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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议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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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3-11 15:41:41 |
文档分类: |
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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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均衡 (需要:27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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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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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7757 论文题目:浅议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均衡 [摘 要]《物权法》第181条等共同创设了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对于这项新生的担保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国法创设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存在比较严重的风险不均衡。总体来说,该制度存在以下六大主要风险来源:抵押人的资信度的偏低,抵押物价值的稳定性偏低,对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缺乏必要限制,权利登记与否事关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强弱,动产浮动抵押的确定事由不易把握,优先于动产浮动抵押权实现的权利种类不明确。 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抵押权人可采取相关措施有针对性降低风险。从立法角度而言,为达致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均衡,则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抵押权人的保护。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 风险 均衡 引 言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该法创设了不少新的法律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便是其中一个备受学术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其实,由于国际私法的运用,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在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国际融资中将浮动抵押制度引入我国。“如1985年3月深沙角电厂B厂项目融资中,提供贷款的银团对借款人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设定浮动抵押,并要求发生违约事件时有权直接代管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合作兴办的沙角电厂B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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