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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防卫

论特殊防卫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4-10-09 11:08:03
文档分类: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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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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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3
1.1无限防卫权构成的要点3
1.1.1主体条件3
1.1.2对象条件3
1.1.3范围条件3
1.1.4时机条件3
1.1.5主观条件4
2.无限防卫权所存在的问题4
2.1“行凶”一词含义不清4
2.2“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表述容易引起歧义4
2.3第二十条各款的位置设定得也不太合乎逻辑5
2.4无限防卫权可能被滥用,变成某些犯罪人实现其非法目的的手段5
3特殊防卫权的概述5
3.1特殊防卫权的概念5
3.2特殊防卫的特征6
3.2.16
3.2.26
3.2.36
3.3特殊防卫权成立的条件6
3.3.1起因条件7
3.3.2时间条件7
3.3.3对象条件7
3.3.4主观条件7
3.3.5限度条件:8
4特殊防卫权的缺陷8



内 容 摘 要

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一直是富有争议的。特别是第20条第3款的增设,引起了学者们广泛的关注。第二十条⒈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⒉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⒊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该条款的争议,学界主要的是存在两种主张,即无限防卫权和特殊防卫权。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该条款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无限防卫权内涵的分析及对现行刑法第20条的立法意图和法条设计的思考,认为该款所规定的不是无限防卫权,而是特殊防卫权。特殊防卫权的称谓,符合立法意图,揭示了第20条三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从我国设立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可知,我国的特殊防卫权制度是在合理的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其具有不同于一般防卫权的独特特征,即特殊防卫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等方面要求都较一般防卫权严格。 特殊防卫权的设立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也是众说纷纭的问题,对此主要产生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大部分否定论者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增设,使得防卫权过度膨胀,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不恰当转嫁,甚至有破坏法治的危险。在对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进行逐一分析批判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大部分否定论者的认识错误根源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错误认识,即把该条款认定为对无限防卫权的确认,其对特殊防卫权的批判实际上是对无限防卫权的批判。在正确认识刑法第20条第3款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制度的确立具有独特的立法价值,其在保障人权、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遏制犯罪等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要保障特殊防卫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必须严格把握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对象要件、时间要件和主观要件。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多的“行凶”的涵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的涵义应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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