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摘要……………………………………………………………………………(3)
“因逃逸致人死亡”释义 …………………………………………………(4)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三个显著特点(第一、第二个特点)……………(5)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三个显著特点(第三个特点)………………………(6)
三、从六个方面论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7)
四、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建议 …………………………(8)
参考文献 …………………………………………………………………………(9)
内 容 摘 要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近年,交通事故和致死人数更是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保护受害人,也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我国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做了规定,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破,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认定以及取证通常较为困难,为了更好的审理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包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这对交通肇事案件统一执法标准,严惩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是,新的《解释》引发了诸多争论,学者们针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行为内容的复杂性,各抒己见。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