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上的变化
内 容 摘 要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着眼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较大的变化。在法条数量上,涉及被害人的由原来的10条增加到20条,直接用于规定的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17条,注重平衡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了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在诉讼地位上,被害人由先前的诉讼参与人变成了当事人,获得了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更多的契机。在诉讼权利上,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代理权,并将委托诉讼代理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在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也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构成了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公检法机关与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对被害人的上诉权及其委托代理人权限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被害人范围界定上,仍未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三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上,如何使被害人实现其诉讼权利、防止再度被害及精神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不协调的状况等方面有待于继续完善。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权利
目 录
1 导论…………………………………………………………………………………1
2关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的变化及意义 ……………...…....……1
2.1 法条数量上的变化 …………………………………………....……………1
2.2 被害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2
2.3 被害人诉讼权利上的变化………………………………....…………………3
2.4 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的变化…………………………....……………4
2.5 新刑诉法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6
3 关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其变化趋势 …..…6
3.1 新刑诉法中关于被害人的权利规定存在的缺陷……………………………7
3.2 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范围的重新界定势在必行……………………………8
3.3 促进诉讼制度民主化,突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8
结论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