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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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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er |
提交日期: |
2013-12-15 20:30:49 |
文档分类: |
汉语言文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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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需要:4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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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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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7164 浅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它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原则等方面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新的变化,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论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不一,本文试图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作浅要的分析,试图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 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
引言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这是一部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其中公众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所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争议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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