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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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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3-10-13 20:56:21 |
文档分类: |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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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需要: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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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1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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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论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价值功能 (1)效率功能 (2)权利保障功能 (3)节约功能, 三、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 (2)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较低 (3)简易程序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 (4)简易程序没有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 (5)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 (6)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影响了诉讼职能的明确区分 (7)简易程序弱化辩护律师的作用 四、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1)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 (3)强化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4)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庭 (5)加强辩护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作用 (6)设立多元化的简易程序模式 (7)完善与简易程序相配套的各项制度 五、结论 六、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为缓解普通程序日益繁杂化带来的诉累和诉讼低效率的问题,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为提高诉讼效率而创制了简易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简繁分流,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针对刑事案件逐年增多,而刑事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为了避免普通刑事案件庭审的繁琐、费时、费力和诉讼周期长等不利因素,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吸取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依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以此达到减轻司法负荷,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程序公正之价值目标。本文针对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中所出现的问题,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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