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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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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3-10-13 20:19:53 |
文档分类: |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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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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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征 二、我国确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由 三、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之益处 四、国外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不同理论 五、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的发展趋势
内 容 摘 要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九条还分别对哪些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应当提供证据以及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关于证据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诉讼关于举证责任实行的是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和民事诉讼相比有较大的差别,与国外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点。下面,笔者试图结合这些不同点,对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粗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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