夫妻生活这么差,为什么不离婚或是去告发丈夫”时,她有所沉默,后来小声地说:“没办法,都30多年就这么过来了,自己又生活在农村,本身没有什么文化,离婚怕被别人笑,离婚后再找~个也比较困难,还是凑合着过算了,再说给他生了三个女孩,没给他传宗接代觉得对不起他。他心里有气也是应该的,让他发泄一下也许好一些,孩子也大了,离婚和去告发他也不现实。”
访谈二:蒋某(林某的丈夫,对林的施暴者),男,56岁,初中毕业。当问及“为什么结婚这么多年经常打其妻”时,他理直气壮地说:“我是男人,我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她嫁过来就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吃的穿的用的都是我养着她,打她几下难道不行?这也犯法啦?”“再说她给我生了三个女儿,没给我生儿子,让我在村子里抬不起头来。我心里有气不找她找谁去?”“有时我打牌久了点,或是外出打工赚钱少了点,她就唠唠叨叨说一大堆,我受不了我就打她,当然我打她并不往死里打,只是教训一下而已。”“她敢离婚?她提出离婚要求我就对她不客气!”从访谈一和访谈二中可看出,中国农村的那种以“男权文化”与“夫权思想”为中心的性别文化以及封建传统思想(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仍然占主导地位,而农村妇女被定位为柔弱的角色,是男人奴役的对象。而且农村妇女也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去认识自己,认识男人,她们在骨子里认为自己是男人的附属物,一切都以“男人”为中心,有气,随其撒、任其打。加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看到妻子生女儿时就一改以前那种温和的态度,对妻子便凶相毕露,而女性自认为是自己不争气,没有为丈夫生儿子而感到内疚,在家庭暴力面前只好忍气吞声,再加上双方文化素质不高,对家庭暴力认识不清,受害者往往对自己的行为分析进行有错化处理,而施暴者往往凭着自己的蛮力和大男子主义加以施暴。
访谈三:刘某,女,23岁,高中毕业,结婚两年,生有一女。
2001年,她经别人介绍结婚。丈夫虽只有初中文化,但是家境比女方好许多。刘某说就是因为自己家境不好,所以选择一个家境较好的结婚,婚前丈夫对她还好,婚后丈夫的本性暴露无遗,脾气暴躁、待人粗鲁并且好赌。后来村里人都说他的脾气一直是那样。刘某嫁过去后,其夫做点生意,她也一直帮忙。可是时常会被他以种种理由,特别是赌博输了钱而暴打一顿。还口口声声说刘某白吃白喝。刘某经常被打回娘家,过不久又被丈夫接回家,可是过不了多久又会遭打。这样反反复复,她自己又不敢反抗,主要是因为小孩、其夫家境好,她舍不得离开,只有认命了。
从访谈三可以看出,虽然刘某高中毕业,相对与其他农村女性来说,文化水平较高,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以及自身的传统性别观念(如依赖男人的思想)的约束,对自身角色错误的定位,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
二、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探析
(一)传统性别文化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历史根源
中国传统性别文化,伴随着历史发展、衍变,逐渐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对两性角色、两性关系、两性行为、两性地位的社会刻板印象、社会规范和社会意识形态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是令人发指的,“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以及“男尊女卑”的古训,反映了性别歧视的悠久历史,这种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大男子主义,这也是派生于传统社会的男权思想,即丈夫把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物,丈夫主宰家庭的一切权力,无视妻子在家庭中的正当权益和人格尊严,妻子对丈夫必须百依百顺、唯命是从。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中就有“夫为妻纲”的规定,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权利,这种权利甚至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所谓“夫者,妻之天地也”,正反映了此点。教训老婆自然是丈夫“天经地义”的责任,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无疑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殴打丈夫,至少判其妻子有期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明清法律规定:夫殴妻没有致伤不可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殴夫,一律杖刑一百,打伤加凡人三等论处。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以夫权统治为中心的性别文化是长期得到社会公开维护的,夫妻在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不仅得到习俗和道德的首肯,而且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除以上男权文化和传统态度外,历史上,法律也赋予男性以管束妻子、子女和仆人的权利。所以,对妻子身体的惩罚属于认可范畴,只要不是“过度”行为。男人至今仍相信家庭是他们的“私人城堡”,作为这一私人领域的养家糊口者和家庭的主人,自己有权力控制支配妻子和伴侣。这一传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强化了女性的传统性别角色和在社会、家庭中的服从地位。虽然现代中国处于社会主义新时期,已从根本上消灭了封建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一直处于一种小农经济状态下,封建残余思想还是长期存在的,以“夫权统治,男权思想”为中心的传统性别文化仍根深蒂固,且在农村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再者,在农村,男性有经济基础和政治权力,而女性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女性结婚时绝大多数选择从夫而居,在经济上她们完全依赖于男性,而经济上一旦依附男人,就很容易陷入被动局面,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性别意识薄弱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
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与男性差距较大。农村文盲中女性所占比例高,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占42.3%,比男性低20.8%∞1;从2002年4月10日至7月17日在河南省登封和新密两县的农村地区对16个村子的1792名妇女进行的调查中,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共有1307人,占72.9%,小学程度有267人,占14.9%,高中程度有192,占10.75%。农村妇女大多数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在家从事农业耕种的农民,她们的思想仍然是相对保守的,并且受传统的旧思想观念影响深重,她们的性别观念不强,可以说根本就没有,缺乏足够的主体意识她们对自身性别的认识和自身的价值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她们在暴力的淫威下普遍存在恐惧、自卑、压抑,就如访谈中所谈到的那样,由于长期受到丈夫的无理指责,无端责骂,易于低估自己,看轻自己,并且陷入深深的自责,又常常在心里为丈夫的恶劣行径辩护,为了维护自己的家庭一忍再忍,忍辱偷生,而长期的持续恐惧和自卑造成了深深的压抑,而深深的压抑又导致深深的沮丧、焦虑和忧郁,她们对自己失去信心,对生活产生了厌倦,感觉不到自己存在的价值,缺乏自信,导致意志薄弱,优柔寡断,但是往往她们的这种软弱并没有唤得丈夫的同情,相反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让丈夫觉得妻子更加好欺负,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升级,导致施暴的丈夫变本加厉,肆无忌惮。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往往一些受害的农村妇女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对丈夫的暴力为进行合理化解释,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错化处理。从访谈中也可以看出,有些受害者自身也存在强烈的父权意识,她们自己使自己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和不断的自责中,完全没有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她们认同了这种性别关系的不平等,虽然这种认同可能是无奈的认同,但这种无奈的认同更表现出女性认可自己在家中的从属地位。
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家庭矛盾的隐私性质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人们的信条日常生活中,如果受害女不向外人诉说,别人也不去打探,即使碰到暴力场面,碍于情面劝解,也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这种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管辖之外的习惯,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执法部门的执法。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的执法机关,仅因为当事人存在着“夫妻关系”,受害的是妻子而将许多违法犯罪的事实淡化为“两口子的事”或“家庭纠纷”,对受害者的投诉不予重视,致使大量的具体家庭暴力案件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况,家庭暴力于是愈演愈烈。
三、预防乃至消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对策
(一)从制度上保障农村妇女权利,在农村真正实现男女性别平等
社会性别平等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社会性别平等要求在经济资源、法律权力、政治参与和人际关系等方面重新平衡女性与男性之间的权力,社会性别公正性要求充分承认妇女可享有的需求,无论这些需求是由社会性别偏见的历史割据形成的还是由生物学上的差异或是由社会不平等造成的。所以,只有建立在性别平等基础上,才可能建立平等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才有可能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一,努力发展农村经济,在土地和居民住宅地等方面给予妇女政策上的真正平等。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妇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农村第一线从事劳动的绝大多数是妇女。在贫困地区的妇女劳动力的比例更是高达80%,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在政策上要特别注意维护农村妇女的一些经济权益,特别是在土地政策和经济权利上,要实现男女的平等权。我国农村自1983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相对稳定,然而,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稳定政策后面,严重损害了妇女的经济权益,妇女一旦异地结婚,在娘家拥有的一份土地,并随着姑娘的出嫁而收回,婆家的土地也不会随着儿媳的到来而增加。在婚姻导致流动的过程中,女性往往成为失去土地的女农民,这自然地形成了农村家庭婚姻中的不平等关系。再则,农村住宅基地的分配也基本上是分男不分女,这就把妇女置于从属男性的地位,妇女要获得住宅、房产等资源、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只能通过男性获得。一旦妇女不想结婚或者要离婚,就会失去土地和住房这两样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从而陷入无处安身的困境,这也是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不敢也不愿诉诸法律或寻求社会支持的因素之一。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在发展农村经济,我们应该从政策上制定一些实现男女在土地资源、住宅地等享有上的平等,建议全国人大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过程中,突出强调土地承包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第二,建立和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从新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可知法律在对待家庭暴力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现代性别法律模式与价值观念模式、生存模式都存在着背离的现象。前者远未进入大众的价值判断系统生活习俗中,而后者的存在又会反过来瓦解已经建立的现代性别法律模式,强化传统的不平等的性别关系。比如法律往往被人们传统观念中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丑不可外扬”所击败。
(二)提高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
妇女的自我意识是对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和评价,它包括了主体意识和权力意识,反映了女性的觉醒,是对女性的价值、力量和优势的肯定,是对女性是弱者观念的否定。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强,以“他者”为中心,对自己认识不清,自我弱化。宁愿长期生活在丈夫的暴力阴影之下,也不愿意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说“不”。所以,提高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也是减少乃至消除农村家庭暴力的一个办法。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
利用大众传媒传播快、波及面广的作用,多方面多方位的报道有关提高妇女地位的题材,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妇女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是和男性一样在人格上处于平等地位,女性并不是天生的,女性的屈从地位是长期以来社会文化。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成功,离不开家庭及亲人的鼓励、帮助,也离不开家务的合理安排。知识女性要树立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要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家风家教、重子女教育、重自身言传身教的作用;重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兄弟姐妹相敬;知识女性尤其要到家长学校去接受教育,不断提高治家、理财的本领。
其次,抓好家庭教育。家庭是生命的摇篮、社会的支柱,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知识女性是妻子、母亲,还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的文化氛围,父母的政治素养、道德情操、兴趣爱好、气质性格,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的成长。这就要求知识女性多接受一些有关“婚姻、事业、家庭、子女”等方面的教育。
其三,学会新生活方式,改变传统的生活模式。知识女性要逐步增强学习、娱乐、社会活动的时间,开阔视野,掌握信息,提高创新思维能力,掌握现代化学习工具,在事业与家庭的发展上做到二者和谐的统一,使家庭主妇变成一个积极乐观、有理想、有抱负的新时代的知识女性。

参 考 文 献
[参考文献]
[1]王军.追溯家庭暴力之源.社会科学论坛,2001
[2]周伟文.性别透镜中的家庭暴力.社会科学论坛,200l
[3]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01—09—04
[4]李兆辉,程怡民.农村地区家庭暴力调查分析.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6]张晓玲,董云虎.妇女与人权.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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