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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机动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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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mei |
提交日期: |
2023-10-09 10:31:25 |
文档分类: |
保险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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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的比较研究 (需要: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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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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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的共性 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内 容 摘 要 根据国家规定,自2004年5月1日后,凡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所购买的车辆将被禁止上道路行驶,已购车的车主如未按规定投保该险种,交管部门可扣留车辆,直至车主按规定投保并缴纳两倍的罚款后,才能取回车辆。事实上,由于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法规迟迟不能出台,在过渡时期,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用商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替代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从当年7月1日起施行。从此,“建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明确开始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更名为交强险。 交强险(原强制三者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法规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无论司机有无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先行赔付。它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不买强制三者险的车不准上路。 而目前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市场上与交强险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商业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通过双方平等志愿原则建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事项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商业保险。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可以说是交强险的一个有力的补充,充分、正确的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对保险公司整合资源、积极应对《条例》的实施,审时度势调整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带来积极作用,而且对充分发挥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最大权益保护受害人和最大限度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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