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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我国死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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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Mktv1520 |
提交日期: |
2018-06-22 22:23:4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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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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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3131 论我国死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死缓制度概述 (一)死缓制度的由来 多数学者撰文认为,死缓制度始于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期,国内权威著作和专门研究死刑问题的著作也持同样观点,并认为是新中国的独创。[如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论述死缓制度时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产生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死缓是我国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独创”。王作富教授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中,也认为“死缓制度是我国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首创”。胡云腾所著《死刑通论》也认为“死缓制度发端于我国,产生于50年代初”。2004年10 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刑法学年会上,提交到大会的有关死缓的论文中,全部都认为死缓制度是新中国的独创,是源于镇反时期。有学者表述为“死缓制度向来被认为是我国刑事法治 的独创,其原创是我们的伟大领袖毛泽东”。该类学说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说。 (二)死缓的立法规定 《刑法》第48条对死缓进行了立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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