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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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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darer |
提交日期: |
2013-12-15 21:32:52 |
文档分类: |
汉语言文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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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需要:4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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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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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858 论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摘要:环境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用以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它表达了国家对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政策和方针,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监管体制,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环境立法,是宪法和其他单性环境法律文件相联结的枢纽和中介,对一国环境法律秩序的构建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我们应充分认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缺陷,强化其基本法地位。通过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使生态环境安全问题提到一个新的重视高度,并设立较为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现状 修改 完善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新的环境保护理念的提出,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这些变迁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并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法》中一些基本制度的重新修订已势在必行。 一、《环境保护法》现状 (一)环境法制面临法制危机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相对简单、滞后,为了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相适应,国家不得不在环境政策、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和单行立法等层面进行了众多的调整和改革。一些重要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或法律文件上被修改;一些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等在一些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上确立。这些本应通过修订基本法来完成的任务发生了错位,使《环境保护法》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它对下位法的指导作用正在消失,权威性正在被削弱;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作用正在减少。由于基本法的名存实亡,为了应付现实环境发展的需要,使得单行立法、部门立法频繁,但是这种发展是违反法制原则的——单行法随意突破基本法、违背基本法、取代基本法,各个单行法或部门法之间又存在着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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