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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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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3-10-13 20:46:41 |
文档分类: |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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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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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法律规定内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 法律规定外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 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类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 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效性
内 容 摘 要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存在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首先把离婚案件精神损害细分为大的精神损害和小的精神损害;其次利用六个方面的法律,道德伦理进行观点论证,一在法律规定内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中,引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用法律说明;二在法律规定外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中,通过国内外的法定三种情形,举出两点生活实例,证明是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三在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讲述了精神损害赔偿须具备的法定四个条件,并举例给予旁证;四在另一类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论证了一些法律现行无规定的,但在日常生活存在的一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五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中,通过解读《婚姻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四十六条,把有关责任划分,从法律、现实、人民利益等几个角度进行驳论;六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效性中,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些关键词,像“可以”与“必须”,“离婚后”与“离婚前”,等给予法制的、人性的、共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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