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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探索

我国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探索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1-17 10:25:17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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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概述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现状
二、医疗责任保险推行面临的困难
(一)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二) 医疗责任保险自身还不够完善,医院投保积极性不高
(三) 医疗责任保险影响因素多,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不高
三、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 推行强制保险,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建立投保模式
(三)建立专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明确责任、独立作业、科学鉴定
(四)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增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保险意识
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结语
内 容 摘 要
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十分不成熟,且面临较多的发展障碍和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就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个人建议和发展对策。
关键字 医疗责任保险 问题 对策 医患关系
我国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探索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业务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险属于行业强制性的、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开办抱有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能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优厚的无形资产。在我国,2014年7月9日,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赋予医疗责任险构建和谐医患的重大使命,且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的比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应当达到90%以上。
2015年2月13日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代州长杨克宁在2015年阿坝州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州医疗机构医疗责任(意外)参保率达85%。代表阿坝州政府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也看到了差距。本文就如何进一步推动医疗责任保险落实、促成医疗责任保险落地、解决医患纠纷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2007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可是,历多年的发展,医疗责任险仍然未能长大。有数据显示,仅有3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覆盖率不足10%。有的地方10年都未卖出去一份儿。其作用、功能难以彰显。
2014年《意见》出台。它更明确地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而且这种“应保尽保”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在2015年底以前。将医疗责任保险从可选投保变成了强制投保,顺应了时代发展需要,也给各医疗机构上了一道“紧箍咒”。
二、医疗责任保险推行面临的困难
(一)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院和医生拥有自己的专业知识,在诊疗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控制与治疗相关的病历资料等书证、物证,作为外行的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证明医院或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即使是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患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并没有根本上得以改变,在医院提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患者仍然得证明其理由不成立,这仍然面临着专业知识和信息的壁垒。正因为医疗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在医疗责任的认定过程中,法院不得不高度依赖专家的意见,即对于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家予以鉴定。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原有的鉴定体制进行改革,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优化了鉴定程序,进一步增强了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但是,医学的专门性决定了医疗事故的鉴定不可能摆脱同行鉴定的弊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只要不存在很明显的过错,很少会被鉴定构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责任保险自身还不够完善,医院投保积极性不高
1、保险产品单一。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均为保险公司免责免赔条款;同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对投保人多种行为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免责免赔内容。从而导致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有限,不能满足医院对责任保险多元化的需要;
2、保险费率偏高,且厘定标准不够科学。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历史较短,无论从医疗机构角度还是保险公司方面都缺乏详实的历史数据资料积累,加上目前保险公司缺乏非寿险精算人才,致使市场上产品的费率厘定还停留在经验费率,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收取保费,不能完全根据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素质、科室不同、手术类型不同制定差别费率。保险公司从经营的安全性、稳健性角度出发,厘定偏高保险费率,从而挫伤了医院投保的积极性;
3、赔偿限额低。一般医疗责任赔偿限额每人30万元左右,累计赔偿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由于承保医疗机构数量少,加之医院的逆向选择行为,保险公司为保证经营的稳健性,也不愿意降低保险费率和提高责任限额;
4、责任期限短。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为一年,实行期内索赔制,在条款中有关追溯期的规定不明确,且与《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有一定差距。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权利保护期从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5、附加服务价值低。医疗机构希望在转嫁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事务工作也转移出去,因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不仅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还要协助医疗机构调解医患纠纷,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妥善处理好双方的利益,同时还要协助医疗机构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由于经营管理能力低,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目前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独立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目前还主要是通过委托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协助承办医疗机构的投保及医疗纠纷的协调事务。
(三)医疗责任保险影响因素多,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不高
1、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介入医疗纠纷。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对于纠纷的解决没有形成共识。根据我国现状,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希望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等固定法律规定程序执行;但是涉事患者对按照程序办理有抵触,认为时间、精力、金钱消耗过大,同时对是否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也无信心,导致赔偿工作无据可依。 2、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险开发很有限。这种有限既表现在保险公司对医疗风险始终无法彻底了解清楚,也表现在保险公司根本无从约束医生行为上。导致保险公司无法预估风险,投保保险期间控制力差,事故发生后难以估计损失;以致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无法将医疗责任保险做大做精。 3、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涉及医疗、法律、保险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经验及复合型人才的积累。
三、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推行强制保险,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责任险具有(1)风险发生造成的危害较大(2)赔偿责任较重(3)投保人投保该险种往往存在逆选择行为(4)风险发生比较普遍这四个符合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结合上述分析,因此,政府部门应制订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培育和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在具体操作上,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借鉴“交强险”模式,由国务院制定《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同时修订《执业医师法》,加入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内容,相互配合,要求执业医师必须参加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同时,计算出科学合理的执业风险系数,实现保险费用差异化。传统高风险手术科室的风险系数应较非手术科室高;神经外科、心脏外科、骨科等高风险手术科室风险系数应较普通外科、耳鼻喉科等低风险手术科室高,从而实现保险费率与执业风险系数对等。(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建立投保模式
国际上许多国家由于发展较早,虽然在医疗体制、医疗保障制度和保险法律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都采取不同措施及方法促进医疗保险推广与实施:如以美国为代表的纯商业模式,由医疗机构和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执业的前提条件;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协会投保模式,由日本医师协会从医生会员的会费中拿出一部分充当保险费用;以瑞典为代表的商业联合保险模式,由承保人组成商业联合共同保险,为医疗责任提供保险服务;以香港为代表的政府投保盛业经营模式,由政府负责投保,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首先由专业的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进入诉讼程序,赔偿费用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建立专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明确责任、独立作业、科学鉴定
改变现行的同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做法,由国家或当地权威部门抽调各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库,对各类医疗事故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或组建严格审查及管理的民间第三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促进鉴定机构市场化,专家选取随机化,鉴定结果责任化,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彻底独立,推向市场。
(四)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增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保险意识
 在医疗实践中,不少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了解和认识,甚至有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或者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存在错误认识,对其持怀疑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只有保险受益人自身认识到责任保险的目的、性质和重要性,才能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发展与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公平合理处置医疗风险与医疗安全之间的矛盾。因此,如前所述,从制度上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从操作上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是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本源。因此,为医疗事故风险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刻不容缓;同时,在医疗事故出现后,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严谨客观的事实还原,科学合理的裁决,及时有效的赔付等一系列措施,让医院、医生、患者、保险公司各方互相尊重、信服结果,医患矛盾自然不复存在,医患关系才能根本改善。
随着我国各项卫生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会越来越健全,医疗责任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分散医疗风险和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借助医疗责任险,将无限的医疗风险转换为有限的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转移和分散医疗过失的索赔风险和处理风险。不仅保障广大患者能得到快速、有效的经济赔偿,也使各医疗机构能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为更多的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参 考 文 献
郑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06. 
连斌,郭雯琼,杨志平等. 医疗风险管理方法的现状与思考[J]. 现代预防医学,2007,34 (2):389-390.
崔佳佳,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概述,按摩与康复医学2011.22:48.
陈绍辉,袁杰,郑佳龙.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研究,保险研究.2006.
苗娣.论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发展[J]. 保险研究,2005,10:46-49.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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