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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试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上传会员: panmeimei
提交日期: 2023-10-09 12:58:55
文档分类: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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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7747


内 容 摘 要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实施的意义
二.目前我国车辆保险市场的状况
  1.目前我国车辆保险市场的状况
  2.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三.浅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实施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改革
四.有关配套等问题的探讨

试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论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源于德国、瑞典及挪威,它是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其保险人为依法经营该险种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是保险费缴纳义务人,被保险人是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而不是灾害事故直接发生之对象;第三者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受害者。我国自从保险公司开办机动车保险业务以来,就一直把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作一个主要险种来办理。
目前,英、美、法、日、韩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均通过专门立法或于民法典中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强制性。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亦顺应国际潮流。2006年7月1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强制投保而将社会分散资金积聚起来,逐步形成具有保障实力之经济补偿能力的经济功能系统,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的正常生产经营,亦有利于交通事故的迅速、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在一次保险研讨会上指出: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可以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导致的受害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可以避免单位和个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财务风险,降低事故双方的经济压力;通过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可以使肇事逃逸案件或未保险机动车肇事案件中的受害人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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