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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营销中网络广告法律问题

浅谈网络营销中网络广告法律问题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3-09-04 09:28:18
文档分类: 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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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营销中网络广告法律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营销中的网络广告也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发展。因而,网络营销中网络广告也出现了法律问题。由于网络营销网络广告的性质即交互性很强,可以是广告的发送者又可以是广告的接受者,也因网络营销中的网络广告的主体地位不明确等各种原因,所以在此其中出现很多的法律问题。在这个网络营销网络广告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要遵守在网络上的道德,和网络礼仪外。本文还提出在网络广告上法律问题并给一些见解及解决方法。
一、网络营销中的网络广告存在的法律问题
1、难以确定网络营销中的网络广告的性质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可见认定某一个信息发布行为是否广告行为,就要看其是否符合广告行为的特征。传统意义上的广告总是以固定的形式、时间或版面发布,广告管理机构以及消费者容易识别。当然,由于互联网络的一些发展飞速的新技术和新特点,在网络营销中网络广告上面出现了很多与传统广告形式不同,但同样也具有介绍或推销商品和服务功能的“广告”,即平常所说的“隐性广告”,这些隐性广告包括BBS中的隐性广告、关键词搜索中的隐性广告、以网络新闻等形式发布的隐性广告等。这些“隐形广告”难以识别、与以往截然不同的广告是否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有时难以界定。
2、主体定位不明确的网络营销中的网络广告
传统意义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他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各自的定位和职责是清晰的,例如一家制衣厂不可能自己经营媒体为本企业的产品发布广告,电脑公司也不可能直接使用传统媒体宣传企业的形象或产品,广告经营者主要是广告公司和一些经营广告的媒体,而且广告的发布者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宣传的媒体。但是,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宣传的媒介,它与其他的传统媒介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交互性,即其中任何主体既可以是信息的接受者,又可以是信息的发送者,而在目前还没有对网络上信息的发布作全面的资格审查和许可的情况下,这种发布几乎没有什么阻挡的界面。这样,网络就将信息发布的资格条件极大地降低了,无限的扩大了信息发布者的范畴,所以,就出现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身份重合的现象,三者的界限在网络广告中日益模凌两可,从而使我们已无法用现行的法律概念理解它,这就产生了困难。传统的广告主,也就是一般的企业,如今大多数已拥有自己的网站,在介绍自己企业的同时,还发布着大量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因此至少在广告主这一层次上,就往往是三重身份都在广告者上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义及其规制方式显然已不能适应网络广告的现状和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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