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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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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Mktv1520 |
提交日期: |
2018-06-22 22:21:4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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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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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10411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处罚措施,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失为一项改造罪行轻微的罪犯较好的刑罚制度。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实行缓刑制度意义,认真总结司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缓刑制度概述 (一)、缓刑的基本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通常执行的缓刑制度分为刑罚缓期宣告制、刑罚缓期执行制和暂缓起诉制三种基本类型。 1、刑罚缓期宣告制。指对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人,虽依法认定其有罪,但暂缓刑罚的宣告,只规定一个监督考验期。如果在此期间犯罪人能保持善行,则考验期经过后不再作有罪宣告;若在期间重新犯罪或违反缓刑宣告的条件,则前罪或前后各罪一并宣告付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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