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中责任承担模式探讨
内 容 摘 要
随着秩序行政向社会行政的转变,随着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在转变政府供给职能的过程中成为发展的契机,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提供了新思路.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鼓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部印发的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提出,积极开展农业水利、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民生项目采购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制度措施,创造条件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等各类服务.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侵权损害现象,譬如政府为了建设新农村,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生产的科学化、机械化,为农民统一采购种子、采购农具,但是供应商提供的种子不合格,农机具出现问题,那么此时农民的损失谁来赔.又比如,政府为了服务人民实施一些市政工程,但当桥梁倒塌,路灯、井盖等损坏却没有人及时维修,砸到人,伤了人,这个责任又有谁来承担?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中,如果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如果有责任,应当是赔偿、补偿抑或只是人道主义救助?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的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采购对象.我们应当明确,公共服务并不等同于服务,政府购买的有些公共服务属于货物范畴,比如农机具、垃圾清扫车购置;有些属于工程范畴,比如桥梁、保障房建设;有些是归属于服务类,比如市政工程的维护维修;但也有很多公共服务是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综合体,比如养老服务,既要建设养老院,又要购置各种设施,还要雇佣护理人员.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范围是广泛的,之前多数学者将焦点集中在工程采购中的国家赔偿责任,因为一些大型公共工程出现问题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正所谓民生无小事,只要是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都是社会应当关注的大事.如果造成相对人损失,政府难辞其咎,服务可外包,责任不可外包.
目 录
摘要…………………………………………………………………….I
目录…………………………………………………………………….II
一 构成国家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1 侵权行为主体
2 执行职务行为违法
二 构成国家赔偿之理论依据………………………………………...
三 政府采购服务中责任模式探讨……………………………………..
四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