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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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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yuyarer |
提交日期: |
2013-12-10 15:20:35 |
文档分类: |
汉语言文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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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 (需要:3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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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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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4808 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
[摘 要]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才真正落实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这两年多的时间内,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执行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对此,本文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的前后进行分析,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 交强险 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规定确立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对于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归责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民事赔偿相结合的办法。但是自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迟迟未能出台,直至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才正式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在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这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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