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法的确立
(一)、诚实信用原则法的沿革与发展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地位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统一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保险产生的本身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主体利益的根本保障
(三)、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射幸”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
(四)、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照管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与基础
(五)、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特殊规则的制定、固有运营规律的实现的体现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投保人的最大诚信规则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
1、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2、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3、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三)、保险人的最大诚信规则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四、保险实践活动中活动主体偏离或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内 容 摘 要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几乎所有民商事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活动遵循的不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普通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统一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也就是说,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一把双刃剑,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是从事保险活动活动主体双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