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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原则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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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3-10-09 10:54:02 |
文档分类: |
保险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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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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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财产保险合同利益概念1 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学说史1 (一)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利益学说的演进1 (二)大陆法系国家保险利益学说的演进2 三、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归属判断和时间效力判断3 四、财产保险合同利益的效力要件4 五、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4 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4 参考文献6
内 容 摘 要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必要条件,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作用。本文在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演进过程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重新审视。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依据,应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两方面;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并可依法定原因转让和消灭。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应具备适法性、确定性,同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须为可能实现的经济利益、预期利益和责任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制度功能,决定了保险合同法对保险利益归属及其存在时点的要求,保险利益的归属判断是法律要求保险利益应为谁所具有的问题,或者说是保险利益主体的问题。而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判断,即保险利益究竟应当于订立保险合同之际存在,抑或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乃至于提出索赔之时存在,对此,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本文探究认为被保险人才是财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利的人,应当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也应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索赔时。 财产保险利益的制度功能,也决定了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效力要件,不仅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无效、失效的一般性、强制性规范,还产生对保险合同效力的限制,如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制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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