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 容 摘 要5
1、前言7
2.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缺陷和不足8
2.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过于单一8
2.1.1 归责原则的时代适宜性8
2.1.2 归责原则的弊端8
2.2政赔偿的范围过窄9
2.2.1概念9
2.2.2行政赔偿范围不完整,对行政行为的包含性不够9
2.2.3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方式不科学,由此确立的赔偿范围不周延10
2.2.4缺乏对精神损害的赔偿11
2.3行政赔偿的标准过低11
2.4 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尽合理12
2.4.1行政赔偿先行程序规定过于原则12
2.4.2赔偿方式的规定存在问题13
2.4.3行政赔偿的履行与执行程序不完善13
2.4.4执行赔偿程序的问题14
2.4.5确认程序的问题14
2.5行政追偿的规定形同虚设14
2.5.1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法律规定不明确14
2.5.2行政追偿程序不完善15
3、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构想15
3.1改变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5
3.2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16
3.2.1 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16
3.2.2公共设施侵权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17
3.2.3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造成侵权纳入行政赔偿范围17
3.2.4 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17
3.2.5厘清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赔偿性18
3.2.6 增加间接损害赔偿19
3.2.7对精神损害给予物质赔偿明文规定在赔偿范围之列20
3.2.8将法院在民事、行政的错判行为也纳入行政赔偿范围21
3.2.9行政赔偿范围的法理建议21
3.3 改进行政赔偿程序22
3.3.1先行处理程序22
3.3.2“一并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23
3.3.3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程序23
3.3.4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时限23
3.3.5确认程序24
3.3.6执行程序24
3.4提高赔偿标准25
3.5完善追偿制度25
4结束语26
内 容 摘 要
摘要:行政赔偿作为宪法与行政法的宠儿, 也只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国家赔偿法》在制定之初,具有标准客观、赔偿范围适度、实际操作简便等优点,对认定行政赔偿责任,平衡财政开支,一定范围内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在,我国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发展,经济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法制建设也不断取得新进展,行政赔偿无论是从财政开支与保护权益两者关系保持平衡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角度来看都是欠妥的。
为此,本文通过阅读大量国内外有关行政赔偿的相关资料,总结归纳目前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其问题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过于单一,归责原则已不适宜当前时代发展的需求。归责原则的弊端逐渐显现。第二、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行政赔偿范围不完整,对行政行为的包含性不够;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方式不科学,由此确立的赔偿范围不周延;缺乏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第三、行政赔偿的标准过低。第四、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尽合理。行政赔偿先行程序规定过于原则;赔偿方式的规定存在问题;行政赔偿的履行与执行程序不完善;执行、确认赔偿程序的问题均存在诸多问题。第五、行政追偿的规定形同虚设。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法律规定不明确;行政追偿程序不完善。
同时本文就上述行政赔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收集总结了相应的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构想。主要包括:第一、改变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第二、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公共设施侵权、自由裁量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不作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内部行政行为、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法院在民事、行政的错判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并提出行政赔偿范围的法理建议。第三、改进行政赔偿程序。包括先行处理程序、“一并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程序、先行处理的时限、确认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第四、提高赔偿标准。第五、完善追偿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弊端,除上述问题外,还有其他很多问题的存在,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具体实际,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是目前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归责、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