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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意见

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意见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27:37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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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三、广西辖内保险公司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四、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大方面
五、广西辖内保险公司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存在的问题
六、个人完善意见内 容 摘 要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法》是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广西辖内保险公司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基本情况阐述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意见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订。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对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赖于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环境。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比较薄弱,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新修订的《保险法》立足保险业实际,将近年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保险业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    2、推进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3、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行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保险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是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调整,以便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4、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市场主体逐步增加,竞争日趋激烈,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增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新修订的《保险法》根据保险监管实践,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为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了必要保障。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解决了新型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业务范围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格式条款、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惩罚规定、统一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等。    2、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如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和对保险中介的管理。    3、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一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四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    4、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例如:强化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了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7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中国保监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吴定富指出,贯彻实施好新《保险法》,是保险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贯彻实施新《保险法》是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科学监管的重要保障。保监会认真贯彻实施新保险法 配套制度陆续出台根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保险法〉的通知》(保监发〔2009〕27号)的精神和《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31号)的要求,广西保监局自2009年2月份以来,认真组织辖内保险公司开展全面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工作。为了解公司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召开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工作交流会、深入公司实地检查等方式,掌握了基本情况,同时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   
 三、广西辖内保险公司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基本情况  广西辖内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十分重视,根据监管部门和总公司的要求,制定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有序开展工作。  (一)认真学习,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切实改进服务。    规定保险从业人员一定要认真研读,深刻领会好新《保险法》,积极向客户进行广泛宣传,深刻讲解新《保险法》,使更多的人了解新《保险法》。正确认识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新《保险法》,改善承保服务,终结理赔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受害人的利益,改善行业形象,增强民众对保险的信心,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新《保险法》有关理赔的规定加快保险理赔速度,提高理赔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减少内部流转环节,缩短资料收集前的滞留时间,主动催收理赔单证,实现理赔提速目标,切实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严格遵守,做到诚信经营到位,维护保户权益。    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并列在四大原则之首。诚信是一种资源,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文化,是一种环境,事关保险业的荣辱兴衰。各保险公司强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加强核心价值观建设,不断丰富“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内涵,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在依法合规经营中夯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严格按照新《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
  (三)坚决贯彻,做到免责告知到位,履行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要求更加严格,这也凸显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一是要求保险人在提供投保单时即提供格式条款,避免保险人诱使投保人在不知道保障范围和免责事由的情形下签订保险合同。二是将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字样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凡涉及免除责任的条款即使不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保险人亦须说明。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的条款、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中的解除条款、终止条款,甚至索赔时效条款等,即使不在“责任免除”部分,但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均须说明。三是原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以何种方式进行说明,新《保险法》采取了提示加解释的说明方式。如印制说明条款时,可采用较大字号、特殊字体、黑体加粗、加框印制、特殊颜色等办法,使得被保险人能够轻松识别应当注意的条款,同时对单列的条款以通俗的文字予以解释,并要取得投保人的签字确认。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绝对不能为投保人代签投保单,更不得代签姓名。中国《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大方面:
中国《保险法》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在保险合同的规范层面上,本次修改的内容不多,没有能够完善我国保险法存在的明显法律漏洞。(1)我国保险法规定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和第18条),目的在于促使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但因为法律条文设计过于原则,使得保险公司在履行说明义务时难以控制交易风险,操作性较差,应当予以补充完善。(2)我国保险法规定有诸多解除保险合同(如《保险法》第17条、第37条等)的情形,但少有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间;而且似乎在人寿保险合同的解除(如《保险法》第15条和第69条)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考虑不够,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3)我国保险法并没有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保险人的弃权制度,从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不利。(4)我国保险法关于道德危险控制(《保险法》第65条)的措施不严密,形成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道德危险而流失的不妥当局面,应当予以重视并尽快修改法律。
(二)在保险业的规范层面上,本次修改虽然较大,但仍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1)关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本次修改对之仅仅作出有限的调整,似乎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直至取消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制度。(2)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本次修改仍然过分强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严格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虽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方式问题。(3)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实行法定主义,本次修改允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但没有对保险法所规定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作出必要的调整,实为遗憾。
五、广西辖内保险公司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存在的问题   1、新旧产品过渡期间的问题亟待解决:调研发现,大多保险公司重视新产品、新单证的推广,却忽视对已签发保单如何适用新保险法问题的解决,对于适用旧条款的客户如何进行合理解释及解释口径等问题都没有制定预案。个别公司诱导或放任销售人员炒作新旧产品的更替,容易引发客户退保。  2、具体情形的认定存在模糊地带:很多保险公司表示出对新保险法适用及具体情形的认定存在疑问。如新保险法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告知义务认定的问题,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判断过失与重大过失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新保险法第十九条对于免责条款规定了两种情形,在实践中,有的重大疾病的赔付要求疾病同时满足一些条件,是否属于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构成免责条款情形,同样存在争议。  3、公司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不顺畅: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提出了较高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求公司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部分公司人员反映,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停留在原来的水平,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客户反映的问题处理滞后,不适应新《保险法》新时限的要求,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  4、高管人员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这次《保险法》的修订,对高管人员增加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且明确对于违规违法行为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高管人员对于公司的责任明显加重。调研发现,部分公司专门针对高管人员法律培训偏少,高管人员没有准确及时把握新法的变化,没有认识到新《保险法》对高管个人责任的加重,依法合规意识有待加强。
六、个人完善意见  1、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产品过渡期间的工作: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新《保险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各项产品管理工作。根据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条款表述,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进一步推进条款通俗化、保单标准化工作,方便消费者准确理解产品条款。进一步建立健全产品开发管理机制,完善核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控力度。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对新《保险法》施行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尽快完成产品变更、报备及产品上线等各项准备工作。各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应符合新《保险法》有关规定。 
     2、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是稳定保险行业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和经营管理制度的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促进公司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全面提高理赔服务工作水平。
  3、完善《保险法》配套细则规定:《保险法》的修改实施是保险法制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保险法》的配套规章和相关细则还不完善,还需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保险法法律体系。监管部门应推动法院出台更详细的保险法相关问题的实施细则,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4、加强对高管人员法律培训:监管部门应组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保险法》,通过邀请专家现场讲解或者观看视频录像等多种形式,加强高管人员对于《保险法》及保监会近期出台的配套规章的了解。另要将学习与考试测评相结合,不仅要对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测试,还要对已任高管人员的法律水平进行考查,有效提高高管人员学习新《保险法》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保险业要严格遵守新《保险法》,依法合规经营,强化内控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诚信意识,以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为契机,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李青武.论重复保险——兼论中国重复保险制度的完善. [J].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法学院 北京100044. 2007. 01.[2] 高宇. 保险法修订草案中的精神与技术. [J].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 2008. 03.[3] 辜胜阻.易文.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立法精神[J]. 保险研究, 2009, (02)[4] 刘寅姣.浅谈新《保险法》相关修订及影响[J]. 中国保险, 2009,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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