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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改革

所得税改革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4-01-12 12:22:29
文档分类: 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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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一)个人所得税务现状(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1、税务模式不公平合理
2、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3、个税税率设计还不够完善
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
5、纳税人的权利有限(三)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建议1、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2、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
3、健全费用扣除制度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5、实行政务公开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1 纳税人标准不尽合理2 税率的设置不一致3税收优惠存在缺陷(三)企业所得税改革建议1、规范统一计税依据2、统一名义税率3、完善税收优惠

内 容 摘 要
 新税制实施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总体情况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以及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逐渐扩大,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制模式不公平不合理,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个税税率设计不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有限等问题。就上述问题,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构思如何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进而提高税收实现、推动税制完善,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完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改革,提高人民生活,加快国家发展进程。
所得税改革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的分税制规定,做到税收筹划,提高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加速国家发展进程。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 
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总人口的10%左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然而,在我国现行诸税中,个人所得税却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而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1、税制模式不公平合理 
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进行课征。这种方式比较简便并且易于操作,适应了源泉课税的要求,但是它对不同的所得分别计量支付能力,既不能体现横向公平也不能体现纵向公平。从而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这样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不公平现象,另外容易被钻税法的空子,通过化整为零的办法达到避税和少纳税的目的。
2、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既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得不太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 (2)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3、个税税率设计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对于相类似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该形式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并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而且税率累进级距过多,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并不利于征管。例如: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此复杂的累进税率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无助于税负公平的实现,也与简化税制的发展趋势相违背。
 
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
 
(1)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比较低下,征管手段也比较落后,征管效率低下。
我国实行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的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现行税收制度由于对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难以达到税源控制的目的。有的单位会为了自身的利益与纳税人串通,有意隐瞒单位中某些人员的收入,无形当中就加大了税款征收的难度。
(2)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
由于税务机关没有与银行、财政、工商、证券、房产等各部门做到横向联网,加之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一致。因而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较大,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化受到限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目前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处于刚刚组建、发展阶段,税务代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计算机在税务部门的应用还仅限于会计、统计领域,税收征管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尤其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征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既不利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行,也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公民税收意识淡薄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不能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时也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甚至瞒报、不报等问题。
5、纳税人的权利有限
政府最终获得的税收越多,理论上来说其经济力量越强大,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看病贵、上学难、交通资源紧张、买不起房、各种社会保障缺乏等诸多方面来看,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明显不足。并且社会对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务宣传多少抱有怀疑情绪。另一个方面,由于官僚主义思想非常严重,在实际工作当中许多公务员并没有尊重纳税人的意识,部分腐败官员也使得纳税人不想把钱交给政府。只有在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服务得到满意时,纳税人才会心甘情愿地纳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建议
1、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形成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福利性分配等多种原则并存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具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诸多形式;在来源上分别表现为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多种渠道。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无疑会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的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当然,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需要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资料为依据,随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纳税人申报意识的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具备现实可能性。
2、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
这里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主要是指适当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且相应地调整级距,“宽税基、低税率”是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趋势,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税率数一般是不超过六级,实行五级和三级的相对来说多一些,在这里建议我国应适当将税率级次减少,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到5级甚至3级,并且可以适当地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与此同时,对于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通过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这既能够平衡税负又能调节高收入,最终缩小贫富差距,以体现公平税负。 
3、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一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就前者来看,允许纳税人扣除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目的是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制度规定上应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为此,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逐步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多寡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同时考虑社会各项改革所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日 益深入,近年来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也在不断增加,为了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对有子女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的纳税人,应允许其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费用作为特殊项目予以扣除。对于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将纳税人取得收入所消耗 的必要费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财产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
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
 
完善的税收制度,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征管来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转。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目前,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2)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对于控管收入来源、防止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储蓄实名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做好与之有关的配套工作,如严格身份证办理等等。同时,建立银行、证 券、房地产、期货等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个 人在储蓄、证券期货交易和转让不动产等方面收 入信息的有关制度。 (3)规范税务代理工作。实行综合个人所得 税制,需要不断地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而税务 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 密地联系起来,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管。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要逐步引人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和具体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因此,税务代理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4)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5)强化税务稽查。强而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纳税申报制度能够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高科技的稽查手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以实现科学管理和高效运作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当前,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对象是高收入者,例如证券公司。房地产经营公司的经理阶层,外资企业的高薪管理人员以及文化市场中的从业人员。对于查出的偷漏税者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对于严重的偷漏税案件要作为反面典型教材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强化其示范效应,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
5、实行政务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阳光税务”,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以及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开支应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进行全面的归纳,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并且要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正感觉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用税应更多转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方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大程度地满足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并对所缴的税的具体使用情况、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从而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以及对政府的信任感,进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一致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二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应纳所得税额,即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中,二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二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关于纳税年度的确定以及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二者也是相同的。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比如,在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中,尽管二者都准予扣除有关项目,但有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出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列支。再如,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优惠的天平明显向外资企业倾斜。在这样的格局下,据测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即使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内部,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不同区域和产业间的待遇也不同。如经济特区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尽合理
 
  突出表现在内资企业上。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而不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由于缺少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常常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就汇总纳税等税收征管问题同税务部门产生争议,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 
  
计税依据的不规范,主要指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没有对收入总额给出税法概念,只列举了收入总额包括的收入项目的名称;而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且收入项目的名称缺乏规范,内涵上存在重叠。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就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统一,主要指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项目标准上的不一致。除工资支出扣除标准不同之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方面,享受到更多的宽松政策;而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这造成了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间税负迥异,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3、税率的设置不够一致 
  在现行所得税制中,除法定的基本税率33%以外,对利润较少的内资企业设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了15%和24%等优惠税率。但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为11%,而一般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则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差别很大。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 
  
一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妨碍了二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杂,造成了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税收优惠形式相对单一,过多地体现为直接优惠,如降低税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重点和难点。
(三)企业所得税改革建议
1、规范统一计税依据
 
在收入总额的界定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给出其税法概念,将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都纳入收入总额的范围,然后将不宜征税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以及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暂时免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分别作为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可借鉴会计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收入的方法,用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概念对收入项目进行规范。另外,要全面考虑资本补偿、劳动力补偿、技术补偿等生产要素的补偿,确定税前扣除范围和列支标准,统一在各类企业实行。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适当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项目的扣除比例。 
2、统一名义税率
 
  就目前来说,国外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大多在20%~40%之间。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统一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国外中等偏下的水平),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对于外资企业而言,25%左右的税率水平尚具一定的吸引力。 
3、完善税收优惠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缩小甚至取消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建立以间接优惠措施为主,产业导向与区域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例如,以间接优惠为主,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优惠方式,同时辅以必要的直接优惠,如一定程度的减免税,重点给予那些符合国家中长期产业发展目标的民族中坚产业和高科技企业。并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实现产业导向为主,兼顾区域导向。
总结
论文先从个人所得税方面阐述了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应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我们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接着从企业所得税方面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和意义,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完善及所得税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走向成熟和规范。最后敬请各位老师和同学对论文提出宝贵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参 考 文 献
提示:在此处撰写资料参考文献: 
[1]王振宁、岳树民,《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税务与经济》,2009年04期; 
[2]李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情况分析及改进措施》,《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 
[3]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上海财税》,2008年第5期; 
[4]李嘉明、王延省,《个人所得税改革遗留问题探讨[J].特区经济》,2009年第6期; 
[5]马佳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收入调节功能的思考》,《中国林业经济》,2008年第3期; 
[6]彭希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8第4期; 
[7]张学风,《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制度防范》,《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第6期;
[8]人民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人民出版社,2007 ;
[9]李冉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中国市场 2010(04) [3] 盖地 税务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
[10]吴金光 我国所得税优化的对策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0年02期; 
[11]刘剑文、熊伟 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J] 中国法学,2012年03期 ;
[12]李彦 论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D] 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7]任常军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制改革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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